10月21日,交通運輸部發布《關于開展清理和規范海運附加費收費專項督查的通知》。通知中表示,為落實國務院有關清理規范進出口環節收費要求,切實解決部分貨主反映屬實的不合理收費問題,交通運輸部決定開展清理和規范班輪公司海運附加費收費專項督查。
通知中要求,班輪公司不得違反《國際海運條例》規定的運價備案要求,出現實際執行運價與備案價格不一致或未備案的情況;班輪公司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巧設名目,就無實質服務內容的事項收取費用;班輪公司不得長期、固化、只升不降地收取臨時性的海運附加費,如戰爭附加費、緊急燃油附加費等,應根據相關情況或條件的變化及時調整或取消相應附加費;班輪公司不得哄抬價格,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前提下,推動附加費價格過快、過高上漲,如鉛封費等項目;班輪公司不得利用壟斷地位指定服務、強制服務并收費;鼓勵班輪公司合理調整海運費價格結構,將有關海運附加費納入海運運費,采用all-in方式收取。
而據《航運交易公報》了解,目前交通運輸部正組織人員在沿海口岸就海運附加費的規范問題進行檢查。
發改委檢查,船公司主動降低海運附加費
8月2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部署進一步清理和規范進出口環節收費,為企業發展減負;9月,國家發改委對浙江寧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多收引航費等四起港口航運環節亂收費案件予以公布。
在政府明確規范航運收費的執法態度后,10月1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官網上發布消息稱,日本川崎汽船,韓國韓進海運、現代商船,臺灣長榮海運、萬海航運、陽明海運以及中海集運等多家船公司相繼致函國家發展改革委,主動提出規范海運附加費收費行為的具體措施。
一是取消部分附加費項目。長榮海運、現代商船取消每票150-200元的人工制單費;現代商船取消每集裝箱250-500元的青島港碼頭附加費;萬海航運取消每票550元的電放取消費、每票500元的第三地領單費、每票300-600元的提單保管費;陽明海運暫停收取每票100元的seaway附加費。
二是降低單證費、電放費。對于貨主每票貨物都需繳納的單證費,長榮海運、萬海航運、陽明海運從現有的每票500元降至450元。對于貨主提出電放要求后收取的電放費,從現有的每票500-550元,分別降至長榮海運每票300元、川崎汽船每票150元、現代商船每票200元、萬海航運每票350元,韓進海運每票350元,中海集運每票200元,陽明海運每票450元。
三是降低其他附加費標準。川崎汽船改單費從每票450元降至200元、第三地簽單費從每票400元降至150元、船證費從每套300元降至50元;現代商船改單費從每票400元降至200元、第三地簽單費從每票300元降至200元、船證費從每套300元降至200元;長榮海運船證費從每套300元降至200元;韓進海運改單費、提單重簽費從每票450元降至350元,提單晚簽費從每票450元降至200元,船證費從每票200元降至100元;萬海航運改單費從每票500元降至350元;陽明海運改單費從每票500元降至450元。
四是簡化合并收費項目。長榮海運將原有11項附加費合并為6項,其中,提單重做費、提單更改費、推遲提交資料費、運費更改費4項合一,收費標準從每票500元降至400元,第三地領單費和第三地簽單費合并,收費標準從每票700元降至500元。
上述調價通知各公司已陸續發布,最晚將于10月15日實施。相關措施生效后,將有效緩解附加費收費不合理問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船公司要根據成本和市場變化情況,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依法合規開展經營。下一步將密切跟蹤有關公司收費情況,進一步規范收費明碼標價,努力構建長效監管機制。
5月,交通部要求清理整頓THC備案
此前的5月26日,交通運輸部在官網上發布2015年第2號通告《關于清理整頓國際海運附加費報備相關事宜的通告》。
《通告》中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和《交通運輸部關于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精細化報備實施辦法的公告》(2013年第64號),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經營者(以下簡稱班輪公司)應向交通運輸部指定的運價備案受理機構(上海航運交易所)報備海運運價和包括碼頭作業費(THC)在內的海運相關附加費。
經了解,部分班輪公司未經運價報備或未按報備的運價實施調漲了THC費率,影響了國際海運市場的公平競爭。為加強監管,維護市場秩序,重點規范涉及THC備案的相關行為,《通告》要求各班輪公司應該展開清理整頓。各班輪公司對各自征收的THC情況進行自查,未完成備案程序或未按報備價格執行的一律恢復到調漲前的備案價格。自《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各班輪公司根據自查情況,按照本通告要求向上海航運交易所辦理THC備案。備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上海航運交易所應向班輪公司作出明確說明。
《通告》還對各班輪公司的THC報備提出了具體要求。即,按交通運輸部規定的格式進行備案;提供與港口碼頭裝卸包干費(以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關于外貿費收規定的相關項目為準)相匹配、成本項目明確、調漲依據充分、幅度合理的證明材料,包括擬調漲THC前后與港口經營人簽訂的碼頭裝卸作業協議;原則上各港口THC調整應分別計算備案,如按片區為單位統一標準調整,需提供片區內各港口費率調整的依據,及統一計算的方法;提交決定調漲THC后與收費對象溝通協商的證明材料;THC等海運附加費僅用于彌補增加的額外成本,在收取的情形和條件不復存在時,應及時予以撤銷或下調,撤銷或下調THC備案無需提交證明材料。
《通告》明確,交通運輸部將對THC報備清理整頓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未按規定要求備案擅自征收THC等國際海運附加費或未執行備案費率的行為,將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目前,據《航運交易公報》了解,交通運輸部已經對部分不符合備案要求的班輪公司發出整改通知書。
從今年國家部委的相關舉措來看,對進出口環節收費問題的清理和規范并非僅僅是將目標定為清理和規范船公司費收問題。實際上,一方面在給船公司費收帶好“緊箍咒”的同時,另一方面,國家各部委也在通過清理和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港口收費等其他環節的費收為船公司“減負”。最終目的是清理和規范整條進出口鏈條的費收,利好整個貿易市場。
大幅壓縮和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
交通運輸部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開展調研的基礎上,研究提出了取消有關水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建議措施。今年8月17日,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通知,明確這些措施10月1日起實施。
據測算,取消船舶港務費,每年將減輕企業負擔54億元;取消特種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護航費,每年減負4800萬元;規范簡化合并船舶登記費,取消船舶登記費中的臨時登記費、煙囪標志或公司旗注冊費、船籍港變更費、國籍證書費和廢鋼船登記費等5項,每年減負300萬元。
目前,涉及交通運輸部職責的中央行政事業性收費只保留了4項。這四項中,長江干線引航費、船舶及船用產品設施檢驗費、船舶登記費等三項是體現國家主權、按照國際慣例和對等原則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考試考務費是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取消和規范港口部分收費
2014年11月22日,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了《關于開放港口競爭性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簡化、合并港口收費項目,把內外貿集裝箱、散雜貨裝卸作業費等勞務性收費綜合起來,計入港口作業包干費,實行市場調節。
今年7月23日,交通運輸部又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了《關于調整港口船舶使費和港口設施保安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取消現行收取的靠墊費,以及引航費中的引航員滯留費和引航計劃變更費,將系解纜費、開關艙費并入停泊費收取。同時,我國將改進船舶使費計費辦法。如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引航費起碼計費噸由500凈噸提高到2000凈噸,40001~80000凈噸部分、超過80000凈噸部分收費標準(引航距離在10海里以內)分別降低到每凈噸0.45元、0.425元。此外,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也減半征收,如對外貿進出口20英尺(注:1英尺=0.3048米)、40英尺重箱的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標準分別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貨物收費標準降低到每噸0.25元。按照通知要求,這部分費用實行政府指導價和上限管理,并減半征收港口設施保安費,預計每年可減輕企業負擔10億元。
8月21日,交通運輸部配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建立長江沿線涉及航運企業收費目錄清單制度等問題的通知》,規范長江沿線各港口收費管理,切實減輕企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