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修船企業對船東指定供應商“大倒苦水”,讓人不禁想起一些大牌球星的私人醫療團隊與該球星所在球隊的隊醫之間長期存在的分歧和沖突。然而,由于其服務球星的根本宗旨不變,這些矛盾也往往會因為各方的妥協而最終達成一致。
其實,在合同制造行業,指定供應商問題長期以來就是供應鏈管理領域的難題之一。尤其對造修船等外向型企業而言,海外供應鏈管理更因其涉及不同文化、理念和習俗的沖突,而變得復雜和棘手。但歸根到底,不論是修船企業還是供應商,都必須為船東提供船舶以及相關設備的維護服務。因此,修船企業只要從服務船東的利益出發,打破信息壁壘、明確規則、提供選擇方案,完全可以處理好自身與船東指定供應商之間的關系。
按照供應鏈管理中所謂“大采購”的理念,供應商與船東在一定程度上都屬于修船企業的客戶,修船企業正確處理與供應商的關系其實就是在維護與船東的關系。就目前修船業的情況而言,船東與其指定供應商的關系大致有三種:供應商是船東的戰略合作伙伴、供應商擁有技術和市場的壟斷地位、供應商與船東存在利益輸送。如果不討論第三種情況,僅分析前兩種情況可以發現,指定供應商的地位非常“強勢”。船東之所以選擇其參與維修項目,要么“非它不可”,要么“沒它不行”。在此條件下,修船企業要想贏得訂單,并順利完成維修工程,除了與該供應商務實合作,幾乎沒有別的選擇。
當然,被動接受并不意味著修船企業只能“徒呼奈何”。對于強勢的指定供應商,修船企業應該多在船東身上想辦法,因為“解鈴還須系鈴人”。就現實而言,供應鏈管理中的許多問題往往是因為信息不對稱導致。對此,業界人士建議,一些修船企業應該主動與船東簽署備忘協議,明確指定供應商的業務范圍、責任和管理方式,特別對因供應商原因引起項目脫期、返工、安全環保事故等問題,要向船東“交底”,甚至可以在報價中單列;也有不少專家認為,我國骨干修船企業都有與之合作關系良好的高質量供應商,這些修船企業可以在船東提供指定供應商清單時,也提供一份自己的清單以及相關供應商的品質、報價、信用等信息,讓船東自己選擇合適的供應商。在目前航運市場并不景氣的情況下,船東用于維修的成本其實相當有限,因此,如果修船企業通過以上兩種方式讓船東具有了“成本預警”以及“貨比三家”的條件,那將十分有利于修船企業處理好指定供應商的問題。
李克強總理曾說,要讓明規則戰勝潛規則。而讓規則更明確、信息更明晰、溝通更順暢,顯然也是處理修船業指定供應商問題的“不二法門”。對于指定供應商,修船企業完全沒必要將其視為蠶食利潤的“猛虎”,制造麻煩的“神棍”,在尊重船東、尊重規則、尊重契約精神的前提下,以競爭對手的方式禮遇相處,不失為一種理性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