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印發《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范制定程序規定》。
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范制定程序規定(部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范(以下簡稱“船檢技術法規”)體系建設,提高船檢技術法規的質量和水平,規范船檢技術法規制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船舶檢驗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船檢技術法規系指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以下簡稱“部海事局”)制定、經交通運輸部批準后公布施行的包括與船舶、水上設施、船用產品、船運貨物集裝箱相關的涉及安全航行、安全作業及水域環境污染保護的檢驗制度、安全標準和檢驗規程等。
第三條 部海事局負責船檢技術法規的立項、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專家評審、審查、審定、報批、公布、解釋、評估和修定。
第四條 船檢技術法規制定和修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適應和促進國家造船和航運技術發展;
(二)適應和滿足水上交通安全和水域環境保護需要;
(三)符合交通水路和海事法律法規體系的要求。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船檢技術法規制定和修定工作,包括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專家評審、審查、審定、批準、公布、備案、解釋、評估和修定等。
第二章 立項
第六條 中國船級社、各省級船舶檢驗機構、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和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等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船檢技術法規評估結果,可于每年6月底前向部海事局提出立項建議。
船舶設計(研究)單位、船舶(產品)制造商、航運企業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也可向部海事局提出立項建議。
報送立項建議時,應當填寫船檢技術法規立項建議書,說明制定或者修定船檢技術法規的背景、必要性、緊迫性以及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等。
第七條 部海事局根據立項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立項計劃并向社會公布。立項計劃分為三年立項規劃和年度立項計劃。
立項計劃是開展船檢技術法規制定工作的依據。編制立項計劃應當明確船檢技術法規名稱、制定依據,擬解決的主要問題、起草單位、完成時間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
第八條 船檢技術法規制定工作應當按照立項計劃組織實施。如有必要,部海事局可對立項計劃進行調整。
第三章 起草
第九條 部海事局委托中國船級社等單位或組織有關單位負責船檢技術法規的起草工作。負責起草的單位(以下簡稱“起草單位”)應當安排適任的人員從事船檢技術法規的編制起草工作,并對起草過程進行質量控制。
第十條 起草單位應當編制實施計劃,實施計劃至少包括主要研究內容及進度安排。實施計劃應當于任務委托后3個月內報部海事局備案。
第十一條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實施計劃,嚴格按進度推進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 起草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開展相關的技術研究工作。
起草單位可采用現場調研、事故分析、問卷調查、專題研討、風險評估、理論評估和分析等方式進行專題研究。
第十三條 起草單位完成船檢技術法規征求意見稿時應當編制相應的編寫說明,編寫說明包括任務來源、編制原則、編制過程及主要技術條款說明等,并及時向部海事局報送船檢技術法規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寫說明。
第四章 征求意見與專家評審
第十四條 部海事局以局函形式向船舶設計單位、船舶(產品)制造商、航運企業、船舶檢驗機構、海事管理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關社會團體、工會等征求意見,并可在部海事局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15個工作日。必要時,部海事局可以組織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和審查會等,充分聽取意見,研究論證,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反饋給起草單位。
第十五條 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處理反饋意見和建議,編制意見匯總和處理表,并對征求意見稿進行相應修改,形成船檢技術法規評審稿;未采納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起草單位應當在專家評審會前,向部海事局提交意見匯總和處理表以及船檢技術法規評審稿。必要時,對有較大爭議的問題進行協商。
第十七條 部海事局按《船檢技術法規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建立和管理船檢技術法規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庫一般由海事管理、船舶檢驗、航運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船舶設計、船舶制造、產品制造、航運金融及保險等行業的專家組成。
第十八條 專家評審會由部海事局相關職能處室負責人主持,起草單位具體承辦。評審會專家原則上從專家庫選取,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起草單位應當將船檢技術法規評審稿、意見匯總和處理表提交專家評審會評審。起草單位應當在專家評審會召開之前將相關評審材料提供給專家審閱。
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專家的評審意見和建議,對船檢技術法規評審稿進行修改完善,完成評審會意見落實情況表、船檢技術法規報送稿及報送稿編寫說明。
第五章 審查、審定、批準與公布
第二十條 船檢技術法規經專家評審通過后,起草單位應當向部海事局報送下列材料(含電子文本):
(一)起草單位的報送文件;
(二)船檢技術法規報送稿;
(三)船檢技術法規報送稿編寫說明;
(四)船檢技術法規意見匯總和處理表;
(五)專家評審會資料,主要包括:船檢技術法規評審稿、
專家評審會會議紀要和評審會意見落實情況表;
(六)涉及的研究報告或者相關資料(如有時);
(七)其它要求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部海事局成立船檢技術法規審查組或者委托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從以下方面對船檢技術法規報送材料進行審查:
(一)船檢技術法規是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管理規定銜接、協調;
(二)船檢技術法規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三)起草單位報送的材料是否齊備;
(四)專家評審會意見是否有效處理;
(五)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審查工作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出具審查意見。
第二十二條 部海事局組織起草單位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報送材料,形成船檢技術法規報批稿。
第二十三條 船檢技術法規報批稿經部海事局審定后報交通運輸部批準。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的船檢技術法規由部海事局公布實施。
新制定和改版的船檢技術法規至少應當在生效日期6個月前公布,修改和更正的船檢技術法規至少應當在生效日期1個月前公布。
第二十五條 船檢技術法規中引用或者接受的中國船級社規范和其他組織的標準,應當經部海事局認可后公布。對于中國船級社規范的認可,按《部海事局關于船檢技術法規中接受中國船級社規范的認可辦法》實施;對其他組織標準的認可辦法,由部海事局另行發布。
第六章 解釋、評估與修定
第二十六條 船檢技術法規由部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船檢技術法規評估工作按《船檢技術法規后評估實施辦法》實施。
第二十八條 船檢技術法規的修定包括改版、修改和更正。改版是對船檢技術法規的全面修定,修改是對船檢技術法規的局部內容修定,更正是對船檢技術法規文字勘誤和引用標準名稱或者年號的改變。
第二十九條 船檢技術法規的改版和修改按本規定的程序進行,更正由部海事局批準并公布。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船檢技術法規制定的相關資料應當按國家科技檔案管理有關規定保存,期限為永久。
第三十一條 地方性船檢技術法規應當在公布后20個工作日內向部海事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生效施行。2006年4月19日頒布實施的《船檢技術法規制訂程序規定》(海法規〔2006〕154號)同時廢止。
附件:
1.船檢技術法規立項建議書
2.船檢技術法規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
3.船檢技術法規中接受中國船級社規范的認可辦法
4.船檢技術法規后評估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