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上海海事法院發布《2016年度海事審判白皮書》(《白皮書》),這是該院繼2010年率先在全國海事法院中發布《白皮書》以來,第七次向社會通報海事審判工作情況。
《白皮書》顯示,去年,上海海事法院共收案5054件,結案5101件,同比分別增長7.49%和8.28%;涉案標的總額45.90億元,其中涉外、涉港澳臺案件983件,涉及36個國家和地區;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和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仍為主要案件類型,占一審收案總數的69.79%。
《白皮書》總結去年海事案件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風險提示,從海事審判的角度,“窺視”去年航運業的六大特點。
特點一:船運借款合同糾紛多
《白皮書》顯示,去年,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船舶營運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數量和標的額均出現較高上升幅度。去年全年收案41件,同比增長86.36%,涉案標的總額5.73億元,同比增長81.90%;同期受理執行案件15件,申請執行標的總額1.76億余元。
從《白皮書》總結的案件特點來看,去年航運業呈現如下特點:一是原告申請扣船比例高。去年,上海海事法院共實施訴前和訴中扣船155艘次,涉及船舶76艘( 2015年依法扣押船舶僅33艘)。二是原告在設定抵押物時對抵押財產估值過高,導致案件執行到位率偏低。作為抵押物的船舶在償債時的價值遠低于抵押時的評估價值,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執行到位率僅為49%,這或許也是因為船舶價值貶值迅速。三是借款用途缺乏有效監管,部分借款并未按約定用于船舶營運。部分案件事實顯示,借款實際上被發放給船舶各股東,再分發至船舶隱名出資人作為出資收益,借款用途發生實質性變化,不僅使借款回收面臨較大潛在風險,也可能因資金鏈斷裂而波及眾多顯名和隱名出資人,對社會金融秩序穩定造成影響。
對此,上海海事法院建議銀行等貸款機構充分認識航運金融借款風險和航運市場行情波動,做好貸前審慎審查,嚴格執行抵押財產的評估審核手續,合理評估債務人和擔保人的償債能力。在債務履行期間,加強貸后資金使用途徑的有效監管,對到期應收款項未按時收回建立起有效的反應和預警機制,特別是在市場波動較大時,及時了解相關主體的經營狀況。一旦需要通過訴訟維權時,采取財產保全等手段最大程度地保障權益。
特點二:水規廢止后存司法分歧
在數起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中,貨主通常與A公司簽訂國內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委托A公司承運貨物。A公司再委托B公司運輸,貨物在B公司實際承運過程中滅失或損壞。上述情況下,對于貨主與A公司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系以及A公司應就貨損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沒有爭議。但就B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應否承擔連帶責任,因《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水規》)被廢止而存在較大分歧。一種觀點認為,《水規》被廢止后,應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來調整沿海和內河運輸合同關系。因《合同法》中沒有實際承運人的概念,也沒有實際承運人與合同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故應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由A公司單獨承擔賠償責任,A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據另一合同關系向B公司追償。另一種觀點認為,《水規》屬部門規章,審理國內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案件的法律依據為《民法通則》《合同法》等,實際承運人概念及其承擔責任的依據,更多源于在司法實踐中形成的法理和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內水路貨物運輸糾紛案件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意見》)尚未廢止,《意見》第6條規定中仍有合同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表述,可以認為對實際承運人的規定仍然存在,在實務中,水路貨物運輸業務通常存在多次委托,若僅審理相對性合同關系,則需數次訴訟才能案結事了,而判令合同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可以避免訴累,實際承運人擁有船舶,貨主的勝訴權益也更易兌現。
特點三:新市場出口運輸糾紛高發
近年來,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紡織品出口企業的貨物運輸糾紛案件數量一直處于高位。具體呈現如下特點:一是貨物出口目的地多為中東、拉美等新興市場,采用貨到付款方式的較多;二是貿易合同大多采用FOB貿易條件,貨物交付運輸后國內出口企業取得正本提單的比例較低;三是相關糾紛與貿易合同具有相當的關聯性,多因貨物在目的港被提取、國外買方又未支付貨款而引發;四是新型市場經濟波動較大,因貨幣貶值引發支付風險較高。
為此,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多項建議。一是針對部分糾紛中反映出的新興市場經濟波動大、貨幣貶值引發支付風險高的情況,建議出口企業重視新興市場中的交易風險,在貿易合同中做出妥善安排,謹慎管控風險;二是針對一些出口企業作為實際托運人而未積極主張單證交付,以致在后續索賠中陷入被動的情況,建議出口企業在將貨物交付托運時積極要求承運人或通過貨運代理人要求承運人簽發并交付提單,以掌握貨物控制的主動權;三是針對部分企業對中國《海商法》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和時效中斷等規定不了解,未能及時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身權益的情況,建議關注和了解《海商法》關于訴訟時效的特別規定,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降低交易風險。
特點四:郵輪旅游訴訟案件初現
近年來,以郵輪為交通工具的出境旅游方式在中國逐漸興起。上海的郵輪碼頭服務體系和船供業務等上下游產業鏈建設日趨成熟,郵輪靠泊艘次和出入境人次持續大幅度增長。上海現已成為亞洲第一大郵輪母港、世界第八大郵輪母港城市。
目前,中國郵輪旅游的主要銷售模式為郵輪包船模式,由旅行社包船并轉售給旅客的比例占市場總額的98%。此種模式涉及郵輪公司、旅行社、國際船舶代理企業、郵輪碼頭等眾多主體,法律關系復雜,尚缺乏據以明確界定各方權利義務的法律法規。加之國際郵輪公司的營運慣例與中國普遍消費者的認知存在相當程度的差異,因天氣、其他事件等因素造成航程變更而引發的旅客維權、“霸船”事件時有發生。
自去年上半年起,上海海事法院陸續受理3起旅客在郵輪上受傷引起的海上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涉及嘉年華、歌詩達、皇家加勒比等知名郵輪公司。涉案法律關系復雜、法律規則尚待明確、專業性保險產品缺失等都為案件妥善處理帶來困難。
為切實維護和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郵輪旅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上海海事法院建議郵輪旅游相關行業協會和主管部門進一步加強對合同文本的監管,推出適度平衡郵輪公司、旅行社和游客各方權益的符合中國國情的合同范本,確定合理的免責事項條款和糾紛解決途徑,減少糾紛解決的障礙。
從事郵輪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適時修訂與郵輪公司、旅客之間的合同文本,注意規范合同內容,進一步明晰旅行社與旅客的權利義務。尤其對于無法歸責于旅行社的航程變更、免責事項等條款,應當在合同中以明顯有別于其他條款文字的字體和顏色,特別提醒旅客注意。對于旅客在船期間發生的人身意外傷害事件,應在合同中明確不同的責任主體。
各大保險公司和保監會等機構可研發推廣專門適用于郵輪旅游的綜合保險產品,由旅行社采取措施提示旅客購買適合的保險,以便旅客在海上旅途中一旦發生人身意外傷害后能得到比常規保險產品更全面的保障,同時也使旅行社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的維護,避免動輒被卷入糾紛。
特點五:船舶清污費用案件集中
2015年以來,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船舶污染損害責任糾紛明顯上升,兩年收案15件,已超過同類案件此前五年的總量,其中對船舶出險溢油進行清防污作業的企業向被救助方主張費用的案件有13件。此外,還出現被救助方主張返還超出實際支出部分的預付費用,以及對事故影響進行模擬預測的機構主張預測費用的案件。
上述13件案件分別涉及4起船舶溢油事故,其中3起有多家企業參與清污作業,作業結束后同時對被救助方主張費用。這些企業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整,僅能提供單方面編制的處置費用統計、總結報告、船級和資質證書等,而以中國航海學會船舶防污染專業委員會發布的《水上污染防備和應急處置收費推薦標準》作為計費依據。在船舶作業情況的記錄、所主張作業費用的合理性等方面存在較明顯的瑕疵,雙方對費用的發生和計算爭議較大,給糾紛的及時解決帶來困難。
為妥善解決糾紛,保證船舶污染事故得到及時救助,上海海事法院建議從事清防污和事故救助的企業加強船員培訓管理,制定作業期間的操作規范,嚴格依規記載船舶航行日志等法定文件,詳細記錄從事清防污作業的相關情況,提供船舶運行全過程的完整的原始記錄,為日后主張作業費用、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依據。根據海事主管部門指派進行作業的企業,還應及時要求有關部門提供相關的文件材料,以證明清防污作業系受到海事部門的指示或經其同意。同時,企業在主張作業費時,應參照成本合理規定,提出的收費項目和收費依據均應有證據支撐,并符合市場規律,合乎事理邏輯。
特點六:涉船員糾紛案件受重視
《白皮書》對上海海事法院2014—2016年審理的涉船員權益保護的相關案件進行專項總結和分析,發布涉船員權益保護的典型案例。可見中國司法系統對涉船員的司法正在重視。據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涉船員糾紛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體現了中國建立和健全船員權益保護相關制度、切實保護船員合法權益的積極態度和持續努力。
《白皮書》顯示,三年來,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各類涉船員糾紛案件2000余件,其中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790件。受市場經營狀況影響,每年受理案件數有較大幅度的波動,其中,2015年集中出現多起因船東經營不善而棄船,船員集體訴請支付報酬的案件。此外,涉外、涉港澳臺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件增長明顯,僅去年,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三批共計48件因外國船東棄船,船舶正在中國船廠修理,船上船員要求扣船并主張支付工資報酬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