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8日電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減輕企業負擔的要求,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日修訂印發了《港口收費計費辦法》,將于9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辦法進一步完善了港口價格形成機制,預計每年可再為航運企業減負2億元。
辦法主要有四方面內容:一是改革拖輪費計費方式。將拖輪費由按拖輪馬力和使用時間計收,調整為按被拖船舶的大小和類型計收,統一規定拖輪費艘次單價。
二是優化船舶引航收費結構。增設8萬凈噸至12萬凈噸的一個收費檔次,并對12萬凈噸以上的大船引航費實行固定標準上限封頂。同時要求各引航機構積極推進“陽光引航”,進一步提升引航服務水平。
三是進一步減少政府定價收費項目。將國內客運和旅游船舶港口作業費納入港口作業包干費范圍,該費用由國內客運企業向港口經營人支付,不再直接向旅客收取。
四是理貨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目前,港口理貨經營市場已經放開,因此明確理貨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并要求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快引入競爭機制,不斷激發市場活力,加強市場監管和行業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