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深入推進,跨境破產案件的數量將越來越多,跨境破產制度亟須完善。在蔡瀅煒看來,跨境破產案件的處理,涉及海商法與破產法之間的沖突問題。“根據各國海商法的規定,海事請求人有權向各國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將破產企業的船舶和貨物予以扣押并拍賣,這常常使得申請人獲得相對其他國家的債權人事實上的優先受償權。然而,破產法的基本原則卻是平等受償,以保護所有債權人的利益,因此要求禁止各國法院基于本國法律的單獨清償行為。顯然,海商法與破產法在這一點上存在明顯沖突。”蔡瀅煒以韓進海運為例提出疑問,韓進海運總部位于韓國,如果其名下船舶在中國被海事請求人申請保全,韓進海運破產后,中國法院是應該終止已經在中國進行的海事訴訟,要求中國海事請求人參與韓國的破產程序(這不僅會改變相關案件的管轄權,還可能導致中國海事請求人失去已經獲得的訴訟保全),還是應該繼續推進在中國的海事訴訟,客觀上使得中國的海事請求人獲得相對于其他國家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解決破產法與海商法之間的沖突問題,有賴于國家之間的司法合作。《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國界破產示范法》(下稱《示范法》)即是國際社會在此領域作出的努力之一。自1997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通過該法以來,目前已有美國、日本、澳大利亞、南非、英國、比利時、韓國等41個國家43個法域采納了這一國際立法。
我國對此問題的態度目前尚不明朗。“主要原因是我國沒有采納《示范法》,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規定,中韓之間司法協助的范圍僅包括送達文書、調查取證、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等,并未涉及承認與執行判決,中國也沒有國際義務承認韓國法院對韓進海運破產案作出的任何判決或裁定。”蔡瀅煒表示,根據我國《破產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中國法院應當首先考察韓國是否曾在跨境破產案件中給予過我國互惠待遇,以決定我國法院是否應根據破產法第五條對韓國法院的判決/裁定予以承認。
“從2016年9月起,在中國法院共發生15起與韓進海運旗下船舶或其關聯公司有關的財產保全案件,這些案件都沒有受到韓進海運韓國破產程序的影響。例如,廣州海事法院分別受理赤灣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和蛇口集裝箱碼頭申請扣押停靠在鹽田國際集裝箱碼頭的‘韓進鹿特丹’輪一案,裁定準許申請人的海事請求保全申請。中國深圳外輪代理有限公司和深圳中理外輪理貨有限公司先后向廣州海事法院申請凍結韓進海運(中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財產并獲批準。”蔡瀅煒認為,如果韓進海運公司的船舶在中國被債權人申請扣押,中國債權人可以獲得優先受償,建議企業嘗試利用這種方式進行維權。
啟示
“在面對航運企業跨境破產時,我國債權人應在第一時間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力爭在中國境內扣押破產企業船舶及船載貨物,條件允許時可在不采納《示范法》的國家申請財產保全,以獲得相對其他債權人在事實上的優先地位。”蔡瀅煒表示,如果破產企業只在采納《示范法》的國家擁有財產,我國債權人則應視該國法律的具體規定作出正確決策,例如在必要時搶在該國法院承認外國破產程序之前采取財產保全,避免根據外國破產程序要求,向航運企業所在地法院申請債權登記并參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