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海運節能減排戰略“三步走”的第一步,IMO第70屆環保會278號決議通過的關于燃油數據收集系統的MARPOL附則VI修正案將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這意味著,IMO航運減排大幕正式拉開。
作為國際貿易的主要運輸載體,航運業承擔了全球貿易運輸總量的近90%。據IMO預估,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減排措施,到2050年,全球航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比值將由目前的3%上升至5%,這與至2050年控制全球氣溫變暖在2攝氏度以下的全球目標是不匹配的。因此,IMO近年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控制船舶碳排放。
為了進一步提高船舶能效,國際海事組織制定了海運“三步走”減排路線圖:
第一步,收集數據,包括船舶的油耗、公里數等
第二步,對數據進行分析和研究
第三步,形成適合行業特征的減排方案
今年,海運節能減排戰略“三步走”將正式邁出第一步。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第 70 次會議(2016年10月)通過的MEPC.278(70)號決議——關于MARPOL附則VI的新規定22A《船舶燃油消耗的數據收集系統(DCS)》將于2018年3月1日起生效。
新規要求公約適用的船舶應編制和實施《船舶燃油消耗數據收集計劃(DCS)》(該計劃作為SEEMP的第二部分)并在每一個報告年度結束后向船旗國或其授權認可組織提交船舶年度燃油消耗報告。
適用范圍:
適用于5000總噸及以上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在報告年度所有消耗燃油的航次。
公司應做什么?
2018年12月31日前,公司應向船旗國或其授權的認可組織提交適用MARPOL附則VI修正案的每一艘船舶的《燃油消耗收集計劃》并獲得批準。
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經船旗國或其授權認可組織批準的《燃油消耗收集計劃》。
2020年及之后的每一年3月31日前,應將船舶年度燃油消耗報告提交船旗國或其授權認可組織驗證。
2020年及之后的每一年6月1日前,每一艘適用船舶應隨船攜帶一份由船旗國或其授權認可組織簽發的年度燃油消耗報告符合證明。
實施時間一覽表:
除了IMO的全球性船舶油耗數據收集機制,早在2015年4月,歐盟議會及理事會就通過了第2015/757號關于對航運二氧化碳排放監控、報告和驗證法規(MRV),且已于2015年7月1日生效。歐盟MRV法規有關《監測計劃》的編寫和評估工作也已于2017年12月31日階段性完成了,從今年1月1日起正式進入第一個報告期,開始實質性的數據監測階段。
兩個機制間存在著相同與不同,如何更好地協調兩個機制一直是困擾業界各方的難題。當下,修正案的正式生效已經進入“倒計時”階段,為協助業界各方提前做好準備,保證修正案的順利實施,中國船級社認證管理處主管船舶二氧化碳排放監測、報告和驗證科研項目的陳杰軍副處長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首先,注意適用范圍的不同。IMO的燃油數據收集機制的適用范圍與歐盟MRV是不同的,IMO的機制適用于5000總噸及以上的國際航行船舶,包括了5000總噸的船舶。
第二,IMO的機制監測數據覆蓋所有航次,監測內容包括油耗、航行時間、航行距離,歐盟MRV所要求的載貨量和運輸功未被納入IMO MARPOL公約附則VI修正案的監測內容。
第三,注意排放源的不同。歐盟MRV法規排放源是指主機,輔機,燃氣輪機,鍋爐和惰性氣體發生器,但IMO MEPC282(70)決議中包括但不僅限于此,船公司可根據其管理船舶的特點,增加監測對象的油耗。
第四,驗證機構不同。歐盟MRV法規要求無論船旗和船級,《監測計劃》和《排放報告》需由經歐盟國家認證機構認可的驗證方來進行驗證,而IMO MARPOL公約附則VI則要求由船旗國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組織來對《能效管理計劃》第二部分進行審批和對每年的《排放報告》數據進行驗證。
最后,對于歐盟MRV法規要求的《監測計劃》和IMO MARPOL公約附則VI要求的《能效管理計劃》第二部分,兩者在內容上最大的區別就是IMO要求《能效管理計劃》第二部分應有向船旗國主管機關報送數據的流程,而歐盟MRV法規則沒有此項要求。因此,
對于已經滿足歐盟MRV法規的船舶,可在現有《監測計劃》的基礎上,在F部分-其他信息當中增加數據報送主管機關流程來同時滿足IMO的要求,這里需要注意船舶所懸掛的船旗國主管機關對DCS數據報送流程是否有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