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訴訟事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015年10月22日,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就與南京華錦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華錦”)、南京華海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華海”)和湖北華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海重工”)等的光船租賃合同糾紛向武漢海事法院提起訴訟。2015年11月17日,法院受理了該案件。現將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案件各方當事人
原告: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軟件大道21號
法定代表人:張順福
被告一:南京華錦船務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區龍池街道雄州南路280號
法定代表人:高斌
被告二:南京華海船務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區龍池街道雄州南路399號恒順園105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高存浩
被告三:湖北華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黃岡市黃州區沿江路789號
法定代表人:黃瑞福
被告四:高存浩,男,漢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
住所地:南京市下關區中山北路611號B幢3301室,
受理法院:武漢海事法院
法院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金銀湖路16號
二、相關案件的基本情況
(一)關于“華海101”光船租賃合同糾紛
1、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解除公司與南京華錦簽訂的《船舶光租合同》及公司與南京華錦簽訂的《船舶光租合同補充協議》;
(2)請求判令南京華錦立即向公司支付9,887,781.88元租金(暫計算至2015年10月22日,含稅)、逾期利息2,009,971.54元(依合同約定已計算至起訴之日,應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和相應違約金;
(3)請求判令南京華錦向公司返還“華海101”輪出租船舶,并按兩倍租金標準承擔《船舶光租合同》及《船舶光租合同補充協議》經法院判令解除后,南京華錦未及時還船期間的船舶使用費用;
(4)請求判令南京華海、華海重工、高存浩對南京華錦欠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所有訴訟費用。
2、訴訟的事實與理由
2014年3月10日,公司與南京華錦簽訂《船舶光租合同》,約定公司將“華海101”輪出租給南京華錦使用,租賃期限為60個月,租金合計為人民幣2,744.8萬元(不含稅)。合同還約定若南京華錦逾期支付租金,公司有權按逾期金額的日0.067%收取逾期利息。若南京華錦逾期90日未能支付租金,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船舶,同時南京華錦須向公司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并按照兩倍租金標準承擔未及時還船期間的船舶使用費。
2014年3月10日,公司與南京華錦、南京華海、華海重工及高存浩簽訂《船舶光租合同補充協議》,南京華海、華海重工及高存浩還分別向公司出具不可撤銷《擔保書》,約定南京華海、華海重工及高存浩自愿為南京華錦在《船舶光租合同》及《補充協議》項下的所有責任和義務向公司提供無限連帶保證責任擔保。同日,公司與南京華錦簽署《光租船舶交接協議書》,并在嘉興海鹽碼頭進行了交接。其后辦理了船舶證書(正本)的交接簽收手續。
2015年1月7日,南京華錦向公司出具了《租金確認書》,其對截至2014年12月31日,累計欠公司的租金予以確認。
截至目前,被告南京華錦一直未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等款項,已嚴重損害公司的利益。為此,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關于“華錦隆”光船租賃合同糾紛
1、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解除公司與南京華錦簽訂的《船舶光租合同》及公司與被告簽訂的《船舶光租合同補充協議》。
(2)請求判令南京華錦立即向公司支付8,803,834.84元租金(暫計算至2015年10月22日,含稅)及逾期利息1,964,452.81元(依合同約定已計算至起訴之日,應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并支付相應違約金。
(3)請求判令南京華錦向公司返還“華錦隆”輪出租船舶,并按兩倍租金標準承擔《船舶光租合同》及《船舶光租合同補充協議》經法院判令解除后,華錦船務未及時還船期間的船舶使用費用。
(4)請求判令南京華海、華海重工、高存浩對南京華錦欠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所有訴訟費用。
2、訴訟的事實與理由
2013年12月20日,公司與南京華錦簽訂《船舶光租合同》(蘇舜船13第030號),約定公司將“華錦隆”輪出租給南京華錦使用,租賃期限為60個月,租金合計為人民幣22,936,000.00元(不含稅)。合同還約定若南京華錦逾期支付租金,公司有權按逾期金額的日0.067%收取逾期利息。若南京華錦逾期90日未能支付租金,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船舶,同時南京華錦須向公司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并按照兩倍租金標準承擔未及時還船期間的船舶使用費。
2013年12月20日,公司與南京華錦、南京華海、華海重工及高存浩簽訂《船舶光租合同補充協議》,南京華海、華海重工及高存浩還分別向公司出具不可撤銷《擔保書》,約定南京華海、華海重工及高存浩自愿為南京華錦在《船舶光租合同》及《補充協議》項下的所有責任和義務向公司提供無限連帶保證責任擔保。2014年1月21日,公司與南京華錦簽署《光租船舶交接協議書》,并在曹妃甸港進行了交接。其后辦理了船舶證書(正本)的交接簽收手續。
2015年1月7日,南京華錦向公司出具了《租金確認書》,其對截至2014年12月31日,累計欠公司的租金予以確認。
截至目前,被告南京華錦一直未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等款項,已嚴重損害公司的利益。為此,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關于“華錦新”光船租賃合同糾紛
1、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解除公司與南京華錦簽訂的《船舶光租合同》及公司與被告簽訂的《船舶光租合同補充協議》。
(2)請求判令南京華錦立即向公司支付13,567,175.40元租金(暫計算至2015年10月22日,含稅)及逾期利息2,580,214.80元(依合同約定已計算至起訴之日,應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并支付相應違約金。
(3)請求判令南京華錦向公司返還“華錦新”輪出租船舶,并按兩倍租金標準承擔《船舶光租合同》及《船舶光租合同補充協議》經法院判令解除后,南京華錦未及時還船期間的船舶使用費用。
(4)請求判令南京華海、華海重工、高存浩對南京華錦欠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5)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所有訴訟費用。
2、訴訟的事實與理由
2014年4月18日,公司與南京華錦簽訂《船舶光租合同》(蘇舜船13第032號),約定公司將“華錦新”輪出租給南京華錦使用,租賃期限為60個月,租金合計為人民幣39,856,000.00元(不含稅)。合同還約定若南京華錦逾期支付租金,公司有權按逾期金額的日0.067%收取逾期利息。若南京華錦逾期90日未能支付租金,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船舶,同時南京華錦須向公司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并按照兩倍租金標準承擔未及時還船期間的船舶使用費。
2014年4月18日,公司與南京華錦、南京華海、華海重工及高存浩簽訂《船舶光租合同補充協議》,南京華海、華海重工及高存浩還分別向公司出具不可撤銷《擔保書》,約定南京華海、華海重工及高存浩自愿為南京華錦在《船舶光租合同》及《補充協議》項下的所有責任和義務向公司提供無限連帶保證責任擔保。2014年4月18日,公司與南京華錦簽署《光租船舶交接協議書》,并在莆田秀嶼港進行了交接。其后辦理了船舶證書(正本)的交接簽收手續。
2015年1月7日,南京華錦向公司出具了《租金確認書》,其對截至2014年12月31日,累計欠公司的租金予以確認。
截至目前,被告南京華錦一直未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等款項,已嚴重損害公司的利益。為此,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判決和裁決情況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無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后期利潤的可能影響
因該案件尚未審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訴訟事項對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潤的影響尚無法確定。
我們將密切關注和高度重視該事項,如有相關進展,公司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切實維護公司和股東的經濟利益。
特此公告。
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證券代碼:002608 證券簡稱:*ST舜船 公告編號:2015-298
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訴訟事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015年10月22日,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就與南京華海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華海”)、南京華錦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華錦”)和湖北華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海重工”)等的3起光船租賃合同糾紛向武漢海事法院提起訴訟。2015年11月17日,法院受理了該案件。現將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案件各方當事人
原告: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軟件大道21號
法定代表人:張順福
被告一:南京華海船務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區龍池街道雄州南路399號恒順園105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高存浩
被告二:南京華錦船務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區龍池街道雄州南路280號
法定代表人:高斌
被告三:湖北華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黃岡市黃州區沿江路789號
法定代表人:黃瑞福
被告四:高存浩,男,漢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
住所地:南京市下關區中山北路611號B幢3301室,
受理法院:武漢海事法院
法院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金銀湖路16號
二、相關案件的基本情況
(一)關于“華海601”輪光租合同糾紛
1、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解除公司與南京華海簽訂的《船舶光租合同》及公司與被告簽訂的《船舶光租合同補充協議》。
(2)請求判令南京華海立即向公司支付6,993,458.06元租金(暫計算至2015年10月22日,含稅)及逾期利息1,232,812.89元(依合同約定已計算至起訴之日,應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并支付相應違約金。
(3)請求判令南京華海向公司返還“華海601”輪出租船舶,并按兩倍租金標準承擔《船舶光租合同》及《船舶光租合同補充協議》經法院判令解除后,南京華海未及時還船期間的船舶使用費用。
(4)請求判令被告南京華錦、華海重工、高存浩對南京華海欠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5)請求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所有訴訟費用。
2、訴訟的事實與理由
2014年4月10日,公司與南京華海簽訂《船舶光租合同》(蘇舜船14第032號),約定公司將“華海601”輪出租給南京華海使用,租賃期限為60個月,租金合計為人民幣22,495,704.00元(不含稅)。合同還約定若南京華海逾期支付租金,公司有權按逾期金額的日0.067%收取逾期利息。若南京華海逾期90日未能支付租金,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船舶,同時南京華海須向公司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并按照兩倍租金標準承擔未及時還船期間的船舶使用費。
2014年4月10日,公司與南京華海、南京華錦、華海重工及高存浩簽訂《船舶光租合同補充協議》,南京華錦、華海重工及高存浩還分別向公司出具不可撤銷《擔保書》,約定南京華錦、華海重工及高存浩自愿為南京華海在《船舶光租合同》及《補充協議》項下的所有責任和義務向公司提供無限連帶保證責任擔保。同日,公司與南京華海在南京港進行了交接。其后,辦理了船舶證書(正本)的交接簽收手續。
2015年1月7日,南京華海向公司出具了《租金確認書》,其對截至2014年12月31日累計欠公司的租金予以確認。
截至目前,被告南京華海一直未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等款項,已嚴重損害公司的利益。為此,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關于“華海602”輪光租合同糾紛
1、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解除公司與南京華海簽訂的《船舶光租合同》及公司與被告簽訂的《船舶光租合同補充協議》。
(2)請求判令南京華海立即向公司支付6,993,458.06元租金(暫計算至2015年10月22日,含稅)及逾期利息1,232,812.89元(依合同約定已計算至起訴之日,應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并支付相應違約金。
(3)請求判令南京華海向公司返還“華海602”輪出租船舶,并按兩倍租金標準承擔《船舶光租合同》及《船舶光租合同補充協議》經法院判令解除后,南京華海未及時還船期間的船舶使用費用。
(4)請求判令被告南京華錦、華海重工、高存浩對南京華海欠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5)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所有訴訟費用。
2、訴訟的事實與理由
2014年4月10日,公司與南京華海簽訂《船舶光租合同》(蘇舜船14第034號),約定公司將“華海602”輪出租給南京華海使用,租賃期限為60個月,租金合計人民幣22,495,704.00元(不含稅)。合同還約定若南京華海逾期支付租金,公司有權按逾期金額的日0.067%收取逾期利息。若南京華海逾期90日未能支付租金,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船舶,同時南京華海須向公司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并按照兩倍租金標準承擔未及時還船期間的船舶使用費。
2014年4月10日,公司與南京華海、南京華錦、華海重工及高存浩簽訂《船舶光租合同補充協議》,南京華錦、華海重工及高存浩還分別向公司出具不可撤銷《擔保書》,約定南京華錦、華海重工及高存浩自愿為南京華海在《船舶光租合同》及《補充協議》項下的所有責任和義務向公司提供無限連帶保證責任擔保。同日,公司與南京華海在南京港進行了交接。其后,辦理了船舶證書(正本)的交接簽收手續。
2015年1月7日,南京華海向公司出具了《租金確認書》,其對截至2014年12月31日,累計欠公司的租金予以確認。
截至目前,被告南京華海一直未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等款項,已嚴重損害公司的利益。為此,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關于“華海605”輪光租合同糾紛
1、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解除公司與南京華海簽訂的《船舶光租合同》及公司與被告簽訂的《船舶光租合同補充協議》。
(2)請求判令南京華海立即向公司支付7,020,375.78元租金(暫計算至2015年10月22日,含稅)及逾期利息1,146,419.79元(依合同約定已計算至起訴之日,應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并支付相應違約金。
(3)請求判令南京華海向公司返還“華海605”輪出租船舶,并按兩倍租金標準承擔《船舶光租合同》及《船舶光租合同補充協議》經法院判令解除后,南京華海未及時還船期間的船舶使用費用,。
(4)請求判令被告南京華錦、華海重工、高存浩對南京華海欠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所有訴訟費用。
2、訴訟的事實與理由
2014年6月15日,公司與南京華海簽訂《船舶光租合同》(蘇舜船14第036號),約定公司將“華海605”輪出租給南京華海使用,租賃期限為60個月,租金合計為人民幣22,495,704.00元(不含稅)。合同還約定若南京華海逾期支付租金,公司有權按逾期金額的日0.067%收取逾期利息。若南京華海逾期90日未能支付租金,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船舶,同時南京華海須向公司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并按照兩倍租金標準承擔未及時還船期間的船舶使用費。
2014年6月15日,公司與南京華海、南京華錦、華海重工及高存浩簽訂《船舶光租合同補充協議》,南京華錦、華海重工及高存浩還分別向公司出具不可撤銷《擔保書》,約定南京華錦、華海重工及高存浩自愿為南京華海在《船舶光租合同》及《補充協議》項下的所有責任和義務向公司提供無限連帶保證責任擔保。同日,公司與南京華海在南京港進行了交接。其后,辦理了船舶證書(正本)的交接簽收手續。
2015年1月7日,南京華海向公司出具了《租金確認書》,其對截至2014年12月31日,累計欠公司的租金予以確認。
截至目前,被告南京華海一直未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等款項,已嚴重損害公司的利益。為此,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判決和裁決情況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無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后期利潤的可能影響
因該案件尚未審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訴訟事項對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潤的影響尚無法確定。
我們將密切關注和高度重視該事項,如有相關進展,公司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切實維護公司和股東的經濟利益。
特此公告。
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證券代碼:002608 證券簡稱:*ST舜船 公告編號:2015-299
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訴訟事項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上海信博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博實業”)就與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子公司舜天造船(揚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州廠”)的船舶物料和備品供應合同糾紛于近日向武漢海事法院(以下簡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揚州廠支付貨款總計人民幣4,235,467.78元和相應利息。
具體內容可見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刊登在《上海證券報》和巨潮咨詢網(www.cninfo.com.cn)上的《子公司訴訟事項的公告》(公告編號:2015-271)。
二、訴訟進展情況
近日,揚州廠與信博實業達成和解,并簽訂了《和解協議》,協議確認截至目前揚州廠尚欠信博實業貨款共計人民幣2,920,626.3元,并約定由揚州廠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信博實業分期支付。此外,揚州廠還需承擔信博實業為追索債權所支出的費用和全部貨款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2015年11月13日,信博實業向法院申請撤回對揚州廠的起訴。2015年11月18日,揚州廠收到武漢海事法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信博實業撤回對揚州廠的起訴。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無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后期利潤的可能影響
因該案件尚未審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訴訟事項對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潤的影響尚無法確定。
我們將密切關注和高度重視該事項,如有相關進展,公司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切實維護公司和股東的經濟利益。
特此公告。
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