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農業部辦公廳發布通知,公布遠洋漁船更新建造新政策,進一步規范遠洋漁船更新建造工作。
通知明確,除更新建造和經國務院批準的特殊項目外,不予受理大洋性遠洋漁船建造申請。對新建過洋性遠洋漁船,應在雙邊政府間漁業合作協議框架下有序發展。不批準個人建造或購置遠洋漁船。不批準建造對漁業資源破壞強度大的雙拖網、單船大型有囊燈光圍網(三角虎)等作業類型漁船和國際及入漁國政府限制或禁止從事漁業生產的漁船。
通知指出,被替代漁船應是申請企業所有、在農業部批準的項目有效期內正常作業的漁船。如因客觀原因未能在項目有效期內辦理更新建造手續,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自項目最后截止時間起),申請辦理時需說明延期辦理的原因,并提供省級漁港監督部門出具的被替代漁船的在港證明或滅失證明。
通知指出,遠洋漁船更新建造可實行“先建后拆”。申請企業在上報更新建造遠洋漁船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時,需注明被替代漁船船名,并附上報廢處置方案。漁船建造完工后,憑被替代漁船《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新建漁船檢驗、登記等證書,同時注銷被替代漁船檢驗、登記、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等相關證書。
通知指出,更新建造遠洋漁船時,申請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新建漁船參數,但應符合農業部發布的遠洋漁船標準化船型或標準化船型參數(未發布的船型除外)。如我國締結或加入的區域漁業組織或入漁國政府對新建漁船參數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大洋性遠洋漁船申請更新建造時,不得變更被替代漁船作業方式,在符合我國締結或加入的區域漁業組織有關規定情況下,可變更被替代漁船作業海域。過洋性遠洋漁船申請更新建造時,如取得入漁國政府部門批準,可變更被替代漁船作業海域和作業方式,但非拖網作業方式不得改為拖網。
通知指出,遠洋漁船建造周期為自《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批準之日起18個月。因客觀原因在18個月內無法完成建造但已開工建造的,可按《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申請延期,最多延期一次,期限不超過18個月;未開工建造的,不予批準延期。漁船建造申請經批準后,應在批準的有效期內建造完工并辦理檢驗、登記等證書;未在批準的有效期內建造完工的,不予辦理檢驗、登記等證書。
通知指出,對專業南極磷蝦捕撈船建改造或其他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建造的漁船,如因設計、建造工序復雜、周期較長,經延期后仍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建造完工的;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經延期后仍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建造完工的,企業可提出申請,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農業部,農業部視情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通知指出,更新建造的遠洋漁船在申請辦理遠洋漁業項目時,除《遠洋漁業管理規定》要求的材料外,還需提供《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原件、被替代漁船《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被替代漁船檢驗、登記、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等相關證書注銷證明。
通知強調,更新建造遠洋漁船時,被替代漁船應采取拆解、銷毀、用作人工魚礁等方式進行處置,不得買賣或繼續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更新建造遠洋漁船時,被替代漁船原則上應開回國內報廢處置,并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海洋捕撈漁船拆解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農辦漁〔2012〕104號)執行。如確因安全等原因不能開回國內報廢處置的,需按《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遠洋漁船境外報廢拆解工作的通知》(農辦漁〔2013〕90號)要求,經省級以上漁船檢驗部門出具證明,可在境外報廢處置。遠洋漁業企業需對境外報廢處置的全過程(拆解開始、拆解過半和拆解結束)進行錄像和拍照。漁船報廢處置時,應符合有關國際無害化拆船、防污染公約等要求。
遠洋漁船報廢處置完畢后,由漁船船籍港所在地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報廢處置相關證明材料(包括錄像和照片等)進行審核,并根據現場監督意見或相關證明材料,出具《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
已注銷(中止)中國國籍的遠洋漁船報廢處置完畢后,除報廢處置相關證明材料外,還需提供有關國家(地區)出具的被替代漁船船舶證書注銷證明,由漁船所屬企業所在地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出具《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
被替代漁船為非專業遠洋漁船的,在辦理《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時,需同時注銷原漁船國內漁業捕撈許可證和檢驗、登記證書,取消其功率指標,新建漁船不得轉回國內生產。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遠洋漁船更新建造管理實施細則,確保應報廢處置漁船如實報廢處置。未按本通知要求進行報廢處置的,不得領取國家政策性補貼,不批準其新建漁船遠洋漁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