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國際船舶氮氧化物排放的新標準將生效,以應對越來越嚴峻的氣候環境。
IMO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在2013年5月17日舉行的第65次大會上討論并通過了《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有關氮氧化物的修訂草案,把排放控制區域(ECAs)有關實施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術章程第三層標準(Tier III)的時間推遲到2021年1月1日。但到2014年,迫于各方壓力,這一標準被提前到2016年1月1日生效,而且標準更為苛刻。
據悉,氮氧化物控制要求針對輸出馬力超過130 kW的船用柴油機,根據船只建造日期不同會有不同的層次標準。
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術章程第三層標準(Tier III)僅適用于在排放控制區域(ECAs)內運行的特定船只氮氧化物的排放。此區域之外的地方施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術章程第二層標準(Tier 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