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等11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點擊閱讀原文),要求按照市場化原則,積極穩妥處置“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債務,加快“僵尸企業”出清,有效防范化解債務風險,助推經濟提質增效。
業界人士認為,“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穩步推進企業優勝劣汰,加快處置‘僵尸企業’”是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我國明年經濟工作的重點任務之一,盡管近年來我國船舶工業“處僵治困”成績顯著,市場集中度不斷提升,但在當前市場環境下,繼續做好這一工作仍是推進船舶工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任務。
根據《通知》,尚未確定過“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名單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相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在《通知》發布后三個月內確定首批名單。要合理安排確定后續處置企業名單,原則上應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處置工作。
為實現處置工作目標,《通知》從處置原則、處置范圍、處置方式、處置流程與時限、完善政策與制度環境、組織實施等方面提出了多項具體要求。《通知》劃定“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債務處置范圍有三類:直接債務、統借債務、擔保債務。對于直接債務,《通知》要求依據“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營業價值、債務清償能力、資產負債狀況等因素,按照相關法規,分別采取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債務重組、兼并重組等方式分類加以處置,對具備清償能力的去產能企業積極進行追索,切實防止惡意逃廢債行為。
《通知》強調,對“僵尸企業”,監管部門應嚴格展期續貸、借新還舊、關聯企業擔保貸款等業務的實施條件,禁止給予金融機構特殊監管政策支持,并對操作不規范的金融機構實施必要的懲戒;符合破產清算條件的“僵尸企業”,應堅決破產清算,任何組織、機構、企業或個人不得阻礙或拖延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或其債權人提起破產申請,嚴禁政府通過財政補貼維持“僵尸企業”存續的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提出的“支持有效開展土地再利用”的政策引發了業界關注。業界人士介紹,以往許多困難船企,希望將自身的岸線和廠區改造成集裝箱堆場,再利用現有的起重設施,發展物流業,找到新出路。但因為船廠用地屬工業用地,不能做商業等其他用途使用,船企想發展地產、物流、旅游等新產業受到了政策限制。但此次《通知》明確提出,“轉產用于國家鼓勵發展的新產業新業態的,可以五年為限,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這無疑將打通長期困擾我國“僵尸船企”出清的制度梗阻,有力推動船舶工業低端過剩產能出清。
此外,業內人士還表示,《通知》提出的鼓勵建立政府法院協調機制、完善重整企業信用修復機制等舉措也會為“僵尸船企”和去產能船企債務處置工作創造更好的環境,有利于我國船舶工業實現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