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臨近尾聲時,交通運輸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及其修訂說明,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最為引人關注的是將國內水路貨物運輸納入《海商法》的調整范圍,并明確了建造中船舶所有權歸屬,以及建造中船舶抵押權、船舶留置權的法律適用規定。其中,內河船舶運輸是否應該納入《海商法》修訂內容仍是業內人士爭論的焦點。
2018年,海事法律界曾多次召開《海商法》研討會、修訂座談會等,就內河運輸和內河船舶相關法律問題進行廣泛討論。部分專家認為,目前需將《海商法》適用范圍擴大至內河運輸,以解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法律適用問題,促進內河航運健康有序發展。而另有專家則“明確、堅決反對”,認為《海商法》修改將內河運輸和內河船舶納入沒有相對充分的理據,納入會對現有法律體系造成“攪局”困擾。在此前召開的第九屆海商法國際研討會上,武漢海事法院研究室主任侯偉提出,目前對于《海商法》修改最大爭議點就是《海商法》能否適用內河運輸,“這就像一個‘問題制造者’一樣,麻煩不斷”。
無法可依亟待改變?
以往,我國并沒有就內河航運進行單獨立法,《海商法》的適用范圍也不包含沿海運輸和內河運輸。為了規范和統一國內水路貨物運輸的法律適用問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國內水路貨物運輸糾紛案件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水路貨物運輸糾紛案件中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并可參照2000年通過的《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相關規定。
然而,《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在2016年5月被廢止,導致國內內河運輸和沿海運輸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調整,沿海、內河貨物運輸法律適用問題日益突出。有業內人士在交流會上提出,單靠適用《民法通則》與《合同法》調整內河航運關系是遠遠不夠的,不僅缺乏專業性,而且無法照顧到許多細節方面。例如,有關危險品、艙面貨、合理繞航等水上運輸的特殊事項很難在《合同法》中找到對應的規定;多年來,海上運輸形成較為完善的法律制度都無法在內河與沿海運輸中適用,這給司法審判和業務實踐帶來很大的麻煩和困惑。“因此,應將中國《海商法》的適用范圍擴大至內河運輸。”侯偉表示。
除了缺乏相關的法規文獻,內河航運地位的不斷提升和形勢的日益復雜也成為呼吁者們關注的焦點。中國是海洋運輸以及內河航運的大國,內河航運是我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為提高航運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我國積極推進江海直達、水路鐵水聯運等多式聯運發展模式,這意味著未來內河航運在中國國內的運輸網絡中將起到更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長江是全球內河貨運量第一的航運水道,當前,國家正積極倡導長江經濟帶戰略,極大地推動了長江水系區域經濟發展。鑒于此,“倡導”者認為,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飛速發展的內河航運和沿海運輸與相關的國家立法司法的“空白”,所形成的矛盾越來越突出,無法可依的困境必須盡早打破。“越來越多的遠洋船舶可在內河航行,但內河船舶不能在海洋航行,這就引發了很多問題——《海商法》是否適用?當遠洋船舶和內河船舶在內河流域沖撞時,海船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內河船舶承擔完全民事責任,如何體現法律的公平規則?”侯偉說。
此外,以侯偉為代表的“倡導”者們還認為,運輸業是為公共利益而發展的事業,不應忽略內河運輸所帶來的公共利益。“正是因為運輸業是為公共事業服務的行業,所以法律才為其提供優惠政策。如果法律界積極鼓勵海運,也同樣應該鼓勵內河運輸。”他表示,在考慮內河航運發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時,就需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正視因內河航運發展引發的環境變化,不能用傳統的理論解釋現代問題,深陷傳統思維之中。“是時候改變了。”一位海事法律界人士說道。
納入體系恰逢其時?
內河航運地位日益提高,但調整內河運輸法規仍處于“空白”,業內人士提出了多種完善方案,其中,利用《海商法》修改契機進行完善的方式呼聲最高、爭議也最大。因為中國的立法資源有限,很難在短時間內進行單獨立法,所以,倡導者們提倡在修改《海商法》時將其適用范圍擴展至內河運輸。
很多學者對此觀點表示認同。他們認為,由于我國立法資源極為緊張,單獨制定一部調整沿海內河運輸的法律短期內似乎行不通,加之目前《海商法》修改已經進入人大的立法規劃,這將是解決國內沿海、內河貨物運輸一個最好的時機。招商局集團交通物流事業部副部長楊運濤提出,當年,國內水路運輸沒有納入《海商法》調整范疇,并非因為內河航運和沿海運輸的風險小,而是很大程度上由于當時國內水路運輸多受計劃經濟調整,市場性與合約性不強,與市場化程度較高、與國際接軌緊密的海上貨物運輸完全不同。當前,隨著國內市場的全面放開,我國迫切需要用統一的規范體制來管理并引領兩個市場逐步形成統一、完整的運營體系。此外,未來民法典立法很難考慮對內河及沿海運輸進行特殊安排,而今后即便考慮國內水上運輸的立法,也很難以行政立法代替民事立法。“所以本次《海商法》修改將內河與沿海運輸納入調整范圍,是千載難逢的機會,必須抓住。”他補充說道。
對于將內河船舶及內河運輸納入《海商法》調整范疇的觀點,也出現了不少反對的聲音。有學者認為“內河運輸無法可依的說法是個偽命題”“提議納入更像是‘攪局’”“遠洋航行具有更高的風險性,因此《海商法》必須維持其特殊性,不能適用于內河船舶”。對此,侯偉表示:“隨著科技的進步,船舶工業的不斷發展,船舶抗擊風險能力得到大大提高,安全性也隨之提升。將《海商法》擴大適用于內河,會解決一些現實矛盾,也必然會出現新的矛盾和新的問題。但有時我們需要帶著新矛盾去解決老矛盾,帶著新問題去解決老問題,這也是完全符合事物運動發展規律的。只要大家共同努力,充分發揮集體智慧,相信一定能夠克服這些困難。”
除此以外,侯偉還特意強調,促進內河航運健康有序發展,不是單靠將《海商法》適用于內河運輸就可以解決的,法律完善只是一個必要條件,還要樹立系統治理的思維和理念。根據現實情況,要考慮制定符合我國內河航運長遠發展目標的市場準入門檻,進一步強化內河海事執法監管力度,大力培訓、吸引高素質的內河航運人才,建立更加科學完善的內河航運保險制度,及時制定并推廣內河航運標準合同,不斷培育契約精神和誠信意識等。
“在全球化的時代,國內規則和國際規則也可以實現統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朱廣新在此前召開的首屆海事法治圓桌會議上指出,如果要將內河運輸體系規則納入到《海商法》中,需要考慮《海商法》的總則性規定和一般性規定是否可以規范內河貨物運輸合同,例如關于總則、船員、船舶,船舶碰撞、海難救助、共同海損以及時效等原則性、一般性的規定,是否同樣可以適用內河貨物運輸合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納入當然是可以的;反之,則另當別論。到目前為止,“百花齊放”的探討已讓《海商法》適用范圍是否擴大至內河船舶及運輸這一命題得到了充分討論,這些成果都將成為我國內河航運法律建設中的基石,從而助力我國船舶及航運業實現更加高質量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