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3 月 29 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東天津順航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順航)函件,函稱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訴訟情況
2017 年 10 月,原告中國長江航運 (集團)總公司訴被告天津順航海運有限公司、廣東文華福瑞投資有限公司一案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在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后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2017 年 12 月 4 日 ,公司收到天津順航函,函稱收到天津高院(2017)津民初 102 號《民事裁定書》,《民事裁定書》顯示,原告中國長江航運(集團)總公司就與被告天津順航及被告廣東文華因置出資產承諾未及時履行導致的糾紛提起訴訟,并向天津高院申請財產保全。天津高院裁定查封、扣押或凍結兩被告名下價值 281,375,921.21 元的財產,具體凍結了天津順航持有的公司181,015,974 股股票(占公司總股本 17.89%),詳見本公司 2017 年 12 月 4 日2017-077 號公告。
2018 年 7 月,本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津民初 102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天津順航海運有限公司、廣東文華福瑞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文華)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給付原告中國長江航運 (集團)總公司人民幣 265,826,870.04 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詳見本公司 2018年 7 月 23 日 2018-048 號公告。
判決書送達后,廣東文華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天津順航未提出上訴。詳見本公司 2018 年 9 月 25 日 2018-054 號公告。
2018 年 10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廣東文華提出的上訴,受理案號(2018)最高法民終 1148 號,詳見 2018 年 10 月 12 日 2018-056 號公告。
2018 年 10 月 29 日,本公司接獲通知,(2018)最高法民終 1148 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定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九時在第六法院開庭,詳見 2018 年 10 月 29日 2018-059 號公告。
2019 年 3 月,該案審理終結。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的主要內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1、撤銷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津民初 102 號民事判決;
2、天津順航海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中國長江航運集團有限公司人民幣 265,826,870.04 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自 2016年 6 月 1 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3、駁回中國長江航運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三、對本公司的影響
該案的最終判決暫不會影響到公司的運行和經營管理。
特此公告
長航鳳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