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部組織機構設置情況
據《航運交易公報》獨家獲悉,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有限公司總部常設機構由職能部門和共享中心構成。職能部門共計13個,總計67個處室,人員崗位編制244個(不含集團領導10人、現有的總經理助理級領導人員6人)。共享中心共設9個,總計38個室,崗位編制270人。除此之外,總部其他相關機構還包括巡視組、整合管理辦公室、集團北京辦事處和慈善基金會等。
職能部門設置
中國遠洋海運集團總部設有董事會辦公室/辦公廳、運營管理本部、安全監管本部、戰略與企業管理本部、資本運營本部、財務管理本部、人力資源本部、科技與信息化管理本部、公共關系本部、法務及風險管理本部、黨組工作部、黨組紀檢組工作部、工會共13個職能部門,工作地點上海。
董事會辦公室/辦公廳轄設7個處室,部門崗位編制28人。運營管理本部轄設處室6個,崗位編制21人。安全監管本部(應急指揮中心)轄設處室6個,崗位編制20人。戰略與企業管理本部轄設處室5個,崗位編制19人。資本運營本部轄設處室4個,崗位編制14人。財務管理本部轄設處室5個,崗位編制31人。人力資源本部/組織部轄設處室7個,崗位編制24人。科技與信息化管理本部轄設處室4個,崗位編制13人。公共關系本部轄設處室3個,崗位編制12人。法務及風險管理本部轄設處室5個,崗位編制13人。黨組工作部轄設處室6個,崗位編制16人。黨組紀檢組工作部/監察審計本部轄設處室6個,崗位編制26人。工會轄設處室3個,崗位編制7人。
共享中心設置
研究發展中心、人力資源中心、財務服務中心、集采中心、審計中心等5 個中心暫定在北京市辦公。新聞媒體中心、信息服務中心、檔案中心、總部服務中心等4個中心暫定在上海市辦公。9個共享中心可視情況在兩地設分中心,下一步將根據工作需要和員工需求進行優化調整。
研究發展中心轄設8個處室,預計崗位59人。人力資源中心轄設8個處室,預計崗位66人。新聞媒體中心轄設5個處室,預計崗位24人。財務服務中心轄設5個處室,預計崗位40人。信息服務中心的設置方式為延續運營,以中遠、中海總部現在委托的法人公司承擔該項服務職能。檔案中心轄設3個室,預計崗位30人。集采中心轄設4個室,預計崗位20人。總部服務中心的設置方式為延續運營,兩家總部相關人員按就近原則分流。審計中心轄設5個室,預計崗位30人。
其他相關機構
黨組巡視組。作為集團特設機構,參照集團總部職能部門管理,編制7 人,不占集團總部編制。主要職能,根據集團黨組決議,作為集團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開展巡視監督工作。
集團整合管理辦公室(簡稱“集團IMO”)。作為集團特設機構,負責承接當前改革重組小組各項職能。其組織架構總體情況:設置IMO主任1 名,由集團領導兼任,常務副主任1 名,集團總部職能部門正職級,副主任2 名,其他專職成員8 名,不占集團總部編制。
集團北京辦事處。設置辦事處主任1 人,集團總部職能部門副職級,副主任2 人,集團總部職能部門處室經理級,其他專職人員10 名,不占集團總部編制。承擔集團北京對外聯絡,集團總部共享中心行政后勤保障,集團總部在京離退休人員管理,集團出入境人員在京手續辦理,集團在京單位信訪維穩等工作。
中遠慈善基金會。作為中遠集團成員單位發起成立的慈善組織,作為集團共享中心進行管理。設專職秘書長1 名,為集團總部職能部門副部門長級,負責主持慈善基金會的日常工作;設專職工作人員不超過5人。
員工自愿選擇安排方案
在中國遠洋海運集團總部組織機構設置和其他相關機構設置方案出爐之時,《關于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有限公司改革重組期間開展員工安排有關工作的指導意見》同時出爐。
在整合期間,中國遠洋海運集團總部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將隨之成立,領導小組組長由董事長、黨組書記擔任,副組長則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集團領導、集團工會主席擔任;工作小組組長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集團領導擔任,副組長則由人力資源本部/組織部負責人、集團工會副主席擔任。
指導意見中提及了關于員工安排的三種主要形式:內部安排形式、退休以及離職。
內部安排形式
內部退養。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 年及以下的員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后,可辦理內部退養,并簽訂內退協議。內退生活費月標準=新總部同職級人員年度薪酬標準/12×75%。
到所屬單位工作。結合員工個人的能力素質特點,安排到直屬或基層單位工作。
培訓轉崗。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結合員工個人意愿,距法定退休時間超過10 年的員工可參加轉崗培訓。經考核,培訓后達到崗位要求的安排新崗位。員工轉崗培訓一年內按照員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保留待遇;滿一年后,待遇調整為原標準的75%;滿二年以上仍未達到轉崗要求的,轉為待崗。
退休
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員工,按照有關程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離職
有償解除勞動合同。經協商一致,員工自愿解除勞動合同,企業給予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并及時幫助其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人事檔案、組織關系等轉移手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辦理。員工在選聘結果公布后1 個月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再給予其2015 年度工資性收入作為獎勵,逾期不給予獎勵。已經被集團總部選聘的員工選擇辭職的,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距法定退休時間不足2 年的員工選擇辭職的,除給予法定經濟補償金外,不給予其他任何獎勵。
人員調出。為申請調動到集團外單位的員工辦理手續,或按照上級黨政機關的安排,向集團外輸送人才。
實施意見中表示要結合員工的自身特點和個人意愿,初步確定安排方案,并征求員工本人意見。人員安排工作啟動后6 個月內作為過渡期,過渡期內對員工提出明確安排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