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IMO MARPOL Annex VI船舶燃油數據收集機制(IMO DCS)要求,所有5000總噸及以上的國際航行船舶應自2019年1 月1日起收集船舶能耗數據,正常情形自2020年起每年3月31日前船舶應向船旗國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組織報告舶能耗數據。然而對于變更船旗和(或)管理公司情形,船舶應自變更完成之日或盡實際可能接近的日期將該日歷年中原船旗和(或)原管理公司所對應時間段的合計數據向(原)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認可組織報告,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組織驗證合格后將簽發相應時間段的排放報告符合聲明。
同時公司和船舶所有人還應注意各船旗國特殊要求,如:
中國:對于變更船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情形,應自變更之日起3個月內報告變更前的船舶能耗數據,詳見附件1;
香港:對于變更船旗、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公司情形,應自變更之日起30天內報告變更前的船舶能耗數據,詳見附件2;
帕勞:對于變更船旗、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公司情形,應自變更完成之日或盡實際可能接近的日期報告變更前的船舶能耗數據,詳見附件3;
為避免給公司或船舶后續營運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或損失,建議各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和管理公司:
1、熟知、遵守并履行公約和船旗國要求;
2、2019年1月1日之后已發生過變更船旗、公司等情形的船舶,盡早向船旗國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組織報告對應時間段的船舶能耗數據;
3、對于涉及船舶所有人和(或)公司變更的情形,建議相關方在變更前通過協商、合同或協議等有效方式,使公司和船舶及時獲得變更前的船舶排放報告和相應的符合聲明。
4、變更船旗、公司等情形一般由原船舶所有人或管理公司向公司所在地CCS分社或辦事處提交排放報告驗證申請,并按要求提供相應時間段完整的能耗數據和抽樣航次的相關法定日志、BDN、油類記錄薄等支持性材料。
特殊情況如原船舶所有人或管理公司已注銷或失去管理能力、或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以新船舶所有人或新管理公司向公司所在地CCS 分社或辦事處提交申請和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