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船舶融資租賃糾紛,船廠一艘造價約三億元人民幣的在建船舶被司法扣押。融資租賃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船廠因經營不善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新加坡的特拉斯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拉斯公司)又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圍繞涉案船舶的所有權歸屬、破產清算程序中是否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等爭議焦點,三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審理了此案并作出確認涉案船舶屬特拉斯公司所有,不得強制執行的一審判決,當事人均未上訴。
船廠破產在建船舶引糾紛
因南通蛟龍重工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蛟龍重工)拖欠租金及期末購買款,中航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航租賃)將蛟龍公司訴至上海海事法院。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扣除租賃保證金后,蛟龍重工應支付租金及期末購買款近1200萬元人民幣。之后,中航租賃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建船舶“海科66”輪。因該輪登記的船舶經營人為蛟龍重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扣押該輪。2018年8月,蛟龍重工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在法院對“海科66”輪強制執行之前,特拉斯公司提出了異議。原來,2014年9月,特拉斯公司與蛟龍重工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由蛟龍重工建造并出售一艘在建風電設備安裝船“Teras Ocean”輪,即登記船舶經營人為蛟龍重工的“海科66”輪,購船價為4440萬美元。在與蛟龍重工簽訂船舶交接協議之后,特拉斯公司將船舶在新加坡辦理了臨時登記,證書記載船名為“Teras Ocean”輪,并交由蛟龍重工繼續建造該輪。為了確認其對該輪的所有權,特拉斯公司提起了執行異議之訴,將中航租賃和蛟龍重工一并訴至上海海事法院。
庭審激烈交鋒 三方各執己見
庭審中,原告特拉斯公司訴稱,其與被告蛟龍重工簽訂了船舶買賣合同,由原告出資購買涉案船舶;原告依約支付了全部購船款,船舶已經完成交付和所有權轉移;原告依據船舶買賣合同等文件在新加坡海事部門對船舶進行了臨時登記并取得相應證書。
被告中航租賃辯稱,被告中航租賃并非涉案船舶的所有權人,對該船也并無優先權和擔保物權,不應作為確認船舶權屬案件的當事人,船舶的所有權歸屬與被告中航租賃并無關聯;被告蛟龍重工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法院應當解除對涉案船舶的扣押措施,由被告蛟龍重工清算組接管船舶,在執行措施已經解除的情況下,原告提出的執行異議之訴已喪失存在的基礎,應當駁回起訴。
被告蛟龍重工辯稱,其已進入破產程序,原告應先向破產管理人主張取回權,法院應解除對船舶的扣押措施;涉案船舶在簽訂買賣合同之時并非一條完整的船舶,而是一條在建的船體,原告在與被告蛟龍重工簽訂船舶買賣合同之后,與其成立加工承攬合同關系,原告仍欠船舶建造款未付清,并未合法取得船舶的所有權。
法院判決確認原告所有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確認船舶所有權對于判斷原告是否具有對抗申請執行人的實體權利,以及確認涉案船舶是否屬于被告蛟龍重工破產財產范圍,均具有重大意義。在被告蛟龍重工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下,法律規定應解除對涉案船舶的扣押措施,但原告的起訴基于對船舶所有權的獨立主張而提起,意在以其所有權對抗申請執行人,并要求法院解除對涉案船舶的扣押,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且仍具有訴的利益,本案應繼續審理并作出裁判。
法院同時認為,根據查明事實,被依法扣押的“海科66”輪即為原告所稱的“Teras Ocean”輪。涉案船舶為在建船舶,但具有財產屬性,可依法設立所有權、抵押權等物權,并可依法轉讓所有權。原告與被告蛟龍重工簽訂船舶買賣合同的行為意思表示清晰,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相應合同合法有效。船舶交接協議書簽署之后,船舶所有權已經轉移至原告,原告已經取得涉案船舶的所有權。
綜上,法院判決確認“Teras Ocean”輪歸特拉斯公司所有,并停止對該輪的執行措施。
在建船舶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
該案的承辦法官張健分析,執行異議之訴的本質是一個獨立的審判程序,因執行程序而產生,又獨立于執行程序之外。被執行人進入破產程序會導致執行程序停止,但對于被執行財產的爭議仍然存在,本案原告仍然具有起訴請求確認財產權屬和排除執行措施的權利。在建船舶作為特殊動產,其所有權轉移應以交付作為公示要件,自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本案中船舶雖仍由船廠占有和繼續建造,但已通過船舶交接協議的方式進行了交付,所有權已經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