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深圳港引航站交通艇購置項目
采購人名稱 :深圳港引航站
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
財政預算限額(元) :47623100
項目背景 :根據交通運輸部有關規定,引航員的水上交通應由引航站自行承擔。由于歷史原因,我港在引航交通艇配備方面滯后較多。目前深圳港僅配置2艘專用引航交通艇,遠遠不能滿足全港年26000多艘次的引航員水上交通需求。
由于缺乏交通艇,2015年引航站不得不借用企業拖輪接送引航員近25000艘次,約占引航總艘次的90%。拖輪最高航速只有13節左右,約為交通艇的一半,且使用拖輪接送引航員不僅效率低,能耗高,污染大,同時增加了到港船舶的使費。
目前我港依然保持平穩持續發展的態勢,隨著港口發展,西部港區銅鼓航道通航船舶日益增多,東部港區引航員登離輪點外移(單作業艘次增加近2倍的引航距離,引航作業時間翻倍)以及迭福北LNG碼頭、西部郵輪碼頭的相繼投產,引航距離大幅度增加,引航水上交通的需求將進一步增大。為提高深圳港競爭力,合理購置配備交通艇勢在必行。
本項目擬購置3艘引航交通艇,包括執行近海引航接送任務的17米交通艇2艘和執行遠海引航接送任務的20米交通艇1艘。3艘交通艇均采用穿浪深V型單體、單底、單甲板船型和縱向骨架式結構,主要由鋁合金主船體、舾裝、輪機、管系、通導及電氣5五部分組成。3艘引航交通艇的設計航速為26-28節,設計抗風能力8級,續航能力不低于400海里。
投標人資質要求: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營業范圍應包括船艇建造(提供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掃描件,原件備查;由于新版營業執照未體現經營范圍,如提供新版營業執照,還需同時提供體現自身許可經營(經營范圍)信息的證明資料,如網頁查詢截圖等);
2.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不接受投標人直接選用整船進口產品參與投標。
3.參與本項目投標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由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投標及履約承諾函》中作出聲明);
4.參與本項目政府采購活動時不存在被有關部門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且在有效期內的情況(由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投標及履約承諾函》中作出聲明);
5.參與政府采購項目投標的供應商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由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投標及履約承諾函》中作出聲明)
數量:1批
備注:1.采購標的包括20米交通艇1艘,17米交通艇2艘,共3艘,拒絕進口(造船的零配件接受進口)。 2.投標人應按采購人提供的要求進行設計、建造引航交通艇3艘,包括設計、圖紙送審、生產設計、建造、安裝、內部裝修、調試、辦理船檢證書及其他相關服務,并完成相應驗收工作。不接受無船艇建造能力的投標人購買第三方船艇參與投標。 3.具體的設計、加工、安裝、檢查及工藝如不包括在本需求書內,由建造方按批準確認的圖紙和/或經招標人認可的工廠標準進行;選用的材料、機械及設備除了特別同意或在需求書中表明以外,應符合國家和/或部標(GB、CB、JB等)和經招標人認可的工廠標準、工廠技術標準、設備制造廠標準。 4.本船的建造,除在本需求書中表明由招標人提交和供應的項目以外,所有需求書中所規定的項目均由投標人提供。 5.需求書中未能提及的任何項目,但屬船檢、政府主管機構或規范、規則、公約所要求,將在招標人認可的情況下由投標人供應和裝備。 6.同一樣項目在需求書中二次或多次提及,可理解為這些項目只需供應和/或裝備一次。同樣的項目分別在船體部分和/或輪機部分和/或電氣部分中重復出現并互有不一致時,則以該項目配置的所屬專業的要求為準。同一專業內出現的設備配置、功能描述不一致時,以配制高、功能強者為準。 7.在簽署合同時還沒頒布和生效的,但是規范、規則強制執行并適用于本船的規范規則中的任何修改或更改,設計方和建造方應在招標人認可的情況下作相應修改或更改。 8.投標人提供的方案,如果持續力及續航力等主要性能大于需求書要求,認定為合格;如果提供的主機、發電機等主要設備的功率或性能超過需求書要求,認定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