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5年第25號令,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近日公布,將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來,內河水運發展迅速,油類和危險化學品的運輸量逐年大幅增長,我國對內河水域環境保護的要求更加嚴格,為加大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的管理力度,落實國家關于依法治國和簡政放權的總體要求,交通運輸部在調研、論證及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現行《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作出了修訂。
經修訂的《管理規定》將禁止在內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劑,以提高環境保護標準要求,避免因使用溢油分散劑對內河水域環境造成二次污染。同時,新增對防治船舶污染大氣的要求,明確船舶使用的燃料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有關標準之外,鼓勵船舶使用清潔能源,并在船舶靠港后應當優先使用岸電,減少船舶靠泊時對港口城市造成的大氣污染。《管理規定》還鼓勵船舶污染物通過岸上接收處置,免除部分船舶污染物處理設備配備要求。
為了規范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管理規定》規范了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投保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切實提高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能力。《管理規定》還明確了船舶污染物清除主體的責任,取消了布設圍油欄方案和替代措施應當在作業前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等5項行政報備事項。
《規定》施行后,原2005年8月20日以交通部令2005年第11號令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