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ST安通發布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全資子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
公告稱,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泉州安盛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盛船務”或“被告”)于近日收到廈門海事法院送達的法院傳票、應訴通知書【(2019)閩 72 民初 329 號和(2019)閩 72 民初 330 號】、民事起訴狀及相關立案材料等。廈門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或“船廠”)與安盛船務和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租賃”,第三人)以船舶建造合同糾紛為由向廈門海事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法院現已受理。
(一)原告提起訴訟的理由
根據原告的民事起訴狀,原告訴稱其與本案被告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分別簽訂簽訂了合同編號為 AS2016-XSI422I、AS2016-XSI422J 的《船舶建造和銷售合同》(以下簡稱“建造合同”),分別約定由船廠建造合同價格為 RMB128,800,000元的 40300 噸集裝箱船一艘,船體編號為 XSI422I (下稱"I 號船")和建造合同價格為RMB128,800.000 元的 40300 噸集裝箱船一艘,船體編號為 XSI422J (下稱“J 號船”)。
2016 年 11 月 20 日,雙方分別簽訂了編號為 AS2016-XSI422I-BC001、AS2016-XSI422J-BC001 補充協議一。2017 年 6 月 20 日,雙方分別簽訂了編號為AS2016-XSI422I-BC002、AS2016-XSI422J-BC002 補充協議二。其中補充協議二第三、四條約定將合同總價變更為 RMB139,000,000 元,并將合同建造進度款從分 5 期支付變更為分 6 期支付。
2018 年 5 月 16 日,被告為籌措資金以融資租賃的形式,作為承租人與出賣人船廠以及第三人民生租賃分別簽署了合同編號為MSFL-2018-0072-C-Z-001-ZR 和 MSFL-2018-0073-C-Z-001-ZR 的《〈船舶建造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協議》 (下稱"三方協議")。基于該三方協議,三方同意將建造合同項下被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民生租賃。被告已經支付給船廠的合同第一、二期建造進度款視同是民生租賃支付,并由民生租賃支付剩余的第三至六期建造進度款項。
而后原告依約履行合同,并根據三方協議第 4.8 條,向民生租賃提供受益人為民生租賃的第三期預付款保函、2018 年 2 月 5 日中國船級社簽發的開工證明文件、第三期付款通知書原件、受益人為民生租賃的第一、二期預付款保函以及第一二期建造進度款付款憑證。民生租賃應當分別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前和 2019年 1 月 7 日支付第三期建造進度款。
由于被告及民生租賃經多次催促仍未能付款,2018 年 11 月 21 日和 2019 年2 月 25 日原告依據建造合同第 11 章 3(b)條的約定發函給被告及民生租賃解除建造合同。2019 年 4 月 30 日,民生租賃通過郵件通知船廠,其與被告的編號為MSFL-2018-0072-C-Z-001、MSFL-2018-0073-C-Z-001《融資租賃合同》已經協議解除,并根據三方協議第 4.12 條終止三方協議。根據三方協議第 4.12 條,民生租賃終止三方協議后,建造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自動回轉至被告。
為履行涉案的建造合同,原告分別定制了船舶建造所需的各項設備和材料,且實際開始建造,產生了大量的勞務費、設計費和檢驗費等費用,已簽訂的合同金額初步核算,根據設備生產情況及殘值等,預估損失及費用暫合計人民幣16,432.40 萬元。由于延遲支付第三期建造款所產生的違約損失人民幣377,013.70 元(其中:I 號船從第三期建造款到期日 2018 年 9 月 21 日起算至解約之日 2018 年 11 月 21 日止,計 61 天,違約損失人民幣 209,071.23 元;J 號船從第三期建造款到期日 2019 年 1 月 7 日起算至解約之日 2019 年 2 月 25 日止,計 49 天,違約損失人民幣 167,942.47 元)。
原告為維護其所訴求的權益不受侵害,特訴之人民法院。
(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賠償編號為 AS2016-XSI422I 的《船舶建造和銷售合同》下的成本及費用損失暫計人民幣 6,865.2 萬元,及該損失從解除之日起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的利息損失,暫計人民幣 1,423,635.58 元(截止 2019 年 5 月 14 日,暫計 174 天,按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4.35%計算)和遲延付款違約損失人民幣 209,071.23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賠償編號為 AS2016-XSI422J 的《船舶建造和銷售合同》下的成本及費用損失暫計人民幣 2,702 萬元,及該損失從解除之日起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的利息損失,暫計人民幣 251,174.96 元(截止 2019 年 5 月 14 日,暫計 78 天,按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 4.35%計算)和遲延付款違約損失人民幣 167,942.47 元;
3、判令上述案件訴訟費、保全費用及律師費等由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