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部等13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簡稱《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完善國有企業退出機制,推動國有“僵尸企業”破產退出,對符合破產等退出條件的國有企業,各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其退出。
業界人士認為,《改革方案》是我國第一個專門涉及市場主體退出問題的國家級文件,對造船業解決“僵尸船企”市場出清、困難船企破產重整或清算等難題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對我國船舶工業進一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市場環境、實現高質量發展具有非凡意義。
《改革方案》從規范市場主體退出方式、健全清算注銷制度、完善破產法律制度、完善特殊類型市場主體退出和特定領域退出制度、健全市場主體退出甄別和預警機制、完善市場主體退出關聯權益保障機制、完善市場主體退出配套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加快完善我國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具體要求。
《改革方案》提出,推動國有“僵尸企業”破產退出。對符合破產等退出條件的國有企業,各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業”。不得通過違規提供政府補貼、貸款等方式維系“僵尸企業”生存,有效解決國有“僵尸企業”不愿退出的問題。國有企業退出時,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擔超出出資額之外的債務清償責任。
《改革方案》強調,完善企業破產重整制度,倡導積極重建的破產重整理念,切實解決企業破產污名化問題,充分利用破產重整制度促進企業重組重生。細化完善重整程序實施規則,明確強制批準重整計劃的審查標準和法律依據,規范法院對重整計劃的強制批準權。完善重整程序中的分組表決機制。優化管理人制度和管理模式,明確管理人與債務人、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界限,合理發揮債務人在重整程序中的作用。建立吸收具備專業資質能力的人員參與重整企業經營管理的機制,促進重整企業保持經營價值。
針對地方政府干預企業破產等行為,《改革方案》提出要避免對破產司法事務的不當干預,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支持陷入財務困境、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常態化的司法與行政協調機制,依法發揮政府在企業破產程序中的作用,協調解決破產過程中維護社會穩定、經費保障、信用修復、企業注銷等問題。
針對企業破產案件立案難、審理效率低下等問題,《改革方案》明確,加強破產審判能力建設,深化破產審判機制改革,根據各地審判實踐需要,在條件成熟的中級人民法院積極推動組建破產案件專業審判團隊,優化破產案件專業審判團隊的職責和內部管理體系。加強對破產審判專業人員的培訓和專業隊伍的建設,完善對破產審判法官的考核機制。
此外,《改革方案》還就規范競爭政策、產業政策,完善企業信息披露、信用評級、債務風險預警機制,保護金融債權人的利益、發揮金融債權人的作用等提出了諸多具體要求。
業界人士認為,我國現行《企業破產法》已實行了12年,許多問題不斷顯現,近年來,我國造船業“去產能”步伐不斷加快,但是受市場環境、法律制度、船企觀念、地方利益、維穩需要等因素影響,困難船企破產重整與清算、“僵尸船企”市場出清等一直是困擾造船業發展的“梗阻”問題?!陡母锓桨浮访鞔_了政府在船企破產退出時的責任邊界,禁止債權人向政府提出不合理清償要求,這有利于減輕政府壓力,增強政府推動國有“僵尸船企”市場化破產的動力,從而暢通船企退出渠道,激發競爭活力,實現優勝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