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農業農村部加快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修訂,相關工作取得了重要進展。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布,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9月28日。新的漁業法將為推動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現代漁業強國建設提供根本制度遵循。
修訂工作歷時多年
漁業法是指導我國漁業生產活動的一部行業根本大法。現行漁業法于1986年1月頒布,1986年7月施行,對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發展人工養殖,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產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年代久遠,漁業法已嚴重滯后于產業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亟需全面修改完善。當前,涉漁“三無”船舶、“絕戶網”、電毒炸魚等違法違規捕撈現象突出,我國近海漁業資源衰退,需進一步完善漁船、漁獲物等捕撈管理制度。涉外漁業事件頻發,需加強遠洋漁業管理。漁船傾覆、碰撞等安全生產事故高發,需要完善漁船安全、通信、定位、防污染設施和漁業船員配置、安全生產保險等規定。
及時修改漁業法對促進漁業持續健康發展、推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是我國履行國際義務,積極參與國際漁業治理,落實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的重要舉措。因此,漁業法修改工作自2013年啟動,并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立法規劃。
修訂內容與漁業裝備相關
漁業法草案中修改的多項主要內容與漁業裝備相關。關于控制捕撈強度,草案將取得船網工具指標作為辦理船舶建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申請漁船檢驗登記并辦理捕撈許可證的前提條件,從生產要素投入總量控制上對捕撈業進行規范。
遠洋漁業是國家戰略性產業之一,是推進“一帶一路”倡議的重要載體。近年來,我國相繼批準加入了一系列國際公約和議定書,在國際漁業事務中的權利、義務發生了重要變化。草案根據我國承諾履行的國際義務,將遠洋漁業管理核心制度寫入漁業法。
捕撈業屬于安全生產高風險行業。每年我國漁業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率較高。漁業法草案著力把好漁船“安全關”,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對船舶適航性能、安全通導、船位監測、消防救生及防污染設備配備等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
漁業法草案對造船環節的違法行為也規定了相應的處罰。對應取得船網工具指標但實際未取得船網工具指標或者未按照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核定的內容建造漁船的情形,對提供場地、設施或實施建造、更新改造的造船企業或個人,責令停止建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鼓勵科技創新和發展新業態
科技創新是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支撐。漁業法草案明確,國家鼓勵漁業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漁業科學技術水平。在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發展漁業生產、進行漁業科學技術研究、保障漁業安全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值得注意的是,漁業法草案分別就休閑漁業和海洋牧場設置了新增法條。該草案提出,國家鼓勵發展休閑漁業。休閑漁業的經營人應當滿足本法、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經營要求。在公共水域、灘涂進行休閑漁業活動的,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或者污染水體的餌料,不得使用破壞漁業資源的漁具和捕撈方法。休閑漁業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海洋牧場也將被首次寫入漁業法。該草案提出,國家鼓勵和支持建設海洋牧場,突出海洋牧場的資源環境養護功能,要求在建設中采取增殖放流、投放人工魚礁、種植海藻場及海草床等措施養護水生生物資源,修復和改善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