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江蘇海事局聯合下發通知,自2019年11月起至2020年2月,在全省統一開展船舶超載運輸專項整治行動,整治對象為江蘇境內航運企業、港口企業和在江蘇航行、停泊、作業的所有營運船舶,檢查重點是載運鋼材、廢鋼、砂石、煤炭的船舶。
據悉,交通運輸、海事部門將對船舶運輸行為實行始發港、途經港、目的港和船籍港的全過程管控。始發港港口管理部門督促港口企業規范裝載,海事機構做好進出港報告核查工作,嚴防船舶超載出港;途經港海事機構加強巡航檢查,及時發現和制止船舶超載航行;目的港海事機構嚴肅查處船舶超載行為,提高執法威懾力和船舶違法成本;船籍港航運管理機構強化轄區航運企業的安全監管,加強船舶超載整治的宣傳教育,徹底打消航運企業和船員僥幸心理,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意識。
行動期間,全省交通運輸、海事部門將強化源頭監管,嚴控超載船舶營運。航運管理機構督促轄區航運企業和船舶經營人嚴格按船舶配載規定裝載貨物,檢查發現違法超載裝運的進行書面通報并要求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屢次違反規定的,采取責令停運、吊銷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懲治措施。港口管理部門督促轄區港口企業禁止給船舶超載裝貨,檢查發現違法超載裝運的進行書面通報并要求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屢次違反規定的,采取責令停產、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等懲治措施。海事機構加強船舶進出港報告的核查,發現超載船舶責令自行卸載,拒不卸載的列入重點跟蹤船舶,同時通報始發港港口管理部門。船閘管理單位按照《船閘管理辦法》規定,禁止超載運輸船舶過閘,同時通報海事機構。渡船管理單位禁止超載超限車輛通行長江汽渡,禁止渡船超載客定額航行,同時通報有關單位。
本次行動明確,凡是船長40m以上的船舶裝載干舷不足200mm的,船長40m以下的船舶裝載干舷不足150mm的,一律視為嚴重超載船舶(船舶核定干舷小于此標準的除外)。嚴重超載船舶必須在本轄區內卸載至符合載重線規定位置方可放行;船舶拒不配合的采取暫扣船舶證書、滯留船舶等強制措施,并通報船籍港航運管理機構。對超載船舶的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對在3個月內存在2次以上超載運輸行為的船舶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