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惑:現場檢查中,部分人員仍然對公約的適用范圍有所疑惑,認為壓載水公約僅對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適用,400總噸以下的船舶不適用。
解答:然而事實并非如此,對于適用范圍,公約正文有著明確定義即(a)有權懸掛某一締約國國旗的船舶;和(b)無權懸掛某一締約國國旗但在某締約國管轄下營運的船舶。另外還詳細列明了六種不適用的船舶,包括不攜帶壓載水的船舶、僅在某締約國管轄水域內營運的該締約國的船舶、僅在某締約國管轄水域內營運的得到該締約國授權的另一締約國船舶、僅在一個締約國的管轄水域內和公海上營運的船舶、只載有不排放的永久性壓載水的船舶以及任何軍艦、海軍輔助船或僅用于政府非商業服務目的的其他船舶。值得強調的是,不管是適用船舶還是不適用船舶都沒有提及船舶噸位或船舶長度的要求,僅在公約附則即《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規則》第A-5條等效符合中規定“總長度小于50米、最大壓載水容量為8立方米的僅用于娛樂或比賽的游船或主要用于搜救的船舶對本附則的等效符合,應由主管機關確定”。
這說明國際航行的小于400總噸的載有壓載水的適用船舶也要完全符合公約的各項要求。雖然這種攜帶壓載水的小型的國際航行船舶比較少見,但也不能完全避免,比如一些小型的水產品運輸船,另外公約也沒有規定對漁業船舶不適用。但是中國海事局頒布的《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管理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明確規定不適用于漁業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