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際航運公會(ICS)發布了《關于船東出售待拆解船舶過渡性措施的航運業指南》(以下簡稱《過渡性措施指南》)2016版。該指南由ICS、國際船級社協會(IACS)、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等組織聯合編制而成。與2009版相比,該指南進一步更新完善了有害物質清單以及2013年生效的《歐盟拆船法案》的相關要求,從有害物質清單、船東出售船舶兩大方面闡述了船東應遵守的若干要求建議,旨在探索并建立一種約束機制,進一步推動《香港公約》的實施。
ICS秘書長Peter Hinchliffe表示:“航運界將履行自身在全球拆船廠處理報廢船舶過程中的安全和環保責任。遵守過渡性措施可被視為航運企業在國際海事組織有關公約生效之前展現出良好誠意。”
根據《香港公約》,船東應對現有船舶編制有害物質清單,并提供有害物質的使用數量和具體位置,以便后期進行適當處理和下游管理。《香港公約》所規定的有害物質清單包括三大部分內容,其中,第一部分包含船舶營運的整個生命周期,而第二和第三部分需要在船舶交付拆船廠前編制完成并加以維護。
《過渡性措施指南》描述了準備和維護有害物質清單的詳細意見。根據《過渡性措施指南》要求,一旦船東決定出售船舶進行拆解,就必須對照有害物質清單中的三大部分編制清單,并以圖表的形式列出已確定的有害物質的位置,以便拆船廠制定拆船計劃。同時,船東應將船上殘留的燃油和廢棄物以最小化的原則進行處理,以更加安全、環保的方式交付船舶。由于《香港公約》和《歐盟拆船法案》均要求對有害物質清單予以檢驗和認證,因此該指南建議,利益相關方和國家主管機關在船舶交付拆船廠前,應對船東編制的有害物質清單的符合性予以驗證。
在出售船舶方面,《過渡性措施指南》旨在提供一種融合商業靈活性及法律誠信的船舶出售方式,以保證在《香港公約》生效前,盡力為船東提供安全、無害化船舶拆解方式。《過渡性措施指南》建議,船東在選擇拆船廠時,應將拆船廠的綠色拆解能力作為首要評估準則,并確保拆船廠能有效處理有害物質。對于將船舶出售給中間方進而轉賣給拆船廠的方式,該指南要求中間方肩負起船東職責,既按照標準選擇能夠高效處理有害物質、具備綠色拆船能力的拆船廠,又能在拆解過程中協助拆船廠編制船舶拆解計劃。
考慮到油船和化學品船等船型的特殊性,《過渡性措施指南》要求船東在合同中就殘余油氣清理的相關條款加以明確,即拆船廠應確保在船舶拆解前完成殘余油氣的清理工作,以確保切割或熱工作業的安全。
《過渡性措施指南》要求船東在船舶報廢和出售時選擇符合安全、環保要求的拆船廠,這對國內拆船業來說是一利好消息。這一舉措不僅能進一步提升綠色拆船準入標準,還能進一步提高我國拆船企業的國際競爭力,為我國拆船企業帶來更多的待拆解船舶資源。目前,受制于廢鋼市場需求乏力、廢鋼價格低位徘徊等因素的影響,拆船業處于行業低谷,很多拆船廠處于高買低賣的尷尬境地,但綠色拆船業符合國家倡導的循環經濟發展理念。中國作為世界拆船大國,國內拆船廠仍應秉承綠色拆解理念,注重自身綠色拆解能力的積累與拆解方式的革新,提升安全管理和員工作業安全水平,待行業回暖時,迅速搶占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