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認真閱讀和掌握合同條款,特別是關于不可抗力的條款,做到心中有數
√ 對于不能按時履約的合同,要和船東保持及時的溝通,說明影響正常履約的情況
√ 因疫情導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對履行合同的情況,要注意收集實質影響的證據
√ 盡量采取補救措施,努力降低損失
√ 具備條件時,應及時恢復開工,繼續履約
2020年伊始,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全國各地所采取的推遲復工、加大交通管制力度等措施,在可能對經濟增長產生階段性負面沖擊的同時,也對大量經濟合同的有效執行造成了一定影響。
近日,多個中國貿促會地方貿促機構發布公告稱,若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響,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可向當地貿促會申請辦理相關事實性證明。該證明出具后,當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遲延履行合同的責任。
大連海事大學教授、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資深仲裁員張永堅表示,特殊時期,一系列緊急措施將對正常的經濟活動有持續性影響。在此大背景下,短時間內一些船舶建造合同的正常履行可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雖然,目前春節假期還在延續中,但節后,造船企業何時能夠正常開工,尤其是在今年第一季度能否如約保證船舶建造進度和如期交船,需要各家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客觀評估,做出相應的具體安排。“可以預見,疫情穩定后,船企將面臨一系列法律問題,本次疫情是否能以‘不可抗力’的事由主張免責,或將成為解決合同爭議的重點問題之一。我認為,從法律上看,船企可以考慮從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兩個方面來評估此次疫情對合同的影響。”張永堅說。
不可抗力or情勢變更?
春節假期延期結束后,船企能不能正常開工,新船能不能按時下水、試航、交付,都將直接影響合同的執行。一些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地區和船企,可以將疫情考慮為不可抗力,但具體到個案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主張免責而言,需要具體分析疫情對合同履行帶來的影響,還要和當地的疫情以及政府所發布的通知、規定結合起來考慮。
“這次疫情已經具備了‘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構成‘不可抗力’的要件。現在,大家可能傾向于選擇‘不可抗力’,但船企能不能根據這個事由來主張自己免責,要根據具體合同進行個案分析。同時,‘情勢變更’制度也可以作為一個考慮的因素。”張永堅說,“我建議,船企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看清合同中對于不可抗力的條款描述和具體范圍,并及時與合同對方當事人保持暢通、積極的溝通和聯系,說明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和當前企業所在地區政府的公告通知等,確保在保留好充足證據的前提下,讓合同對方當事人了解船企運營的環境和條件。”
《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兩條規定確立了不可抗力作為法定免責事由的法律地位,但并不是任何主體都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或解除合同,具體情況要視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實際履行的影響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情勢變更制度的規定如下,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上述兩種制度都是基于合同訂立以后發生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的客觀情況影響合同履行,主要區別在于情勢變更造成的結果是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即雖然能履行但是繼續履行會導致顯失公平,因此合同雙方應當共擔相應的風險;而不可抗力造成的結果是合同無法履行,并且基于此不履行合同無需承擔責任。
張永堅表示,受疫情影響,船企作為履約方不能完全處于被動狀態,應采取積極的補救措施,努力降低損失。形勢恢復正常之后,一旦船企具備了正常開工條件,便要及時履行合同,確保合同的有效執行。“由于船舶建造合同所涉及的資金大,如果合同還沒有實際履行,且雙方同意解除合同的話,建議傾向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已經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雙方可以進一步協商,修改合同條款,比如,延長船舶建造時間、推遲交船期等,通過雙方配合,積極履行合同,最終實現合同的目的。”他說。
實際上,司法實踐中不論是適用不可抗力制度還是情勢變更制度都是非常謹慎的。因此,疫情是不是必然導致了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能不能依據不可抗力主張免責,應該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合同具體處理,根據個案而定,而不是一刀切地認為,所有合同都符合情勢變更制度或不可抗力制度。
參考“非典”,或有前車之鑒
在當今世界經濟的動蕩時期,情勢變更制度的適用有著重要的價值。2003年,“非典事件”就對許多合同的履行造成了諸多障礙,但當時國內還沒有情勢變更制度。201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就明確了法學界長期呼吁引入的“情勢變更”條款。“情勢變更”原則正式獲得中國司法體制的認可,當事人也可因經濟的激烈動蕩而導致利益不公時,得到法律的救濟。
“相較于不斷完善的法律體系,船企在依靠和尋找法律依據的同時,也可以參照‘非典’時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和相關案例進行學習。”張永堅指出,2003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撰寫的《正確處理“非典”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案件》;最高院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結合審判實踐經驗而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都可以給此次疫情中的船企指明法律方向。
他強調,在不構成不可抗力的情況下,當事人或許還可以通過申請仲裁或請求法院,根據這次疫情是否可以被認定為“情勢變更”,判定變更或解除合同。雖然選擇不可抗力這種“一拍兩散”的做法,可以幫助船企免除一些責任,做法上簡單明了,見效快,但對于依賴長期合作、有著良好國際信譽的國內船企而言,應盡量通過積極溝通協商的方式解決問題。相信,所有人也能本著互諒互讓、誠實信用和公平的原則,共度時艱,最大限度讓合同順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