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期間,為進一步支持港航企業和船員有序復工返崗,寧波海事局就船員任解職和水工許可兩項海事業務的辦理程序進行調整:
01、船員任解職
在寧波地區上船任職的船員,應向寧波海事局政務中心或船舶停靠地的海事處申請辦理船員任解職手續。疫情防控期間可通過提交船員服務簿照片進行遠程辦理。需要批量辦理船員任解職的,可由企業或船舶按上述要求,提供船員調配名單及船員服務簿照片進行集中辦理。
02、水工許可
對已經取得水上水下活動許可證的企業(項目),應根據寧波市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相關要求申請復工。對準備申請辦理水上水下活動許可證的企業(項目),在申辦前應先行滿足企業復工條件。
對辦理通航水域岸線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動許可、打撈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內沉船沉物審批等事項的企業(項目)均可通過“浙江海事局政務服務網”進行網上遠程申請辦理。
一手抓防疫,一手抓生產,各港航企業和船舶在復工的同時也特別關注安全工作,廣泛開展安全自查。自查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確保船員適任。船舶應按照所持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要求,配足保障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船員所持職務證書應滿足船舶種類、航區及等級的法定要求。對新任職船員要開展業務培訓,特別是通導設備的使用、航行航法和風險提示,做好新老船員交接。
2.要加強船員防疫。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和船舶應加強對在船船員和臨時上船人員的防疫宣傳及防疫管控,做好船上生活物資儲備,減少不必要的船岸人員交流,盡量避免更換船員。
3.要加強船舶開航前自查。航運企業和船東要組織開展船舶開航前自查,特別是AIS、VHF、電子海圖等通導設備、主輔機等動力設備和船體狀況的檢查,同時開展船舶名稱、載重線和船籍港等船舶標識的勘畫工作,加強船舶維護保養,確保船舶處于良好狀態,不“帶病航行”。
各船舶可根據實際情況用以下表格內容進行自查,公司應對所屬船舶的自查情況進行充分指導和掌握,確保船舶自查工作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