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爆發,隨后世界衛生組織宣布新冠病毒疫情為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為應對疫情,中國與世界各國紛紛采取相應措施,包括延遲企業復產復工、對港口碼頭加強檢疫等,這對造船、港口及航運業造成了一定影響。
本文從航運租賃公司的角度,分析此次疫情對租賃公司各主要業務的影響以及可能帶來的風險,并針對相關突發事件提出風險防控措施和建議。
融資租賃模式下面臨的風險
融資租賃為眾多航運租賃公司最主要的業務板塊。融資租賃項目所涉及的合作方主要包括作為船舶建造方的船廠、作為船舶買受人以及出租人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作為船舶最終使用者的承租人。大多數情況下,租賃公司所涉及的合同主要有兩種,一是與船廠簽訂的造船合同,二是與承租人簽訂的光船租賃協議。以下就這兩種合同分析此次疫情對租賃公司在合同下的權利義務所造成的影響。
(一)造船合同下的風險
在部分交易結構下,租賃公司會成為造船合同或船舶買賣合同的當事方,或從船廠處直接訂購船舶,或通過與承租人的買賣安排受讓造船合同下的權益。因此,租賃公司首先需要注意的問題是,船廠是否會因疫情所造成的開工延誤等導致交船延遲,以及如何應對交船延遲。
標準的造船合同條款通常將交船延誤分為兩類,即允許推遲(Permissible Delay)和不允許推遲(Non-Permissible Delay),如果導致延遲的原因屬于允許推遲條款范圍,那么船廠無需承擔延遲交船責任。在允許推遲條款涵蓋的延誤原因中,與本次疫情相關的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作為一個法律概念,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下有不同的含義及范圍。在中國法下,不可抗力概念規定于《民法總則》的第180條和《合同法》的第117條中,其為不可抗力事件的成立限定了3個條件,即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只有同時滿足這3個條件的事件才屬于不可抗力事件。就目前形勢來看,新冠疫情已經滿足了中國法下的上述3個要求,不可抗力可以成立。事實上,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也已經為因新冠疫情無法及時履行合同的企業出具不可抗力證明,確認了目前的疫情屬于不可抗力。
與中國法不同,造船合同下更廣泛適用的英國法對于不可抗力問題有不同的規定。英國法下不可抗力的定義和范圍并未明確規定于成文法中,而是完全依賴于雙方合同的約定,只有合同中約定的事項才屬于不可抗力事項。因此,為了判定當前疫情是否屬于適用英國法的造船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事項,需要看合同中對于不可抗力事項的約定,即其中是否明確規定“傳染病”或“瘟疫”屬于不可抗力,或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條款中的兜底條款范圍。另外,部分船廠可能由于政府要求推遲開工日期而導致交船延誤,因此未能及時交船,該種情況也可能涵蓋于不可抗力條款中的“政府政策”或“工廠關閉”等因素中。同時,英國相關判例還對于發出不可抗力的通知義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以及不可抗力與交船延遲之間的因果關系有比較嚴格的規定。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疫情以及國內為抗疫所采取的措施可以初步認定為已經構成了造船合同項下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但是考慮到融資租賃結構下涉及船廠、租賃公司以及作為實際船舶使用人的船東,建議相關各方積極溝通船舶建造進度、船廠安全管理措施、復工復產安排、未來船舶交付預期等相關情況,通過相關證明材料形成完整的因果鏈條,以求各方(特別是作為租賃公司客戶的境外船東)就不可抗力及交船延遲等情況達成一致意見。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造船合同通常會提供一個最長時限作為買家的合同取消日, 即不論交船時間因何種原因延誤(即使是不可抗力),當延遲時間超過一個最長限度之后(例如部分合同中使用的270天),買家也有權取消該造船合同。因此,租賃公司也要留意造船合同對于總延長時間的限制的規定,以便更好保障己方權利。
(二)融資租賃合同下的風險
在融資租賃交易結構下,租賃公司也是與承租人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通常采取光船租船合同的形式)下的當事方,其在光租合同下的權利義務可能受到本次疫情的影響。
本次疫情下,租賃公司在光租合同下可能面臨的一個最主要問題是,承租人能否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支付租金。租賃公司與承租人所簽訂的光租合同一般均為有絕對支付義務的合同(“Hell or High Water”,即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停租,承租人均需支付租金),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不因疫情而免除或中斷。但由于疫情的發生,船舶運營可能受到延遲開工或港口檢疫抑或船員患病等因素的影響,導致承租人的現金流出現問題。因此,租賃公司需及時對承租人經營情況進行跟蹤和監控,了解各在租船舶的運營是否受到疫情的沖擊。如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的確出現問題,則需視情況研究并決定采取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救濟手段,計算罰息,行使擔保權利,或與承租人就延期支付租金補充協議內容并要求承租人提供進一步的增信措施等。需要注意的是,在目前防疫抗疫環境下,出租人在融資租賃下行權應該謹慎,參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意見,若承租人僅發生一二期欠息,可能不能認定根本違約從而要求提前還本付息。而是否構成交叉違約,也需要綜合考慮合同約定、發生交叉違約的主體關系、對象范圍、數額大小占比、追加增信措施、還款能力等因素。
在英國法下,如合同中沒有不可抗力條款而導致無法援引不可抗力原則時,合同當事方還有可能援引合同目的受阻(Frustration)這一英國合同法下的原則,來要求拒絕履行合同下的義務或解除合同。合同受阻這一原則的成立也有很嚴格的標準,需要證明由于合同當事方不可控制的因素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時才能成立。對于長期光船租賃合同而言,特別是合同已經明確的承租人租金的絕對支付義務,承租人援引此原則的可能性較小,很難主張由于疫情導致光租合同無法履行。
另外,在本次疫情下,租金支付的具體日期計算可能也會受到影響。光租合同中通常會要求承租人在具體的銀行日(Banking Day)或工作日之內支付租金,但因開工推遲以及政府相關政策,疫情相關地區的銀行工作日可能出現變化,進而影響租金支付的具體日期。因此,租賃公司也需要了解相關的工作日變化,計算租金日并與承租人對其進行確認。
(三)造船合同及光租合同下各方責任的劃分與傳遞
由于融資租賃交易結構的復雜性,不同的交易結構設置下,船廠、租賃公司和承租人所承擔的權利義務也不同。租賃公司作為其中的投資方,需要盡量避免承擔船舶建造過程中因延期所造成的損失,而將其轉移至船舶的實際使用方承擔。為保障租賃公司不承擔造船合同下的風險,一般有幾種交易結構模式供租賃公司選擇,例如由最終的承租人作為造船合同的買方后再將造船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租賃公司(Assignment of the Shipbuilding Contract),而造船合同下買方的義務及責任和風險仍繼續由承租人承擔,或即使造船合同權利義務整體轉讓給租賃公司從而使租賃公司成為造船合同下的買方(Novation of the Shipbuilding Contract),但租賃公司與承租人額外約定建造期間的風險均由承租人承擔的機制,比如發生風險事件后租賃公司有權將造船合同轉讓給承租人(Re-novation),從而使得租賃公司避免承擔延期交船的風險。
此外,租賃公司在設置交易結構的時候需要注意,作為交易的中間方,對于與船廠的造船合同和與承租人的光租合同,盡量保證風險和責任的背靠背傳遞,避免在突發事件情況下因與兩方合同的責任劃分不一致而承擔額外的風險。
(四)船舶融資項目再融資合同下的風險
租賃公司的部分融資租賃項目會與銀行就項目安排項目再融資(Back-funding),簽訂項目貸款的相關協議。在該類項目貸款協議中,銀行通常會要求租賃公司將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船協議以及相關的擔保下的權益均轉讓給銀行。因此,如果承租人因疫情導致現金流出現問題,未能準時支付租金,甚至發生破產等一系列可能觸犯光租合同下違約事件的情況,租賃公司也需要及時與貸款銀行進行溝通,仔細審閱貸款協議及相關轉讓和擔保文件中的條款,處理再融資項下的相關問題,以免構成與銀行的違約,產生額外責任。
自主投資運營模式下面臨的風險
近年來,隨著租賃公司和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除常規的融資租賃項目外,部分租賃公司也開始開發自主投資運營的船舶租賃項目,即由租賃公司直接向船廠訂購船舶,并將船舶期租給承租人。在此種模式下,租賃公司與承租人會簽訂期租合同,相比光租合同而言,船舶期租下出租人更多地參與船舶運營的環節,因此會在諸多方面受到此次疫情的影響。
第一,在期租租約下,出租人負責在約定受載期內將船舶交付給承租人使用,如果出租人超過合同約定解約日或銷約期仍未將船舶交付承租人,則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受載期和解約日的約定是期租合同標準的條款,無論出租人未按時交船是不是因為自身過失,承租人均享有超過銷約期解除合同的解約權。因此,如果因疫情影響建造合同下船舶延期交付導致出租人無法在解約日前向承租人交船,則出租人將面臨承租人解除租約的風險。
第二,在期租租約下,船舶運營過程中,船東(即租賃公司)有責任保障船舶適航(Seaworthiness)的義務,如果船舶曾經靠泊過疫區的港口或者船員染病,都可能導致對船舶履行約定航次或約定租約是否適航的爭議。而船舶不適航的情況一旦出現,則可能導致雙方在租金計算方面的爭議。
第三,疫情下可能出現的一個問題是安全港口問題(Safe Port)。期租租約中通常會包含安全港口條款,要求承租人只能指示船舶前往安全的港口停靠,而受到疫情影響的港口可能被認定為不安全港口。如承租人給出的航行指示是前往一個不安全港口,那么船東有權利拒絕承租人的要求,并要求其指示一個替代的安全港口。但船東也需要注意,一旦錯誤地認為港口為不安全港口而拒絕承租人的指示,可能造成違約,產生進一步的糾紛。
第四,由于疫情發生,部分港口可能出現檢疫隔離或因避免前往疫區而繞航的情況,進而產生延遲責任由哪方承擔以及是否可以停租的問題。具體責任的承擔,主要取決于租船合同相關條款的約定。在一般情況下,如果船舶的檢疫隔離或繞航是由于船員患病等因素引起,那么承租人有可能有權利要求船舶停租。如果船舶和船員的狀況都正常,但是承租人指示船舶前往疫區港口停靠而在該港或下一港被要求隔離進而延誤船期,該種延期一般應該由承租人承擔責任,即不能停租。但具體的責任劃分以及如何應對相關爭議,仍取決于租船合同的條款規定。
租賃公司的應對之策
面對當前的疫情,對于已簽訂并在履行中的合同,租賃公司應及時梳理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及上文提到的其他可能與疫情下船舶運營相關的條款,分析當前疫情是否已經構成合同中規定的不可抗力情況,核對不可抗力實際導致的時間損失,當事方是否需要給出不可抗力通知等問題。如合同履行并未受到不可抗力情況影響,租賃公司也應該積極與合作方尤其是承租人溝通,提前了解和監控船舶運營是否正常,租金是否能夠按時支付。
對于尚在協商中未簽訂的合同,需要參考當前疫情狀況及未來可能的發展趨勢,分析研判合同簽訂和履行時間,盡量避免受到疫情的影響。同時也要參考當前情況,對不可抗力條款以及其他相關條款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完善,包括細化不可抗力事項所包含的范圍,給出不可抗力通知的具體時限及通知所應包含的內容,觸發不可抗力條款的后續影響等。同時也可以考慮在今后的租船合同中加入標準的傳染病條款,例如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發布的傳染病條款等,以提升應對突然事件引發的風險的能力。
另外,鑒于租賃公司所涉及項目結構的復雜性以及多方性,租賃公司作為合同鏈條中的一環,需要在設置交易結構和合同條款中規避建造合同項下的相關風險,同時盡量通過背靠背的風險轉移將自身承擔的風險降到最低。此外,在為項目進行再融資貸款時,也要盡量爭取貸款合同中有與租賃端相應的責任劃分機制,以避免租賃公司在合同鏈條的中間承擔額外的風險。
經過此次疫情,租賃公司未來應該注意的另外一個問題是,在選擇投資項目和客戶的時候,要考慮客戶應對突發事件的抗風險能力。在進行項目評估的過程中,租賃公司應采取更為審慎的態度,充分認識突發事件造成的不確定性,將客戶在突發事件期間的運營能力和償付能力納入考量,并做好預案,以降低租賃公司投資項目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