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IMO發布通函件Circular Letter No.4204/Add.7——《新冠病毒(COVID-19)/關于不可預見的延遲交船的指南》,正式回應了IMO海上安全委員會(MSC)102屆會議提交的《對SOLAS公約regulation II-1/3-10做出“不可預見的交船延誤”統一解釋的建議》提案。
通函內容
秘書長考慮到目前的狀況是由于超出造船企業以及船東所能控制的不可預見的情況造成的,希望成員國和國際組織能對通函中的指導意見以及附件中提到的相關說法在海安會的統一解釋予以關注。
自新冠肺炎疫情以來,福建海事局密切關注航運企業生產動態。二月以來,有船廠向福建海事局反映,疫情導致船廠出現大面積停工、推遲復工的情況。部分未按照“目標型船舶建造標準(GBS)”建造、并計劃在2020年7月1日前交船的150米及以上的散貨船和油船,可能延誤到7月1日以后交船,屆時上述船舶都將出現無法滿足SOLAS公約要求等一系列問題。
海上安全委員會在第87屆會議上通過Res.MSC.290(87)修正案對SOLAS regulation II-1/3-10散貨船和油船目標型船舶建造標準適用船舶進行了修改,SOLAS公約Reg.II-1/3-10關于GBS適用船舶的規定:
“2016年7月1日及以后簽訂建造合同,或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龍骨,或2020年7月1日及以后交船的所有150米及以上船長的油船和貨艙區域單甲板、有頂邊艙和底邊艙的散貨船 ( 不包括礦砂船及兼裝船 ),必須符合目標型船舶建造標準”。
經過深入調查,福建海事局發現國內很多船廠都面臨類似困境,為維護我國船廠、船東等相關利益方的權益,福建海事局立即投入到對相關公約和文件的研究工作中,嘗試從IMO層面為企業爭取到一些時間,減少因疫情對企業和業界造成的損失。
提案編寫工作開始后,業界相關單位對該項舉措普遍表示歡迎,并配合福建海事局掌握行業一線情況。在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國際處、船檢處的指導下起草形成了《關于對SOLAS公約regulation II-1/3-10做出“不可預見的交船延誤”統一解釋的建議》提案,建議將MSC.1/Circ.1247通函對特定背景下交船延誤問題的解決方案擴展到GBS相關條款。
3月,經部海事局審查,福建海事局與工業信息部門作為共提方,向IMO海上安全委員會102屆會議(MSC/102nd)提交了該提案并在4月3日得到IMO通函回復。
目前疫情已在全球大擴散(Pandemic),該提案引起了國際廣泛關注和IMO高度重視,考慮到事態緊急且涉及范圍廣、影響大,4月3日IMO發布4204號通函,該通函指出當前疫情屬于超出船廠和船東控制的不能預見的情形,希望各成員國和國際組織對IMO批準的有關文件予以關注,并據此解決不可預見的延遲交船問題。
在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形勢下,該《指南》明確了有關延期交付船舶的規則適用性,對船廠和船東避免因疫情影響產生的履約風險有著重要意義,將有效避免因建造標準不符合新公約要求導致造船業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