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10日通過了《2020稅務(修訂)(船舶租賃稅務寬減)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引入稅收優惠政策,促進香港地區的船舶租賃業務。優惠政策包括為香港地區船舶租賃活動所取得的合資格利潤提供零稅率,船舶租賃管理業務所取得的合資格利潤提供8.25%的優惠稅率(即目前企業所得稅稅率16.5%的一半)。新的政策將適用于2020/2021納稅年度。
對傳統船東和船舶管理公司的影響
傳統船東和船舶管理公司可繼續享有現有《稅務條例》第23B條有關經營船舶業務所取得的航運收入所規定的稅務優惠,該條款并沒有規定租船合同的期限。
新稅制以非船舶經營者的船舶租賃公司為對象,只適用于經營租賃(未指明租賃期限的轉租除外)或期限超過一年的融資租賃。
第23B條獨立于新稅制,不受其影響。確定是否適用第23B條或新稅制,界定的標準是確認是否是船東/船舶經營者或船舶租賃公司。
新稅制下的船舶租賃公司資格標準
適用第23B條或新稅制的資格取決于:有關公司是從事經營船舶業務附帶的租賃活動的船舶經營者,還是僅僅是從事船舶租賃活動的船舶租賃公司。這涉及每項具體的申請,包括該公司履行的職能和承擔的風險。新稅制只適用于租期超過一年的租賃業務(屬于經營租賃的轉租除外)。
船東或者船舶經營者經營其他業務,可以設立專門從事船舶租賃業務的公司,申請享受相關的稅務優惠。
行業指南
香港特區政府已注意到香港船東會提出的為航運業制定明確、切實可行的稅務安排準則的建議。特區政府稅務局將與其他政府部門協調,出臺有關第23B條和新稅制安排方面的實務指引。
20%稅基豁免
對于有關船舶租賃公司20%的稅基豁免,稅務局不僅參照了飛機租賃的相關制度,而且還參照《稅務條例》規定的船舶折舊免稅額(包括初始免稅額和年度免稅額)。稅務局認為“20%的稅基豁免可以合理、充分地補償船舶租賃公司在新稅制下的折舊準備金的損失”。如果船舶租賃公司或者關聯方過去對有關船舶提出過折舊免稅,則將不再適用對于經營租賃的20%稅基豁免。
新的船舶租賃稅制和現行的第23B條稅制分別向符合條件的船舶租賃公司或船舶經營者提供所得稅免稅。傳統船舶經營者如果符合條件,可以繼續享受現行第23B條稅制下的免稅待遇。
香港船東會認為,船舶租賃已經成為全球船東融資的一種重要且非常受歡迎的替代方式。為了鞏固和提升香港作為國際主要航運與金融中心的地位和聲譽,在業界的努力下,香港特區政府通過《條例草案》引入稅收優惠政策,這將鼓勵更多的船舶租賃業務來港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