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中國漁船“魯煙遠漁010” 在位于阿根廷丘布特省靠近馬德琳港沿海水域,因在阿根廷專屬經濟區內捕魚,被阿根廷海岸警衛隊擊沉,所幸落水30余名船員均被救起,無人傷亡。這是繼近年中國漁船在韓國、印尼、菲律賓等國海域附近發生沖突后的最新一起沖突,中國遠洋捕魚問題也逐漸成為國際社會各方關注的焦點。
目前關于中國遠洋捕魚出現的問題,中國官方并沒有披露相關情況,相關數據主要來自歐洲議會2012年6月公布的《中國在世界漁業中的角色》以及綠色和平組織2015年5月發布的《中國遠洋漁業企業西非違法捕撈作業調查》兩份專業報告。
歐盟報告顯示,2000-2011年間,中國漁船光在西非北部海域的IUU (非法、未報告、不受規范)行為就有2648起。綠色和平的數據顯示,2000-2006年,以及2011-2013年期間,中國漁船在毛里塔尼亞、塞內加爾等西非六國共被發現183起涉嫌違法捕撈行為,31%的船只多次發生違法捕撈行為。
綠色和平自有船只“希望”號2014年在西非海域26天的實地跟蹤調查發現,有12艘中國漁船進行了非法捕撈,占幾內亞專屬經濟區內所記錄的52艘中國漁船的23%,平均每兩天就新增一起中國漁船違法事件。
其中,與此次阿根廷事件有關的漁企屬地山東省的漁企非法捕撈行為最多,大連連潤、大連博遠等企業榜上有名。非洲捕魚違法行為中也出現了央企身影。2014 年中水集團 59 艘在非洲捕撈作業的漁船中,就有 46 艘涉嫌總噸位欺騙行為,其中 44 艘涉嫌少報漁船總噸位,累計共 6757.7 總噸未上報。
根據綠色和平的數據,中國在非洲的462艘遠洋捕魚漁船,幾乎全是在中國已被逐漸淘汰的破壞性底拖網漁船。這在中國地方官媒的報道中也得到了印證,比如浙江廣源漁業老板方盛華2015年5月在接受浙江在線采訪時毫不隱藏地說,他們赴安哥拉的五艘漁船“都是大型圍網船,捕撈方式對海洋殺傷性較大,因此圍網船已被列入一打三整治范圍,要求三年內必須進行更換。 ”“與其坐以待斃,不如把國內過剩產能轉出去”。
所謂“產能轉移”,其背景是2012年中國遠洋捕魚戰略的升級。當年中國首次出臺遠洋漁船更新改造項目投資補助政策,浙江、山東等沿海漁業大省也出臺了相關地方政策,支持漁企走出去。浙江于2012年出臺了遠洋漁業發展“十二五”規劃,戰略是舍近(減近海捕魚規模)求遠(發展遠洋漁業)。該省舟山打造“國家遠洋漁業基地”時,投入了大量財政基金補貼漁企。山東省2015年提出 “海上糧倉”戰略,設立了3.2億引導基金,并透露該省遠洋漁船已達434艘,在建遠洋漁船36艘,已批待建遠洋漁船44艘。
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大躍進下,目前中國遠洋捕魚船隊已經發展成為世界第一。根據中國漁業互保協會的數據,2014年全國遠洋漁業總產量和總產值分別達203萬噸和185億元,作業遠洋漁船達到2460艘。而歐洲會議的報告顯示,2000 年至 2011年期間中國漁民捕撈量約每年460.4萬噸,其中來自非洲水域就占了294.1萬噸,其次是亞洲水域,占94.8萬噸,少量來自中南美洲和南極洲。這和中國漁保協會發布的數據相差巨大。
國際海域捕魚作業情況復雜,遠洋捕魚偶爾越界進入經濟區是正常現象,但系統性、有規律性、成群結隊地越過分界線捕魚,不免讓人質疑其中的動機。根據歐洲議會、綠色和平組織的報告以及國內外媒體公開報道綜合分析,除了上述具體捕魚行為的違法外,漁業靠財政資金維持、監管落后等深層次的體制原因,也造成了遠洋捕魚沖突。
中國通過燃油補貼、船舶更新改造補貼,以及免除進口稅、增值稅等措施鼓勵捕魚企業“走出去”。這一定程度造成了相關企業靠政策而不是提升管理水平吃飯。比如綠色和平分析中水集團遠洋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報發現,該公司2011-2013年的凈利潤全部來自于補貼。其中,2013年該公司捕撈業務虧損約4135萬元左右人民幣,由于約8254萬元的燃油補貼到位,公司“盈利”。
中國農業部既管資金,又管業務審批,還承擔監管職責的體制,已經不符合遠洋捕魚管理的需求。農業部對遠洋漁業實行項目審批管理和企業資格認定制度,并對遠洋漁業船舶和船員進行監督管理,但目前的漁業發展政策仍是只考慮經濟利益,缺乏可持續漁業發展的管理原則、策略與目標。
比如,相對于近海的嚴格監管政策,遠洋捕撈由于涉及國際海域,目前幾乎沒有系統監管措施。當前的監管主要是用漁船監控系統(VMS)報告船位,來判定是否違法,然而該系統也存在技術漏洞:由于不是實時自動匯報而是由漁船主動報告,兩次報告位置的時間越久,漁船就越容易利用時間間隔進入禁捕區。
雖然2014年10月農業部出臺了《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管理辦法》,改原來的一日兩報為四小時一報,減少了漁船越界非法捕魚的可能性,也處罰了三起中國漁船 的 IUU 行為,但都是由當事國舉報而不是監管系統發現,而對于歐盟以及綠色和平組織公布的非法捕魚行為,中國直至目前仍未有公開的回應。
國家財政預算補貼漁企——遠洋捕魚是“轉移對海洋殺傷性較大的過剩產能”——虧錢的買賣由財政補貼填平——系統性監管缺乏——到別國專屬經濟區違法捕魚出事——極端民族主義媒體煽動為國外別有用心——國家墊底和負責。這成了目前中國遠洋捕魚問題生成鏈和傳播方式。
這就意味遠洋捕魚問題,需要從單純的經濟利益,向納入系統性的海洋戰略、尊重可持續性發展的問題預防和監管措施轉變。中國需要借鑒歐盟各國遠洋捕撈的跨部委協調機制,提升目前掛靠于國土部資源部的國家海洋委員會職能,改變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各行其是、以經濟發展為主的管理思路。
在具體的管理措施上,可以依據現有法律,提高科學管理的水平,比如加強對遠洋漁船類型和捕撈類型的管理,同時改進監控技術,提高對捕撈能力和強度的管理。對于違法企業,公開處理、通報、設立黑名單制度等,都是可改進的空間。
或許,官方力量監管有限,監管成本高,針對這個問題,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是監管力量均衡化。比如,可由跨部協調機構主導,聯合相關職能部委,在相關國際海事機構集中的區域,成立半官方民間監管組織,集合研究、法律、媒體、社會組織、行政等力量,一方面執行監管、保護和維權,另一方面維護和相關國際組織的日常合作,共同推進漁業可持續發展的清晰明確的目標和規劃,還可和相關國際組織合作共同監督漁船的海外行為。
根據《鳳凰周刊》2015年的報道,在輿論壓力和環保組織的監督下,也存在非法捕魚行為的歐盟國家和韓國,曾率先糾正本國企業的非法捕魚行為。2014年歐盟修訂《共同漁業政策》(CFP)。而在歐盟將韓國列入預備非法捕魚國名單兩年后,2015年2月,韓國政府向歐盟通報了韓國為根除非法捕魚行為作出努力的情況及其成果。2015年4月,韓國成功在歐盟名單上除名。
目前來看,在公開層面并沒有看到中國國家職能部門像韓國那樣,在受到國際組織懲罰后采取相關反思和整改動作,反而是有挑撥民族主義情緒之嫌的《環球時報》一如既往地主導了該類消息的發布和評論權,把本應由職能部門處理的漁業糾紛事件,慢慢炒作為“中國受欺負”的政治事件。不及時調整的話,外交部、農業部等本可以公開公正處理類似事件的時機會再次錯失。
若任由其發展,不建立更系統、科學、嚴格和獨立的監管政策的話,一旦涉事國家保守政治勢力上臺,遠洋捕魚問題未來幾年內很有可能成為國際和區域地緣政治的敏感主題。除了漁民生命安全無法保障外,中國的國際形象、海外利益也會遭遇嚴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