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3月28日),《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條例(草案)中明確了園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并將船舶修造行業列入高危行業進行監管。
記者了解到,現行的《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于2005年頒布施行,至今已有十余年,有些規定與上位法不盡一致,有的也不適應我省安全生產形勢的需要。目前全省49.5%的鄉鎮(街道)安監機構沒有獨立運行,平均每個鄉鎮(街道)配備有編制的專職人員只有1.59名,人均監管250家企業,并且基層安監隊伍普遍不夠穩定,任務重、壓力大、待遇差、保障低導致人員流動性很大。因此,此次條例(草案)中提出,加強鄉鎮(街道)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建設。
如何實現安全生產形勢關鍵性好轉,關鍵的環節還是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問題。江蘇省安全生產局政策法規處處長蘇斌表示,此次條例(草案)中,突出企業主體責任相關問題的規定,比原來的條例多了四條規定,從條件、機構設置、安全投入、培訓教育、危險作業等方面細分。
昆山安全事故發生后,園區安全生產監管進一步得到重視。為了加強基層執法監管執法工作,條例(草案)對開發區(園區)按照級別規模做了分別規定,對園區安全管理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專門做了更細化的要求。這一做法走在全國前列。記者注意到,此次條例(草案)中強化了開發區(園區)的安全生產職責,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園區)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省級以下開發區(園區)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支持、督促、檢查本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并協助有關部門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開發區(園區)派駐機構,負責開發區(園區)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實行綜合執法的開發區(園區)可以由綜合執法機關內設專門機構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
“現在很多行業都存在租賃承包中的安全問題,租賃承包,不能一包了之。”蘇斌表示,條例(草案)中提出,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此外,承包方、承租方應當服從發包方、出租方對其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管理,并依法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此外,條例(草案)還將船舶修造行業列入高危行業,“此前礦山、金屬冶煉、危化品、建筑施工四個為高危行業,現在增加了船舶修造業。船舶修造這個行業本身的危險程度很高,我們江蘇又是造船大省,容易引發事故。”蘇斌表示,列入高危行業后,船舶修造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標準更高,安全投入包括風險抵押金等,要求將更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