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08)穗中法民字破第6號
2008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廣州船舶機械廠(以下簡稱船舶廠)破產清算一案。查明,2008年12月29日,本院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破產清算期間,共有廣州市稅務局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等12位債權人申報了債權,經管理人提請本院裁定確認了廣州市稅務局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等11位債權人的債權,確認債權總額為74,297,934元。再經審計,截至2008年11月30日,船舶廠資產總額為5,842,796.04元,審定值為13,578,525.59元;負債總額為130,156,318.79元,審定值為128,861,691.04元;凈資產為-124,313,522,75元,審定值為-115,283,165.45元。船舶廠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奄Y不抵債,本院于2009年6月23日裁定宣告船舶廠破產。2021年1月12日,經管理人提請本院裁定認可了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廣州船舶機械廠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管理人執(zhí)行《廣州船舶機械廠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完成了船舶廠的破產財產分配。
本院認為,船舶廠的債權債務已經清理完畢,船舶廠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已宣告破產,管理人已按本院裁定認可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執(zhí)行,分配了破產財產,船舶廠的破產清算工作已經基本完成。船舶廠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破產程序終結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本院于2021年2月7日裁定終結船舶廠破產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公告
(2008)穗中法民字破第6號
2008年10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廣州船舶機械廠(以下簡稱船舶廠)破產清算一案。查明,2008年12月29日,本院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破產清算期間,共有廣州市稅務局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等12位債權人申報了債權,經管理人提請本院裁定確認了廣州市稅務局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等11位債權人的債權,確認債權總額為74,297,934元。再經審計,截至2008年11月30日,船舶廠資產總額為5,842,796.04元,審定值為13,578,525.59元;負債總額為130,156,318.79元,審定值為128,861,691.04元;凈資產為-124,313,522,75元,審定值為-115,283,165.45元。船舶廠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奄Y不抵債,本院于2009年6月23日裁定宣告船舶廠破產。2021年1月12日,經管理人提請本院裁定認可了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廣州船舶機械廠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管理人執(zhí)行《廣州船舶機械廠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完成了船舶廠的破產財產分配。
本院認為,船舶廠的債權債務已經清理完畢,船舶廠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已宣告破產,管理人已按本院裁定認可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執(zhí)行,分配了破產財產,船舶廠的破產清算工作已經基本完成。船舶廠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破產程序終結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本院于2021年2月7日裁定終結船舶廠破產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