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發布《2020年江蘇法院破產審判典型案例》(簡稱典型案例),在14個典型案例中,包括了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破產重整案和江蘇舜天船舶發展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
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創立于上世紀70年代初期,注冊資本11億元,曾系國內十強民營造船企業、泰州國家級船舶出口基地骨干企業之一。該公司年造船能力超過200萬載重噸,是首批進入《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也是江蘇省唯一一家獲得軍品“四證”的規模民營船企。
2019年以來,口岸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資金鏈斷裂、公司停產,涉訴涉執案件200余件,債權人到期債權近25億元。2020年5月,企業生產經營全面癱瘓,職工上訪不斷。同年7月28日,口岸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向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
高港法院于2020年8月7日受理破產重整申請,并指定原企業清算組為重整管理人,決定準許該企業繼續營業。同年10月17日,該企業組織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分組表決,并順利通過。10月21日,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經多方協調,優先債權、勞動債權、稅收債權得到全額保障,小額債權獲得全額清償,普通債權受償比例從22.02%提升至31.85%。重整計劃正有序推進,現已實際交付船舶2艘、續建5艘、新接9艘,訂單總額近6億元,盈利能力迅速恢復。
典型意義
本案是泰州市第一例大型民營船企破產重整成功案件,案涉企業在地區和行業中具有較大影響。船舶制造業屬于勞動密集型產業,船舶制造企業一旦破產,對社會穩定影響巨大??诎豆炯捌潢P聯企業70余日即實現破產重整,體現了人民法院主動作為、高效審判的司法擔當。
一是充分發揮司法保護職能,積極溝通船方,確保軍用船、民用船訂單的承接和生產;迅速對接全國各地法院,解決多艘外籍船舶解除查封難題,確保如期交付,訂單價格約4300萬美金。二是充分發揮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優勢,與政府各部門形成合力,妥善處理2800余名工人上訪事件,重新錄用職工500余名,切實維護地區社會穩定。三是保障金融市場秩序,保護數家銀行金融債權6.84億元,避免地區金融等級降級風險;妥善化解涉國有融資平臺債務糾紛,最大限度減輕國有資產損失。四是培育企業“造血”再生能力,成功保留造船業“軍品四證”生產資格,確保地區船舶產業生態健康穩定。
江蘇舜天船舶發展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9日,根據江蘇舜天船舶發展有限公司的申請,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舜船發展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了舜船發展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舜船發展公司持有新加坡某船舶公司70%股權,為確定該對外股權投資價值,及時對該股權變價處置,管理人向新加坡某船舶公司發送了書面函件,要求提供相關財務資料,沒有得到回復,股權處置工作難以推進。在南京中院指導下,管理人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申請,請求認可舜船發展公司的破產清算程序在新加坡具有域外效力及管理人身份,并認可管理人可以在新加坡某船舶公司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等。
經過聽證,新加坡高等法院大法官于2020年6月10日簽署命令,認可我國破產主程序及破產管理人身份。根據新加坡相關法律規定,舜船發展公司的管理人可以申請新加坡法院在若干事項上予以協助。
典型意義
在我國推進“一帶一路”國際合作大背景下,“引進來”及“走出去”的企業規模進一步擴大,解決跨境破產中的法律沖突與矛盾,促進各國在跨境破產領域的合作,對于依法妥善化解國際投資過程中產生的債權債務問題,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營造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本案作為全國首例新加坡高等法院承認中國破產主程序及管理人身份的案件,起到了促進建立跨境破產司法合作的良好示范效應。這既是南京破產法庭在跨境破產領域的新嘗試,也是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為“一帶一路”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創新舉措。
基本案情
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創立于上世紀70年代初期,注冊資本11億元,曾系國內十強民營造船企業、泰州國家級船舶出口基地骨干企業之一。該公司年造船能力超過200萬載重噸,是首批進入《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也是江蘇省唯一一家獲得軍品“四證”的規模民營船企。
2019年以來,口岸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資金鏈斷裂、公司停產,涉訴涉執案件200余件,債權人到期債權近25億元。2020年5月,企業生產經營全面癱瘓,職工上訪不斷。同年7月28日,口岸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向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
高港法院于2020年8月7日受理破產重整申請,并指定原企業清算組為重整管理人,決定準許該企業繼續營業。同年10月17日,該企業組織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分組表決,并順利通過。10月21日,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經多方協調,優先債權、勞動債權、稅收債權得到全額保障,小額債權獲得全額清償,普通債權受償比例從22.02%提升至31.85%。重整計劃正有序推進,現已實際交付船舶2艘、續建5艘、新接9艘,訂單總額近6億元,盈利能力迅速恢復。
典型意義
本案是泰州市第一例大型民營船企破產重整成功案件,案涉企業在地區和行業中具有較大影響。船舶制造業屬于勞動密集型產業,船舶制造企業一旦破產,對社會穩定影響巨大??诎豆炯捌潢P聯企業70余日即實現破產重整,體現了人民法院主動作為、高效審判的司法擔當。
一是充分發揮司法保護職能,積極溝通船方,確保軍用船、民用船訂單的承接和生產;迅速對接全國各地法院,解決多艘外籍船舶解除查封難題,確保如期交付,訂單價格約4300萬美金。二是充分發揮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優勢,與政府各部門形成合力,妥善處理2800余名工人上訪事件,重新錄用職工500余名,切實維護地區社會穩定。三是保障金融市場秩序,保護數家銀行金融債權6.84億元,避免地區金融等級降級風險;妥善化解涉國有融資平臺債務糾紛,最大限度減輕國有資產損失。四是培育企業“造血”再生能力,成功保留造船業“軍品四證”生產資格,確保地區船舶產業生態健康穩定。
江蘇舜天船舶發展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9日,根據江蘇舜天船舶發展有限公司的申請,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舜船發展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了舜船發展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舜船發展公司持有新加坡某船舶公司70%股權,為確定該對外股權投資價值,及時對該股權變價處置,管理人向新加坡某船舶公司發送了書面函件,要求提供相關財務資料,沒有得到回復,股權處置工作難以推進。在南京中院指導下,管理人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申請,請求認可舜船發展公司的破產清算程序在新加坡具有域外效力及管理人身份,并認可管理人可以在新加坡某船舶公司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等。
經過聽證,新加坡高等法院大法官于2020年6月10日簽署命令,認可我國破產主程序及破產管理人身份。根據新加坡相關法律規定,舜船發展公司的管理人可以申請新加坡法院在若干事項上予以協助。
典型意義
在我國推進“一帶一路”國際合作大背景下,“引進來”及“走出去”的企業規模進一步擴大,解決跨境破產中的法律沖突與矛盾,促進各國在跨境破產領域的合作,對于依法妥善化解國際投資過程中產生的債權債務問題,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營造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本案作為全國首例新加坡高等法院承認中國破產主程序及管理人身份的案件,起到了促進建立跨境破產司法合作的良好示范效應。這既是南京破產法庭在跨境破產領域的新嘗試,也是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為“一帶一路”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創新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