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名船員因疫情原因下船,被告以船舶不能繼續營運為由拒絕支付七人工資合計16萬余元。日前,青島海事法院威海法庭速裁團隊收到七起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案,經法官與船舶法定代表人5個小時的溝通,七名船員最終全額拿到工資。
據了解,原告七名船員自2019年12月30日受被告鄒某某雇傭在某航運公司“FU某"輪工作。該船舶由被告鄒某某實際經營。雙方約定了原告七人各自的工資。2020年8月13日“FU某”輪于靠泊石島和興船廠碼頭,2020年8月29日12:00原告七人辦理完交接手續并離船。但原告8月29天的工資一直未發放,雙方多次溝通未果。
承辦法官經與原告律師聯系得知,七個船員工作時間為30天,2020年因疫情原因下船,被告以船舶不能繼續營運為由拒絕支付工資。該系列案件所提交的證據為船員服務資歷本和海員證,沒有關于上船和下船時間及工資標準的證據,且被告系香港籍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經常居住地為大連。七個船員原工作的船舶現在國際航線運營,無法獲知船舶國籍及位置信息。抱著試試看的態度,承辦法官打通了被告法定代表人的電話,經過一番耐心細致的溝通和釋法析理,該法定代表人從態度強硬、堅決不予支付,到要求降低支付數額直至當天下午全額支付七名船員工資167584元。
整個調解全程僅用時5個小時,實現了涉民生案件的一次性快速妥善解決,既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及時高效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節省了司法資源,將“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的要求落到了實處。
據了解,原告七名船員自2019年12月30日受被告鄒某某雇傭在某航運公司“FU某"輪工作。該船舶由被告鄒某某實際經營。雙方約定了原告七人各自的工資。2020年8月13日“FU某”輪于靠泊石島和興船廠碼頭,2020年8月29日12:00原告七人辦理完交接手續并離船。但原告8月29天的工資一直未發放,雙方多次溝通未果。
承辦法官經與原告律師聯系得知,七個船員工作時間為30天,2020年因疫情原因下船,被告以船舶不能繼續營運為由拒絕支付工資。該系列案件所提交的證據為船員服務資歷本和海員證,沒有關于上船和下船時間及工資標準的證據,且被告系香港籍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經常居住地為大連。七個船員原工作的船舶現在國際航線運營,無法獲知船舶國籍及位置信息。抱著試試看的態度,承辦法官打通了被告法定代表人的電話,經過一番耐心細致的溝通和釋法析理,該法定代表人從態度強硬、堅決不予支付,到要求降低支付數額直至當天下午全額支付七名船員工資167584元。
整個調解全程僅用時5個小時,實現了涉民生案件的一次性快速妥善解決,既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及時高效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節省了司法資源,將“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的要求落到了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