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新修訂的法律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濤認為,此次修訂建立健全了與海上運輸新形勢相適應的安全監管法律制度體系,對于加快建設交通強國、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推進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升國家形象都具有重大意義。
修訂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共十章一百二十二條,新增8項法律制度,充實完善6項法律制度。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優化海上交通條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二是強化船舶、船員管理,規范海上交通行為;三是嚴控行政許可事項,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四是完善海上搜救機制,健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此外,此次修訂對各類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強化責任追究。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船舶的疫情防控問題引發各方關注。修訂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明確:發現在船人員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嚴重威脅他人健康的傳染病的,船長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在職責范圍內對相關人員采取必要的隔離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此外,修訂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進一步強化船員在船工作權益保障,新增海事勞工證書許可、船員境外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等制度,首次將船員權益保障寫入國內法律,更為有效地維護船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