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山東省部分市縣擅自設置禁止性條款,不允許本地漁民和企業省內跨市縣購置漁船,不僅損害了當事人合法權益,而且沖擊了現行漁船管理秩序,引起山東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為進一步規范省內跨市縣購置國內海洋捕撈漁船審批工作,加強漁船管理,落實監管責任,近日,山東省農業農村廳印發《關于規范跨市縣購置國內海洋捕撈漁船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
一是迅即核查整改。《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購置國內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隨船轉移。國內海洋大中型捕撈漁船不得跨海區買賣,國內海洋小型和內陸捕撈漁船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買賣。”只要是不違反該條規定的漁船買賣都屬合法買賣(已享受標準化更新改造資金補助的漁船,按規定5年內不允許過戶等特別規定除外)。第十一條第一款及其第二項規定了購置海洋捕撈漁船須提供的所有材料,除此之外海洋捕撈漁船買賣不得附加其它任何條件。部分市縣以行政管理為由擅自設置的漁船“只出不進”等政策,屬于違規設置行政審批前置條件,不僅與《民法典》《行政許可法》《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有關規定相違背,也與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和“一次辦好”改革精神相悖。同時,對符合過戶條件的漁船當事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準船網工具指標申請,使其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導致漁船實際所有人與登記所有人不符,產生大量異地掛靠漁船,不利于漁船監管責任的落實。因此,請沿海市、縣(市、區)漁業主管部門認真核查,對存在漁船“只出不進”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地方政策立即進行整改,以立行立改的實際行動回應漁民群眾的正當訴求。
二是規范審批程序。即日起,漁船賣出方漁業主管部門受理購置漁船申請并開具漁業船網工具指標轉移證明時,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買入方漁業主管部門開具的“同意接收證明”。同時,以不符合本地的產業發展政策為由拒絕跨地區購置漁船申請的,需提供相關地方產業發展政策的規范性文件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省農業農村廳將會同省司法廳等相關單位對有關限制性規定進行認定。
三是加強執法監督。對無正當理由拒絕省內跨市縣購置漁船申請的,由上級漁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級漁業主管部門直接受理當事人過戶申請,并對不作為的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全省通報批評。對造成惡劣影響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同時,在省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監督舉報電話(0531-82083149),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