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報廢漁船被拆解了,拿到國家補貼款委托建造的漁船本該在2014年4月就要交付使用,可時間過去了整整兩年,新建的漁船不僅沒拿到手,反而陷入了連環債務糾紛案之中,建造完工90%的漁船也被他人強行扣押。這是瓊海市潭門鎮漁民吳清壯所遭遇的一切。
政府補貼50萬元造大船
造船廠違約遲遲交不了船
這事還得從2013年說起,為了幫助漁業增效和漁民增收,海南省實施了《漁船更新改造項目實施方案》,吳清壯積極響應政府號召,參與此項目的漁船更新改造,也就是把原有的舊漁船報廢拆解,用國家補貼款和自籌資金重新建造有外海捕撈能力的大型漁船。根據項目約定,更新改造的漁船所有權歸漁民所有,但10年內不得買賣。
吳清壯在2013年12月3日,按照國家有關政策以舊換新的造船方式,委托海南森江沅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江沅公司)建造“瓊瓊海漁88136號”鋼質漁船。該船總長40米、型寬7.2米,合同總價款235萬元。按照委托造船合同約定,工程工期為125天,即從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4月15日要建造完工交付。然而,森江沅公司并沒有如期完成造船項目,截止2015年2月,吳清壯已先后付給森江沅公司造船款共計225萬元,其中50萬元為國家補貼款。至2015年初,該船完工率已達到90%以上。
2015年5月16日,吳清壯取得海南漁業船舶檢驗局頒發的該船(2014)字第031號漁業船舶準建證。該證書標明該船所有人是吳清壯。吳清壯取得該船準建證后,政府給付50萬元國家造船補貼款,并為此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檢驗和監督。但尚未完工的漁船仍然無法交付吳清壯。
追債途中牽出案中案
森江沅公司所有財產面臨被查封
由于遲遲等不到委托森江沅公司建造的“瓊瓊海漁88136號”鋼質漁船,吳清壯于2015年7月向海事法院起訴森江沅公司,要求解除雙方造船合同,要森江沅公司返還已支付的船舶建造款225萬元,并向吳清壯賠償部分利息損失。
然而,事情并不是如吳清壯所想,追款過程中發現森江沅公司不僅沒有還款能力,森江沅公司還因另一樁造船合同糾紛被他人起訴,公司的所有財產將面臨被查封。
讓吳清壯始料不及的事正在發生:原來,在2015年4月份前,森江沅公司也因造船合同違約被另一位債權人李某龍起訴了。同年4月8日,海口海事法院對此案作出民事調解書并已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確認森江沅公司保證在2015年6月30日前,將李某龍委托建造的船舶實際交付下水使用。森江沅公司如果違反該約定,則與李某龍簽訂的《船舶建造合同》立即解除,森江沅公司在違約后五日內向李某龍退還已支付的全部船舶建造款405.5萬元,按合同賠償違約金210萬元。
調解書還確認,為了保證李某龍以上所有債權的實現,森江沅公司自愿以位于海口市新埠島造船廠的廠房、森江沅公司所有船舶、設備及公司所擁有的廠房所在土地的承租權,作為李某龍債權的擔保,其公司法人代表粱某自愿擔任森江沅公司的保證人,對上述李某龍所有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森江沅公司對此也違約了,李某龍于2015年4月28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當天就立案了。同年6月16日,李某龍向法院增加執行請求,要求強制森江沅公司和擔保人公司法人代表粱某立即向李某龍支付全部船舶建造款和違約金,2016年1月22日,海口海事法院作出(2015)瓊海法執字第237號征徇異議公告,對擬查封的被執行人森江沅公司正在建造的“瓊瓊海漁88136號”船舶的權屬征詢異議。
作為此案的案外人吳清壯得知后,立即提出了異議,稱“瓊瓊海漁88136號”已歸吳清壯所有。
“瓊瓊海漁88136號”權屬被確認
主人有權取走自己的漁船
海口海事法院在接到吳清壯對(2015)瓊海法執字第237號一案提出異議后,經調查,法院在執行李某龍與森江沅公司、粱某船舶建造合同一案中,至今沒有查封“瓊瓊海漁88136號”船。而法院在執行吳清壯申請強制執行森江沅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吳清壯與森江沅公司已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雙方約定將涉案“瓊瓊海漁88136號”船抵債給吳清壯應屬有權處分的行為,吳清壯據此應取得涉案船舶的所有權,所以,在(2015)瓊海法執字第237號一案中,吳清壯對“瓊瓊海漁88136號”船舶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
2016年3月30日,海口海事法院也就裁定中止對“瓊瓊海漁88136號”船舶執行。
據吳清壯介紹,在2015年12月9日,吳清壯與森江沅公司依據海口海事法院的民事判決,在法院執行過程中,雙方又達成案件執行和解協議:明確將“瓊瓊海88136號”鋼質漁船抵債給吳清壯所有。森江沅公司還明確表示該船從未進行抵押,并出委托書讓吳清壯本人直接到森江沅公司造船廠取船。
半路殺出個“程咬金”
5單位協助取船卻受阻
據吳清壯介紹,今年3月中旬,瓊海市海洋與漁業局、潭門鎮政府、潭門邊防派出所、博鰲海事法院及潭門漁業協會等5個單位協助吳清壯到森江沅公司提取漁船時,卻遭到另一位當事人周某勝的阻攔,由此本該了結的這場官司又牽出另一樁糾紛案。
周某勝稱,就在2016年1月22日,海口海事法院作出(2015)瓊海法執字第237號征徇異議公告,對擬查封的被執行人森江沅公司正在建造的“瓊瓊海漁88136號”船舶的權屬征詢異議后。周某勝也以異議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異議:聲稱因森江沅公司也欠有周某勝的2256.5萬元債務,于2015年1月15日,周某勝與森江沅公司、粱某(公司法人代表)簽訂了《還款協議確認書》,約定森江沅公司、粱某未按時還款便將船廠內的所有財產抵債給周某勝,2015年2月25日,周某勝又將森江沅公司造船廠內包括“瓊瓊海88136號”鋼質漁船在內的20艘半成品船作價1900萬元轉讓給了另一方鄭某誠。
吳清壯說,到今年3月底,自己收到海口海事法院的《行政裁定書》<(2016)瓊72執異38號>,確認了自己擁有對“瓊瓊海88136號”鋼質漁船所有權。而周某勝提出的所謂異議,至今并未得到法院確認。也就是說,這長達兩年的造船糾紛按說是塵埃落地,自己可以取走擁有所有權的“瓊瓊海88136號”鋼質漁船,但每次去取船都被周某勝阻攔。如今,投資225萬元(含國家項目補貼款50元)委托建造的漁船仍然停放在造船廠經歷著日曬雨淋。
吳清壯還說,這次更新改造新船,自己貸款上百萬元,一年的貸款利息就要支付近10萬元,再加上這兩年不能出海捕魚,家里也就斷了經濟來源。
吳清壯呼吁,在漁船所有權已經明確的情況下,用國家補貼款建造的漁船就這樣被強行扣押,自己無能為力,希望政府有關部門該管一管,還漁民一個公道。
此案中還要特別提及的是,與吳清壯有同樣遭遇的還有潭門鎮漁民麥立業,他的“瓊瓊海漁82588號”船,也遭遇同樣的官司,至今一并被強行扣在船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