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官方網站公布了上海“8·20”“隆慶1”輪與“寧高鵬688”輪碰撞事故調查報告。
2020年8月20日凌晨3點38分30秒,錦州榮正船務有限公司所有油船“隆慶1”輪與陳治國個體所有內河干貨船“寧高鵬688”輪在長江口燈船東南約1.5海里處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隆慶1”輪4號貨艙(右)船體破損、艙內貨物(含異辛烷成分的烷烴類混合物)泄漏并發生爆炸、燃燒,火勢迅速蔓延至全船,船上14名船員1人獲救、12人死亡(9人燒死、3人溺亡)、1人失蹤;“寧高鵬688”輪船首和前貨艙破損進水,船舶沉沒,船上3名船員2人獲救、1人失蹤,構成重大等級水上交通事故。
經過事故調查組認定:本起事故是兩艘在航機動船在能見度良好的定線制水域內發生的互有責任的水上交通事故。“隆慶1”輪承擔碰撞事故的主要責任,“寧高鵬688”輪承擔碰撞事故的次要責任。
調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1、“隆慶1”輪
“隆慶1”輪承運不符合本船適裝要求的貨物。“隆慶1”輪船舶類型為油船(雙底單殼,閃點≤60℃),事故航次所載貨物為含異辛烷成分的烷烴類混合物,屬于散裝有毒液體物質及危險化學品,應使用II型散裝液態化學品運輸船舶(雙底雙殼)運輸。“隆慶1”輪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九條以及《散裝運輸危險液體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范》第A2章關于船型的規定。
2.“寧高鵬688”輪
(1)非法從事水路運輸經營
“寧高鵬688”輪適航證書限定航區為內河A級航區,船舶營業運輸證已于2019年12月9日由南京市航運管理處注銷,事故發生時該輪不具備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資質,其行為違反了《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2)內河船非法從事海上運輸
“寧高鵬688”輪超出內河A級航區從事海上運輸,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第十九條和《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04)總則的規定。
(3)未配備足夠且適任的船員
事故發生時,船上共有3名船員(1人持有內河一類大副證書,1人持有內河二類輪機員證書,1名普通船員),配備的船員數量和標準都不符合其《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配員要求,其行為違反了《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第五條、《內河船舶船員值班規則》第四條以及《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第六條的規定。
(4)使用顯示虛假船名的AIS設備
“寧高鵬688”輪事故發生前,在海上航行時使用的是顯示虛假船名和海上移動通信業務識別碼的AIS設備,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和《國內航行船舶船載電子海圖系統和自動識別系統設備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對相關人員的處理建議
1.“隆慶1”輪在本起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事故發生時段正值大副與二副航行值班交接,且2人均在事故中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5款的規定,免予追究“隆慶1”輪值班駕駛人員的責任。
2.“寧高鵬688”輪在本起事故中負次要責任,陳治國為航行值班的大副兼船舶實際經營人,建議上海海事局對其在本起事故調查中查獲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陳治國運輸銷售涉嫌非法盜取的海砂和涉嫌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建議上海海事局將其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3.陳旺元,“寧高鵬688”輪輪機員,參與運輸銷售涉嫌非法盜取的海砂。鑒于陳旺元在事故中失蹤,免予追究其責任。
4.陳祥平,“寧高鵬688”輪水手,參與運輸銷售涉嫌非法盜取的海砂,建議上海海事局將其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5.舟山金浩船務有限公司違反《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規定,在不具備國內沿海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條件下,簽訂危險貨物運輸合同,并謊報貨物品名進行海上運輸,船舶在運輸過程中發生重大等級水上交通事故。舟山金浩船務有限公司責任人金磊涉嫌危險品肇事罪,建議上海海事局將其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6.寧波鑫和物流有限公司違反《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船載危險貨物申報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管理辦法》虛假申報危險貨物,船舶在運輸過程中發生重大等級水上交通事故。寧波鑫和物流有限公司責任人胡日禎涉嫌危險品肇事罪,建議上海海事局將其移送司法機關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