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樂歌股份發布《樂歌人體工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擬投資建造集裝箱船舶的公告》。公告稱:
樂歌人體工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進一步提升公司競爭力,加速公司境外業務發展,公司擬與國內一流船廠簽訂1艘1,800TEU集裝箱船舶建造合同,上述集裝箱船舶建造總價3,260萬美元。
上述新建造船舶事項已經2022年1月27日召開的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買方:樂歌人體工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賣方:黃海造船有限公司
1.交易標的:1艘1,800TEU集裝箱船舶
2.交易價格:合計3,260萬美元
3.結算方式:按照船舶的建造進度分五期支付船款,分別為:相關合同簽訂且賣方開具保函后的5個工作日內;買方收到賣方的書面付款通知、船級社關于本船開工的書面確認文件的掃描件后的5個工作日內;買方收到賣方的書面付款通知、船級社關于本船第一個分段上船臺的書面確認文件的掃描件后的30個工作日內;買方收到賣方的書面付款通知、船級社關于本船出塢下水的書面確認文件的掃描件后的5個工作日內;交船時;付款比例分別為20%、20%、20%、20%、20%。
4.生效條件:本合同應在滿足下列所有條件后生效
(1)本合同的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在本合同正本上簽字并加蓋公司印章;
(2)買方公司董事會批準本合同;
(3)賣方向買方開具公司保函;
(4)買方按照合同約定向賣方支付第一期造船進度款。
5.交船時間:2023年3月31日。
6.主要違約責任:
(1)賣方違約責任
(a)除按照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不視為延期的情形外,賣方在原定交船日期后30日內交船,合同價款不變;在原定交船期后30日至210日內交船,每天按比例減少3,500美元;在原定交船日期210日后未交船,則買方有權解除合同或者重新約定交船期限以及合同價款。
(b)出現以下情況,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無正當事由停工60日;賣方進入破產程序;賣方出口船舶相關的資質失效;賣方未經買方事先書面同意,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和責任轉讓給第三方;賣方未能提供持續有效的公司退款保函。
(2)買方違約責任
(a)買方未能按照規定的日期付款,則需自規定的付款日后的第一天開始,按照每年5%的利率,向賣方支付利息;
(b)按照合同約定,認定為買方違約的,買方還應支付賣方因該違約而合理產生的所有成本、費用;
(c)買方違約行為超過5個工作日的,賣方有權延長交貨日期;買方在收到賣方的違約通知后20日內仍未修正其違約行為的,賣方有權相應延長交付期限、解除合同或留置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