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分為兩部分,內容解釋涵蓋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三個領域。第一部分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法審委會通過,第二部分于2016年5月9日由最高法審委會通過。涉海司法解釋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在接受《人民法院報》采訪時指出,我國是一個海洋大國,黨和政府歷來重視海洋管控和治理。長期以來,人民法院對東海、南海包括中沙、西沙等我國管轄海域行使司法管轄權。涉海行政部門也對我國管轄海域一直不間斷地進行海上治安執法和漁業綜合管理。
黨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海洋資源開發能力,發展海洋經濟,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堅決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建設海洋強國”。“一帶一路”戰略特別是“海上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進一步凸顯海洋在國家安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
隨著海洋資源開發與利用、海上航運、海上工程建設的蓬勃發展,涉海案件也隨之增多,再加上涉海案件本身涉外性強的特點,對人民法院如何積極行使海上司法管轄以及有關法律的一般性規定在涉海案件中如何具體適用,提出了一些需要統一認識的新問題。
漁政、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門,也多次就進一步提高海上執法規范化水平、證據審查認定標準等問題,建議通過司法解釋進行明確。在此背景下,最高法去年決定立項,制定有關審理涉海案件的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