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自己的債權無法得到保障,舟山市某船廠老板管某與債務人柳某串通,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結果,管某非但沒能優先受償,反因妨害作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柳某和另外兩人也分別被追究刑事責任。
2014年7月,管某聽聞舟山某船務公司即將破產,遂向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討要該公司欠船廠的380萬余元船舶修理費。但柳某告訴管某,該船務公司已經資不抵債,船廠的債權如果列入破產債權進行破產統一、平等分配,受償比例將很低。
為優先受償、全額受償,柳某提議將該公司正停靠在船廠的“明贏9號”船抵債給船廠,并讓管某通過留置權方式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管某對此表示同意。隨后,兩人多次商量后決定,編造“明贏9號”船于2014年7月1日至7月21日期間在船廠進行維修,產生380萬元維修費用的事實,并分別指使船廠副廠長俞某和船務公司機務經理翁某偽造“明贏9號”船的船舶修理合同、工程驗收單等材料。
2014年10月,管某攜帶上述偽造材料代表船廠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船務公司支付“明贏9號”船的修理費、違約金、滯納金等共計人民幣431.85萬元,同時向海事法院申請扣押該船。
寧波海事法院經調查后認為船廠與船務公司存在惡意串通、虛構事實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管某得知事情敗露,向法院提出申請撤回訴訟,但未獲法院準許。
案發后,定海檢察機關以涉嫌作偽證對管某、柳某、俞某、翁某4人提起刑事訴訟。定海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管某為了實現船廠債權的優先權,伙同柳某共同指使他人作偽證,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被告人俞某、翁某幫助他人偽造證據,其行為已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最終,管某、柳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俞某、翁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
2014年7月,管某聽聞舟山某船務公司即將破產,遂向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討要該公司欠船廠的380萬余元船舶修理費。但柳某告訴管某,該船務公司已經資不抵債,船廠的債權如果列入破產債權進行破產統一、平等分配,受償比例將很低。
為優先受償、全額受償,柳某提議將該公司正停靠在船廠的“明贏9號”船抵債給船廠,并讓管某通過留置權方式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管某對此表示同意。隨后,兩人多次商量后決定,編造“明贏9號”船于2014年7月1日至7月21日期間在船廠進行維修,產生380萬元維修費用的事實,并分別指使船廠副廠長俞某和船務公司機務經理翁某偽造“明贏9號”船的船舶修理合同、工程驗收單等材料。
2014年10月,管某攜帶上述偽造材料代表船廠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船務公司支付“明贏9號”船的修理費、違約金、滯納金等共計人民幣431.85萬元,同時向海事法院申請扣押該船。
寧波海事法院經調查后認為船廠與船務公司存在惡意串通、虛構事實的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管某得知事情敗露,向法院提出申請撤回訴訟,但未獲法院準許。
案發后,定海檢察機關以涉嫌作偽證對管某、柳某、俞某、翁某4人提起刑事訴訟。定海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管某為了實現船廠債權的優先權,伙同柳某共同指使他人作偽證,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被告人俞某、翁某幫助他人偽造證據,其行為已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最終,管某、柳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俞某、翁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