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環境保護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船舶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一、二階段)》,提出用六年時間分兩步提高國內航行船舶發動機排放標準,加強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作為我國首個船舶發動機排放標準,新規將于2018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
新標準將適用于具有中國船籍在我國水域航行或作業的船舶(包括內河船、沿海船、江海直達船、海峽(渡)船和各類漁船)裝用的額定凈功率大于37千瓦、新生產船用發動機的環境管理,遠洋運輸船舶、游艇等將不列入標準控制范圍。
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司長鄒首民表示,新標準將分兩個階段實施,與我國船機排放現狀相比,第一階段實施后PM排放將削減70%左右,NOx排放將削減20%以上;在此基礎上,第二階段PM和NOx將分別進一步降低40%和20%。他預測,按照每年新增船機1000萬千瓦,壽命期為25年計算,實施第一階段標準3年,所制造投入使用的船機在全壽命期內將減排NOx約140萬噸,PM約40萬噸;若實施第二階段標準3年,裝用這些船機的船舶在其壽命期內將進一步減排NOx約115萬噸,PM約6萬噸。
鄒首民稱,標準中規定的型式檢驗、生產一致性檢查、耐久性要求等都只針對新船;大修的要求針對在用船;船用燃料的規定,不僅適用于新生產的船舶,同時也適用于正在使用的所有船舶。
針對船舶“達標”的技術和成本,他介紹,達到第一階段的標準主要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在不改變燃油系統的前提下,通過改善機內燃燒降低排放,具體來說有增加中冷器散熱面積、提高增壓壓力、采用廢氣再循環裝置、優化噴射等技術手段可供選擇,成本在幾千到十余萬元不等,占船機成本的5—20%,船舶成本的2%以下,成本增加較少;另一種是將燃油供給系統電控化,由機械泵改為電控燃油噴射,這種方式短期內增加的成本較多,約占船機成本的40—50%,船舶成本的 5%以下,但其優點是,由于采用了先進供油技術,為今后排放法規進一步加嚴打下了較好的基礎,從長遠來看有助于降低減排成本。在此基礎上,要達到第二階段要求,可通過增壓中冷、發動機燃燒系統和進氣系統的結構進一步優化改進、發動機噴油正時調整、廢氣再循環裝置(EGR)等改善機內燃燒技術,必要情況下采用選擇性催化還原裝置等后處理措施,成本增加幾千到十余萬元,占原機成本的6—20%,約占船舶成本的2%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