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日,“福景001”起重船在廣東陽江No.2大型船舶候潮防臺錨地錨泊防臺期間,走錨觸碰海上風電場風機樁后斷裂沉沒,船上4人獲救,25人死亡,1人失蹤。
5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在官網發布了《陽江“7·2”“福景001”起重船風災事故調查報告》。(https://www.msa.gov.cn/page/article.do?articleId=377716ED-9A84-4981-AC6E-D8240B56D22F)
該報告共57頁,包含:
一、事故簡況
二、專業術語和標準用語標示
三、調查取證情況
四、防臺組織及應急處置
五、事故經過
六、搜尋救助情況
七、事故損失情況
八、事故原因分析
九、責任認定
十、調查發現的問題
十一、處理建議
十二、安全管理建議
以下摘自《陽江“7·2”“福景001”起重船風災事故調查報告》:
九、責任認定
這是一起臺風導致無動力起重船走錨,觸碰風機樁后斷裂沉沒,相關企業及船舶未按要求撤離人員、謊報在船人數,船舶走錨后未及時請求救助,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風災事故。
許軍和江蘇華景對“福景001”重大人員傷亡負直接責任;永福電力、龍源振華、廣電設計、華申閩能聯合體、青洲風電負有管理責任。
十一、處理建議
(一)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福景001”實際控制人許軍,指使相關人員謊報在船人員情況、不按要求撤離船上人員,瞞報船舶走錨險情,未及時采取措施避免事態擴大,最終造成25人死亡、1人失蹤,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16]的規定,已按程序移送陽江市公安局進一步調查處理。
2.江蘇華景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吳建亮,不按要求組織撤離船上人員,參與謊報在船人員情況,最終造成25人死亡、1人失蹤,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移送陽江市公安局進一步調查處理。
3.江蘇華景總船長兼船管部經理李昌龍,不按要求組織撤離船上人員,參與謊報在船人員情況,最終造成25人死亡、1人失蹤,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鑒于其已死亡,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4.江蘇華景“福景001”項目部經理、船舶總監楊海,不按要求組織撤離船上人員,參與謊報在船人員情況,最終造成25人死亡、1人失蹤,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移送陽江市公安局進一步調查處理。
5.江蘇華景“福景001”項目部安全總監初乃濤,不按要求組織撤離船上人員,參與謊報在船人員情況,最終造成25人死亡、1人失蹤,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移送陽江市公安局進一步調查處理。
6.“福景001”船長黃春東,不按要求組織撤離船上人員,最終造成25人死亡、1人失蹤,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鑒于其已死亡,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二)對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
1.“福景001”。
事故發生時,該輪船上4個法定救生筏送岸檢修,船上救生筏實際情況與《國內航行海船安全與環保證書》記載要求不符,違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條的規定。建議陽江海事局按規定對“福景001”進行行政處罰。
2.港設船檢公司。
違反船舶檢驗規范的技術要求和程序要求開展檢驗,違反了《船舶檢驗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17]的規定。建議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對該公司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3.江蘇華景。
不具備施工勞務資質和工程施工資質,也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與永福電力簽訂《“福景001”船舶營運協議》,實際從事青洲項目施工勞務和風電基礎樁施工,其行為涉嫌違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五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陽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處理。
4.永福電力。
通過與江蘇華景簽訂《“福景001”船舶運營協議》,將承包的風機基礎施工和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工程施工資質和施工勞務資質的江蘇華景,涉嫌違反《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未按照防臺專項預案要求督促人員撤離,也未清點核實人員撤離情況,涉嫌違反《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18]的規定。建議陽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處理。
5.龍源振華。
未按照防臺專項預案安排人員到撤離點清點人數;在獲知“福景001”未按照建設單位要求撤離全部人員的情況后,未上報青洲風電項目部和廣電設計項目部,也未督促糾正,涉嫌違反《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議陽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處理。
6.廣電設計。
未按照防臺風專項應急預案關于人員撤離的要求有效監督人員撤離情況,不掌握實際在船人數,涉嫌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19]的規定。建議陽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處理。
7.華申建設。
未按照《粵電陽江青洲一、二海上風電場項目監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監理實施細則》中“監理單位應對出海作業人員登記管理進行監督”的要求,對日常船上人員的上下進行有效監控,在本次防臺期間,未監督龍源振華是否真正開展撤離人員清點工作,涉嫌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議陽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處理。
8.閩能咨詢。
未按照《粵電陽江青洲一、二海上風電場項目監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監理實施細則》中“監理單位應對出海作業人員登記管理進行監督”的要求,對日常船上人員的上下進行有效監控,在本次防臺期間,未監督龍源振華是否真正開展撤離人員清點工作,涉嫌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議陽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處理。
9.青洲風電。
未按照防臺風專項應急預案關于人員撤離的要求有效監督人員撤離情況,不掌握實際在船人數,涉嫌違反《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20]的規定。建議陽江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處理。
(三)對相關管理部門和人員的處理建議。
建議福建省交通運輸廳對福建省地方海事發展中心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廣東海事局對陽江海事局及其相關責任人員、陽江市人民政府對陽江市發展和改革局及陽西縣發展和改革局及其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7] 《船舶檢驗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建立和嚴格執行保證檢驗發證質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18]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嚴格落實施工現場安全措施,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發生。
[19]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20]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建設單位對工程的安全生產責任;建設單位應當監督工程總承包單位履行對工程的安全生產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