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天海防務公開信息顯示,天海融合防務裝備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何旭東、總經理占金鋒、副總經理翁記泉、副總經理董文婕、財務總監張曉燕因信息披露違規,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責令改正。
詳細違規行為如下:
1.未按規定及時披露對子公司的擔保。你公司分別于2021年11月12日、11月24日、11月26日出具《不可撤銷的擔保書》、于2022年3月28日出具《履約保函》,約定對子公司江蘇大津重工有限公司(簡稱“大津重工”)應向船東或出口代理方承擔的債務、義務和責任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所涉擔保本金合計人民幣349,356,800元,你公司在股東大會審議時預計了擔保額度,但未在擔保事項實際發生時及時披露。你公司分別于2022年3月28日、7月27日簽訂保證合同,約定為子公司大津重工、江蘇佳美海洋工程裝備有限公司向銀行的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所涉擔保債權余額分別為12,000萬元、200萬元,但你公司分別于2022年4月20日、8月26日才補充披露。前述行為不符合《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第一條第五項、《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號)第十二條的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2.關聯交易披露不準確。2022年11月11日、2023年1月30日,你公司子公司上海沃金天然氣利用有限公司(簡稱“沃金天然氣”)與廈門太威商貿有限公司(簡稱“太威商貿”)簽訂兩份《焦炭買賣合同》,向太威商貿采購焦炭,合同金額總計20,070萬元。經查,太威商貿將沃金天然氣支付的采購款于同日直接或間接劃轉至欽實(廈門)貿易有限公司(簡稱“欽實集團”),沃金天然氣向太威商貿采購的焦炭實質為向欽實集團采購,欽實集團為你公司實際控制人何旭東控制的企業,上述交易構成關聯交易。你公司在2022年年度報告里披露對太威商貿的預付款為2,000萬元;于2023年4月21日在《關于2023年日常關聯交易計劃的公告》中披露2022年全年、2023年以來截至披露日,公司向欽實集團采購商品或勞務的交易金額均為0。你公司在上述臨時報告、定期報告中,未準確披露前述關聯交易實質和金額,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3.你公司在2022年年報中對大宗貿易焦炭業務按凈額法核算,但2021年年報、2022年半年報和季度報告中仍按總額法核算,導致相關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確認不準確,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4.2022年報中對H&CMARINEENGINEERING(SINGAPORE)PTE.LTD(簡稱“H&C”)壞賬準備轉回的會計處理不準確。你公司將應收H&C的合同價款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和應收賬款、將合同價款與現銷價格的差異計入壞賬準備核算。你公司未按規定以現銷價格確定主營業務收入,亦未通過未實現融資收益等科目進行會計核算,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的相關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5.你公司2022年年報中前五大客戶、供應商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6.未按規定及時披露政府補助。你公司子公司泰州市金海運船用設備有限責任公司分別于2022年2月10日、9月2日收到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349萬元、260萬元,但你公司直至2022年6月10日、9月8日才補充披露。你公司子公司大津重工于2022年11月11日收到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500萬元,但你公司直至2022年11月16日才補充披露。前述行為不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第40號--上市公司獲得政府補助公告格式》的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7.2022年報中與履約進度相關的財務處理問題。一是子公司大津重工及其泰州分公司2022年對于部分設備投入未按相同的方法確認履約進度。二是個別項目用于核算實際成本中的部分專項費用或直接人工于2022年末未及時暫估。前述行為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十二條、《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6號)第九條的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決定如下:
出具警示函
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