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的市場禁入決定書稱,決定對*ST舜船時任董事長王軍民采取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時任財務負責人、副總經理曹春華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據介紹,2010年10月16日至2014年9月1日期間,王軍民任*ST舜船董事長,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5月7日期間任*ST舜船總經理;2010年10月16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間,曹春華任*ST舜船財務負責人、副總經理。
根據市場禁入決定書,*ST舜船未按規定披露其與明德重工的關聯交易,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情形。王軍民和曹春華為對該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市場禁入決定書同時稱,*ST舜船2013年和2014年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數據不實。證監會認為,*ST舜船的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王軍民和曹春華為對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33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和第五條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王軍民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對曹春華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據介紹,2010年10月16日至2014年9月1日期間,王軍民任*ST舜船董事長,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5月7日期間任*ST舜船總經理;2010年10月16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間,曹春華任*ST舜船財務負責人、副總經理。
根據市場禁入決定書,*ST舜船未按規定披露其與明德重工的關聯交易,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及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情形。王軍民和曹春華為對該項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市場禁入決定書同時稱,*ST舜船2013年和2014年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數據不實。證監會認為,*ST舜船的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王軍民和曹春華為對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33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和第五條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王軍民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對曹春華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