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
11月27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正式對外公布。
福建遠大船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高文華逐字閱讀了這份“意見”,更加迫切地希冀手里那份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的終審判決書能夠切實執行,而不會變成一張“法律白條”。
法院判決有關部門賠償
2011年12月20日,《法制日報》刊登了題為《福建一省重點建設項目“擱淺”背后》的調查報道。記者當年前往福建,深入調查后報道了福建遠大船業有限公司與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政府、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的訴訟糾紛。
福建遠大船業有限公司是一家由幾十戶漁民入股投資建成的民營企業,這家公司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海域使用權后,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申報建設船塢及配套工程項目,這一項目曾被確定為福建省重點建設項目。就在該項目建設臨近收尾之際,平潭縣人民政府下達了《關于征收福建遠大船業有限公司遠大船舶修造廠的決定》。接下來,當地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強行進駐造船廠項目所占土地和海域,強行拆毀造船廠已建工程,違法砍伐造船廠范圍內林木,將造船廠施工設備、原料等相關財產強行運離……
記者曾就這一糾紛采訪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當記者詢問時任管委會主任謝秀桐,“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規劃的實施是否要依法進、依法行政、依法辦事?”這位主任言之鑿鑿地告訴記者,“我們都要依法行政”。
此后4年,這一“民告官”的訴訟進程坎坷不斷,《法制日報》相繼以《福建平潭開審遠大船業物權糾紛案》《打造法治政府須“以公開為常態”》為題進行了追蹤報道。
時隔5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對原告福建遠大船業有限公司訴被告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政府的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一案作出判決,確認二被告共同強制拆除原告船舶修造廠在建工程、現場機器設備和原材料等資產的行政強制行為違法;判決二被告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支付賠償金人民幣198787774元。
一審判決下達后,原告與二被告均不服判決,上訴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6年7月30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這一行政訴訟案下達了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3個月未見執行
福建遠大船業有限公司歷經5年艱難訴訟,獲得勝訴,但董事長高文華沒有一絲喜悅。
11月30日,高文華告訴記者,終審判決已經生效,至今已有3個月之久。他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申請執行書,該院于9月18日收到申請書下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
高文華用電子郵件將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和該院10月17日下發的《執行通知書》一并發給記者。記者注意到,這份蓋有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印章的執行通知書是發給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和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政府的,《執行通知書》行文措辭強硬:
“……令你(單位)在收到本通知三日內履行下列義務:一、確認被告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政府共同強制拆除原告船舶修造廠在建工程、現場機器設備和原材料等資產的行政強制行為違法;二、向申請人支付賠償款本金人民幣198787774元……”
執行通知書最后強調,“如不履行上述義務,本院將強制執行,并依法對你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無論如何,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和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政府走公函遞出的《執行通知書》至11月30日應該收到,但焦急無奈的高文華沒得到半點消息回饋。
11月27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正式對外公布。
福建遠大船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高文華逐字閱讀了這份“意見”,更加迫切地希冀手里那份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的終審判決書能夠切實執行,而不會變成一張“法律白條”。
法院判決有關部門賠償
2011年12月20日,《法制日報》刊登了題為《福建一省重點建設項目“擱淺”背后》的調查報道。記者當年前往福建,深入調查后報道了福建遠大船業有限公司與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政府、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的訴訟糾紛。
福建遠大船業有限公司是一家由幾十戶漁民入股投資建成的民營企業,這家公司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海域使用權后,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申報建設船塢及配套工程項目,這一項目曾被確定為福建省重點建設項目。就在該項目建設臨近收尾之際,平潭縣人民政府下達了《關于征收福建遠大船業有限公司遠大船舶修造廠的決定》。接下來,當地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強行進駐造船廠項目所占土地和海域,強行拆毀造船廠已建工程,違法砍伐造船廠范圍內林木,將造船廠施工設備、原料等相關財產強行運離……
記者曾就這一糾紛采訪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當記者詢問時任管委會主任謝秀桐,“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規劃的實施是否要依法進、依法行政、依法辦事?”這位主任言之鑿鑿地告訴記者,“我們都要依法行政”。
此后4年,這一“民告官”的訴訟進程坎坷不斷,《法制日報》相繼以《福建平潭開審遠大船業物權糾紛案》《打造法治政府須“以公開為常態”》為題進行了追蹤報道。
時隔5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對原告福建遠大船業有限公司訴被告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政府的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一案作出判決,確認二被告共同強制拆除原告船舶修造廠在建工程、現場機器設備和原材料等資產的行政強制行為違法;判決二被告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支付賠償金人民幣198787774元。
一審判決下達后,原告與二被告均不服判決,上訴至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6年7月30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這一行政訴訟案下達了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3個月未見執行
福建遠大船業有限公司歷經5年艱難訴訟,獲得勝訴,但董事長高文華沒有一絲喜悅。
11月30日,高文華告訴記者,終審判決已經生效,至今已有3個月之久。他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申請執行書,該院于9月18日收到申請書下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
高文華用電子郵件將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和該院10月17日下發的《執行通知書》一并發給記者。記者注意到,這份蓋有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印章的執行通知書是發給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和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政府的,《執行通知書》行文措辭強硬:
“……令你(單位)在收到本通知三日內履行下列義務:一、確認被告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政府共同強制拆除原告船舶修造廠在建工程、現場機器設備和原材料等資產的行政強制行為違法;二、向申請人支付賠償款本金人民幣198787774元……”
執行通知書最后強調,“如不履行上述義務,本院將強制執行,并依法對你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無論如何,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和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政府走公函遞出的《執行通知書》至11月30日應該收到,但焦急無奈的高文華沒得到半點消息回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