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消息,1.9億元賠償——今年7月,高文華拿到了這份“史上最貴強拆判決”,但如何兌現成為難事。這距他公司的船廠被違法強拆已過去5年了,他和股東的處境日益艱難。
“平潭的行政級別比我們高。”作出判決的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向高文華解釋,敗訴的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由福建省直管,它雖曾是福州下轄縣,但現在為正廳級。法官認為,按照現在的司法體制特點,應該先通過政法委、上級法院與平潭溝通,并且現在還不到強制從對方賬上劃款的時候,“打個比方,你非要我坐動車、坐飛機,我不能,我現在只能騎自行車”。
在法官表態“法院正在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執行”的同時,平潭管委會辦公室一名負責人也告訴高文華,平潭一定會履行判決,不過需要一定時間。
省重點工程施工兩年后面臨拆遷
位于閩東沿海的平潭是中國第五大島、福建第一大島,地處海上交通要道。2005年,當地人高文華看好水上運輸市場,決定成立福建遠大船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大公司”),注冊資本4200萬元。
“后來手續跑了差不多3年,蓋了很多很多章。”高文華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2007年2月,公司取得了平潭縣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用地面積197.6畝,2008年4月,福建省政府又給該公司頒發了《海域使用權證書》,用海面積913.2畝。
高文華自信滿滿:如果船舶修造廠完工,生產能力將名列福建省前茅,雖然投資過億元,但大約經營7年即可回本。平潭縣發改局此前也通知遠大公司,稱項目入選2007年福建省重點項目,要求按時、保質、保量完成。
船廠開建的同時,平潭也在迅速發展著。2009年7月,平潭建立福州(平潭)綜合實驗區,首任管委會主任由福州市副市長兼任的干部配置,更讓該縣的未來擁有進一步想象空間。
高文華為家鄉發展感到高興,但沒想到,他的“船廠夢”即將破碎。2010年8月,平潭管委會發出《關于金井作業區泊位工程項目涉及征遷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拆遷通知》),稱根據實驗區和福州港平潭港區的總體規劃,遠大公司船廠的全部用地、用海均在一項工程的擬征用范圍內。
《拆遷通知》所說的工程指平潭港區金井作業區一期1號~5號泊位工程。這被譽為“平潭開放開發先行啟動的基礎設施重點建設項目”,此后也成了福建省重點工程。在主政者的布局中,它總投資預計25億元、規劃年吞吐量1360萬噸,無疑能打通平潭與周邊地區的交往,提供更便捷的國際國內貨物進出平臺,戰略意義重大。
“船廠建了兩年,還沒建好,但我們接到通知只好停工了。”高文華無奈,船廠的位置與金井作業區1號、2號泊位有重疊之處,也就是說,他的“重點工程”要給另一項重點工程讓步,而遠大公司早已備好人才、只待開業,一些合作伙伴也與公司簽了框架協議。
船廠“胎死腹中”,平潭管委會與遠大公司開始協商補償,初步方案為補償9600萬元、另加其他物質補償。對此,聲稱已投入上億元的遠大公司無法接受。
平潭縣政府曾要求各部門“超常規運作”
補償沒有談妥的時候,2011年3月,金井作業區泊位工程的一家施工單位進場開始填海作業。遠大公司試圖阻止,并隨即向有關部門舉報。
施工單位請示平潭管委會能否繼續施工。事實上,針對遠大公司的拆遷手續彼時并不齊全,有關部門尚未對該公司船廠作出征收決定,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也沒被收回。
與國內不少被曝光的拆遷一樣,經濟發展的沖動讓平潭難逃“先上車、后補票”的通病。高文華的代理律師、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令說,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所謂“拆遷”必須由縣級以上政府下達征收決定,而不是由某個機關直接發個《拆遷通知》。
平潭管委會并非不知道這一點。當年6月,平潭管委會在給施工單位的回函中坦言“目前前期手續尚未齊全”,但強調“本工程工期緊、任務重,為確保工程建設不受影響,我區正加緊辦理項目前期手續”“我區要求你司不能停工”。
至于“繼續施工可能造成的與工程施工程序不符以及征收用地用海手續完善的問題”,平潭管委會表示“將會及時與省上相關部門協調解決,可能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責任由我區承擔”。
同樣求“快”的還有平潭縣政府,2010年9月,在給遠大公司下發《拆遷通知》一個月之后,該縣舉行了遠大船廠評估及金井作業區前期工作推進會。會議紀要顯示,會議直言各部門要“超常規運作,采取先辦后補手續的方式,盡量簡化程序”,同時要積極協調省級對口單位盡快審批。
然而,法律程序并沒有那么快。前述施工單位填海作業之前,福建交通運輸廳剛向國家交通運輸部轉報了使用港口岸線的申請。2012年6月,交通部審查了申請材料,隨后批復了金井作業區1號、2號泊位工程使用岸線的申請——這正與遠大公司擁有使用權的海域存在重疊。
6個月之后,交通部在行政復議決定中承認了這一點,決定撤銷前述批復。
高文華不知道說什么好:盡管暫時保下了這片海域,但在一年多前的2011年5月11日,公司的在建船廠已經被強制拆除了。
拆除的前幾天,接到該公司舉報的福建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某支隊多次前往施工現場調查。該支隊于拆遷次日出具的調查報告顯示,一名縣領導早前向隊員介紹,他們是“不得已只好先行施工”“為了不影響工程進度”。支隊建議公司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平潭也開始了拆后的“亡羊補牢”——2011年5月18日,遠大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被決定收回;11月,針對遠大船廠項目的所有用海用地及相關設備設施,平潭縣政府作出《征收決定》,補償金額參照評估結果,此外擬提供95.6畝工業用地、30畝商服用地供該公司轉產轉業。
管委會、縣政府當庭否認強拆,被判賠1.9億元
遠大公司開始了為期4年的一系列訴訟。2012年3月,遠大公司針對《征收決定》起訴了平潭縣政府。未等判決,該縣當年5月主動撤回了這份決定。
2013年4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平潭縣政府“怠于履行舉證責任”為由,認定作出征收決定的證據不足、判其違法。次年3月,曾讓高文華“船廠夢”破碎的《拆遷通知》,又因“該通知未送達”被判定無效。
強拆船廠的行為則在2014年4月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在遞交給福州市中院的起訴狀中,遠大公司向平潭管委會、平潭縣政府索賠3.4億元,包括在建工程等資產損失1.6億元、停產停業損失1.6億元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折舊損失、海域使用權折舊損失,公司還要求返還被侵占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海域使用權。
第一項索賠里的1.6億元,是遠大公司此前單方委托一家評估機構得出的損失結論。相較之下,平潭方面通過評估機構得出的數字是9600萬元,二者相差巨大,誰也說服不了誰。
于是,福州中院委托了浙江一評估機構,依據雙方共同確定的評估明細,就船廠的在建工程、現場及其設備及原材料等資產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2015年6月,該機構的資產評估結論是1.98億元,包括在建工程1.94億元、原材料92.4萬元、房屋建筑68.9萬元、固定機械265.5萬元、臨時設施23.4萬元等。
對此,高文華表示“很意外”,平潭管委會、平潭縣政府則質疑其間多處出現重復評估。
四次開庭之后,2016年2月,福州中院作出判決,確認平潭管委會、平潭縣政府的行政強制行為違法,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支付賠償金1.98億元。至于該公司的海域使用權,目前并未被收回;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爭議已在另案訴訟之中。
2016年7月,福建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該院認為,平潭管委會、平潭縣政府實施的行政強制行為缺乏法律依據、超越職權,原審判決并無不當。判決稱,原審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的資產評估報告也無不當,應予采信。
不過,高文華與“船廠夢”無緣了。判決顯示,鑒于船廠建設項目用地規劃(企業用地)已與2011年11月國務院批準的《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中制訂的相關規劃(港口經貿區)已不相適應,遠大公司客觀上已無法繼續其原定項目建設,且在建工程、相關建筑物、機器設備、原材料等被拆毀或滅失,已無法修復或歸還。
有意思的是,平潭管委會、平潭縣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均曾在庭審中否認船廠是其強拆的。他們稱,雖然作出過一系列文件,但其都從未以自身名義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更未具體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記者注意到,強拆發生的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剛于當年1月施行,行政強拆被取消,強拆只能申請法院進行。
福建省高院沒有支持平潭方面的辯解。判決認為,從強拆行為發生的前因后果看,為推進實施有關項目建設,平潭需要收回遠大公司正在使用的國有土地和海域,平潭縣政府積極配合管委會實施用地用海的“征收”和補償工作,同時,縣政府在強拆行為發生后曾作出征收決定,并參與協商資產評估、補償等事務,表明其對強拆造成的后果采取了積極補救措施。
判決難兌現,法官稱法院行政級別低于被告
在平潭方面看來,他們解決遠大船廠補償問題的誠意是十足的。在庭審及調解時,平潭管委會、平潭縣政府多次表示,平潭曾作出巨大的努力,在今后也將繼續努力,使安置補償問題能夠得到公正、和平的解決。
不過,福建省高院作出判決4個多月后,平潭管委會、平潭縣政府依舊沒有履行1.98億元賠償判決。
2016年10月17日,福州中院向平潭管委會、平潭縣政府發出《執行通知書》,稱申請執行人已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令平潭管委會、縣政府在收到通知書3日內履行判決,如不履行,將強制執行,并依法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這份賠償依舊沒有兌現,福州中院也未強制執行。12月6日,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陪同高文華來到了該院。
“生效的判決肯定要執行。執行過程當中涉及的特殊主體是平潭管委會,但不管怎么特殊,都要維護法律的權威。”福州中院一名副院長強調,該院已做了很多工作,包括向福州市政法委、福建省高院報告,現在還在6個月執行期內,“平潭是綜合實驗區,現在又是自貿區,帽子好幾頂,跟福州的關系比較特殊,市里協調還不夠,要省里協調”。
該院執行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也表示,平潭實驗區2013年已由福建省直管,獲得設區市經濟社會管理權限,行政級別高于福州中院,“從管轄上,平潭脫離了福州,因此體制結構上處于磨合階段”。
高文華提出能否凍結平潭管委會、平潭縣政府賬戶并劃扣1.98億元賠償,前述執行局負責人表示“理論上沒有劃不走的,但這是實驗區的錢”,一些錢是“專款專用”。問及能否將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被執行失信單位名單、被執行人員名單,或司法拘留法定代表人,對其罰款、限制出境,負責人表示為難。
“你都懂這些法律程序,但是,我們目前的特點是‘和諧執行’。”前述負責人說,法院暫時不能這么做,而可以逐級上報,由上級到平潭溝通。另一工作人員表示“現在還不到強制執行的時候”“先溝通談判,哪有一下子拿出沖鋒槍的?這不可能”。
高文華告訴記者,船廠2011年還沒經營就被拆遷了,公司一直沒拿到合適的補償,不少小股東都是借錢投資的,目前生活艱難、債主臨門,賠償大多要用來還債。即使延遲履行能有延遲履行金,但難抵民間借貸的高利息,“晚還一天,有時候就是十幾萬利息。越晚還,國家的損失也越大”。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松年認為,案件既然由福州中院判決,就應由福州中院執行,“和行政級別沒關系,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他表示“和諧執行”是應該的,但不能夠為了“和諧”就一直拖著不執行。
“法院作出了生效判決,應該在最短可能時間內得到執行,這既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也是法律權威性的具體體現。”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郎佩娟也表示,行政訴訟法規定賠償費用從各級財政列支,這筆款項屬于專款專用,“有可能準備金不夠,下一步還需要去籌款等,這些技術問題需要協調”“但是,這類問題應該是當事人優先,不管多少,先賠過去,把當事人的損害給賠上”。
記者注意到,今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要求被訴行政機關要依法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機關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補償損失的判決,要積極履行義務。今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也提出,遵循及時合理補償原則,完善國家補償制度,給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補償。
“福州中院多年來已組織與平潭協調多次,都未成功。”王令律師建議,除了扣劃款項之外,法院可直接發司法建議函,給紀檢部門、組織部門去信,有關單位法定代表人是人大代表,如有必要也可依法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獲批后拘留,“制約的手段夠多了,關鍵是看能不能、敢不敢讓中央的政策落地”。
“平潭的行政級別比我們高。”作出判決的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向高文華解釋,敗訴的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由福建省直管,它雖曾是福州下轄縣,但現在為正廳級。法官認為,按照現在的司法體制特點,應該先通過政法委、上級法院與平潭溝通,并且現在還不到強制從對方賬上劃款的時候,“打個比方,你非要我坐動車、坐飛機,我不能,我現在只能騎自行車”。
在法官表態“法院正在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執行”的同時,平潭管委會辦公室一名負責人也告訴高文華,平潭一定會履行判決,不過需要一定時間。
省重點工程施工兩年后面臨拆遷
位于閩東沿海的平潭是中國第五大島、福建第一大島,地處海上交通要道。2005年,當地人高文華看好水上運輸市場,決定成立福建遠大船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大公司”),注冊資本4200萬元。
“后來手續跑了差不多3年,蓋了很多很多章。”高文華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2007年2月,公司取得了平潭縣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用地面積197.6畝,2008年4月,福建省政府又給該公司頒發了《海域使用權證書》,用海面積913.2畝。
高文華自信滿滿:如果船舶修造廠完工,生產能力將名列福建省前茅,雖然投資過億元,但大約經營7年即可回本。平潭縣發改局此前也通知遠大公司,稱項目入選2007年福建省重點項目,要求按時、保質、保量完成。
船廠開建的同時,平潭也在迅速發展著。2009年7月,平潭建立福州(平潭)綜合實驗區,首任管委會主任由福州市副市長兼任的干部配置,更讓該縣的未來擁有進一步想象空間。
高文華為家鄉發展感到高興,但沒想到,他的“船廠夢”即將破碎。2010年8月,平潭管委會發出《關于金井作業區泊位工程項目涉及征遷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拆遷通知》),稱根據實驗區和福州港平潭港區的總體規劃,遠大公司船廠的全部用地、用海均在一項工程的擬征用范圍內。
《拆遷通知》所說的工程指平潭港區金井作業區一期1號~5號泊位工程。這被譽為“平潭開放開發先行啟動的基礎設施重點建設項目”,此后也成了福建省重點工程。在主政者的布局中,它總投資預計25億元、規劃年吞吐量1360萬噸,無疑能打通平潭與周邊地區的交往,提供更便捷的國際國內貨物進出平臺,戰略意義重大。
“船廠建了兩年,還沒建好,但我們接到通知只好停工了。”高文華無奈,船廠的位置與金井作業區1號、2號泊位有重疊之處,也就是說,他的“重點工程”要給另一項重點工程讓步,而遠大公司早已備好人才、只待開業,一些合作伙伴也與公司簽了框架協議。
船廠“胎死腹中”,平潭管委會與遠大公司開始協商補償,初步方案為補償9600萬元、另加其他物質補償。對此,聲稱已投入上億元的遠大公司無法接受。
平潭縣政府曾要求各部門“超常規運作”
補償沒有談妥的時候,2011年3月,金井作業區泊位工程的一家施工單位進場開始填海作業。遠大公司試圖阻止,并隨即向有關部門舉報。
施工單位請示平潭管委會能否繼續施工。事實上,針對遠大公司的拆遷手續彼時并不齊全,有關部門尚未對該公司船廠作出征收決定,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也沒被收回。
與國內不少被曝光的拆遷一樣,經濟發展的沖動讓平潭難逃“先上車、后補票”的通病。高文華的代理律師、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令說,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所謂“拆遷”必須由縣級以上政府下達征收決定,而不是由某個機關直接發個《拆遷通知》。
平潭管委會并非不知道這一點。當年6月,平潭管委會在給施工單位的回函中坦言“目前前期手續尚未齊全”,但強調“本工程工期緊、任務重,為確保工程建設不受影響,我區正加緊辦理項目前期手續”“我區要求你司不能停工”。
至于“繼續施工可能造成的與工程施工程序不符以及征收用地用海手續完善的問題”,平潭管委會表示“將會及時與省上相關部門協調解決,可能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責任由我區承擔”。
同樣求“快”的還有平潭縣政府,2010年9月,在給遠大公司下發《拆遷通知》一個月之后,該縣舉行了遠大船廠評估及金井作業區前期工作推進會。會議紀要顯示,會議直言各部門要“超常規運作,采取先辦后補手續的方式,盡量簡化程序”,同時要積極協調省級對口單位盡快審批。
然而,法律程序并沒有那么快。前述施工單位填海作業之前,福建交通運輸廳剛向國家交通運輸部轉報了使用港口岸線的申請。2012年6月,交通部審查了申請材料,隨后批復了金井作業區1號、2號泊位工程使用岸線的申請——這正與遠大公司擁有使用權的海域存在重疊。
6個月之后,交通部在行政復議決定中承認了這一點,決定撤銷前述批復。
高文華不知道說什么好:盡管暫時保下了這片海域,但在一年多前的2011年5月11日,公司的在建船廠已經被強制拆除了。
拆除的前幾天,接到該公司舉報的福建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某支隊多次前往施工現場調查。該支隊于拆遷次日出具的調查報告顯示,一名縣領導早前向隊員介紹,他們是“不得已只好先行施工”“為了不影響工程進度”。支隊建議公司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平潭也開始了拆后的“亡羊補牢”——2011年5月18日,遠大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被決定收回;11月,針對遠大船廠項目的所有用海用地及相關設備設施,平潭縣政府作出《征收決定》,補償金額參照評估結果,此外擬提供95.6畝工業用地、30畝商服用地供該公司轉產轉業。
管委會、縣政府當庭否認強拆,被判賠1.9億元
遠大公司開始了為期4年的一系列訴訟。2012年3月,遠大公司針對《征收決定》起訴了平潭縣政府。未等判決,該縣當年5月主動撤回了這份決定。
2013年4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平潭縣政府“怠于履行舉證責任”為由,認定作出征收決定的證據不足、判其違法。次年3月,曾讓高文華“船廠夢”破碎的《拆遷通知》,又因“該通知未送達”被判定無效。
強拆船廠的行為則在2014年4月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在遞交給福州市中院的起訴狀中,遠大公司向平潭管委會、平潭縣政府索賠3.4億元,包括在建工程等資產損失1.6億元、停產停業損失1.6億元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折舊損失、海域使用權折舊損失,公司還要求返還被侵占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海域使用權。
第一項索賠里的1.6億元,是遠大公司此前單方委托一家評估機構得出的損失結論。相較之下,平潭方面通過評估機構得出的數字是9600萬元,二者相差巨大,誰也說服不了誰。
于是,福州中院委托了浙江一評估機構,依據雙方共同確定的評估明細,就船廠的在建工程、現場及其設備及原材料等資產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2015年6月,該機構的資產評估結論是1.98億元,包括在建工程1.94億元、原材料92.4萬元、房屋建筑68.9萬元、固定機械265.5萬元、臨時設施23.4萬元等。
對此,高文華表示“很意外”,平潭管委會、平潭縣政府則質疑其間多處出現重復評估。
四次開庭之后,2016年2月,福州中院作出判決,確認平潭管委會、平潭縣政府的行政強制行為違法,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支付賠償金1.98億元。至于該公司的海域使用權,目前并未被收回;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爭議已在另案訴訟之中。
2016年7月,福建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該院認為,平潭管委會、平潭縣政府實施的行政強制行為缺乏法律依據、超越職權,原審判決并無不當。判決稱,原審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的資產評估報告也無不當,應予采信。
不過,高文華與“船廠夢”無緣了。判決顯示,鑒于船廠建設項目用地規劃(企業用地)已與2011年11月國務院批準的《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中制訂的相關規劃(港口經貿區)已不相適應,遠大公司客觀上已無法繼續其原定項目建設,且在建工程、相關建筑物、機器設備、原材料等被拆毀或滅失,已無法修復或歸還。
有意思的是,平潭管委會、平潭縣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均曾在庭審中否認船廠是其強拆的。他們稱,雖然作出過一系列文件,但其都從未以自身名義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更未具體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記者注意到,強拆發生的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剛于當年1月施行,行政強拆被取消,強拆只能申請法院進行。
福建省高院沒有支持平潭方面的辯解。判決認為,從強拆行為發生的前因后果看,為推進實施有關項目建設,平潭需要收回遠大公司正在使用的國有土地和海域,平潭縣政府積極配合管委會實施用地用海的“征收”和補償工作,同時,縣政府在強拆行為發生后曾作出征收決定,并參與協商資產評估、補償等事務,表明其對強拆造成的后果采取了積極補救措施。
判決難兌現,法官稱法院行政級別低于被告
在平潭方面看來,他們解決遠大船廠補償問題的誠意是十足的。在庭審及調解時,平潭管委會、平潭縣政府多次表示,平潭曾作出巨大的努力,在今后也將繼續努力,使安置補償問題能夠得到公正、和平的解決。
不過,福建省高院作出判決4個多月后,平潭管委會、平潭縣政府依舊沒有履行1.98億元賠償判決。
2016年10月17日,福州中院向平潭管委會、平潭縣政府發出《執行通知書》,稱申請執行人已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令平潭管委會、縣政府在收到通知書3日內履行判決,如不履行,將強制執行,并依法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這份賠償依舊沒有兌現,福州中院也未強制執行。12月6日,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陪同高文華來到了該院。
“生效的判決肯定要執行。執行過程當中涉及的特殊主體是平潭管委會,但不管怎么特殊,都要維護法律的權威。”福州中院一名副院長強調,該院已做了很多工作,包括向福州市政法委、福建省高院報告,現在還在6個月執行期內,“平潭是綜合實驗區,現在又是自貿區,帽子好幾頂,跟福州的關系比較特殊,市里協調還不夠,要省里協調”。
該院執行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也表示,平潭實驗區2013年已由福建省直管,獲得設區市經濟社會管理權限,行政級別高于福州中院,“從管轄上,平潭脫離了福州,因此體制結構上處于磨合階段”。
高文華提出能否凍結平潭管委會、平潭縣政府賬戶并劃扣1.98億元賠償,前述執行局負責人表示“理論上沒有劃不走的,但這是實驗區的錢”,一些錢是“專款專用”。問及能否將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被執行失信單位名單、被執行人員名單,或司法拘留法定代表人,對其罰款、限制出境,負責人表示為難。
“你都懂這些法律程序,但是,我們目前的特點是‘和諧執行’。”前述負責人說,法院暫時不能這么做,而可以逐級上報,由上級到平潭溝通。另一工作人員表示“現在還不到強制執行的時候”“先溝通談判,哪有一下子拿出沖鋒槍的?這不可能”。
高文華告訴記者,船廠2011年還沒經營就被拆遷了,公司一直沒拿到合適的補償,不少小股東都是借錢投資的,目前生活艱難、債主臨門,賠償大多要用來還債。即使延遲履行能有延遲履行金,但難抵民間借貸的高利息,“晚還一天,有時候就是十幾萬利息。越晚還,國家的損失也越大”。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松年認為,案件既然由福州中院判決,就應由福州中院執行,“和行政級別沒關系,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他表示“和諧執行”是應該的,但不能夠為了“和諧”就一直拖著不執行。
“法院作出了生效判決,應該在最短可能時間內得到執行,這既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也是法律權威性的具體體現。”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郎佩娟也表示,行政訴訟法規定賠償費用從各級財政列支,這筆款項屬于專款專用,“有可能準備金不夠,下一步還需要去籌款等,這些技術問題需要協調”“但是,這類問題應該是當事人優先,不管多少,先賠過去,把當事人的損害給賠上”。
記者注意到,今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要求被訴行政機關要依法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機關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補償損失的判決,要積極履行義務。今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也提出,遵循及時合理補償原則,完善國家補償制度,給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補償。
“福州中院多年來已組織與平潭協調多次,都未成功。”王令律師建議,除了扣劃款項之外,法院可直接發司法建議函,給紀檢部門、組織部門去信,有關單位法定代表人是人大代表,如有必要也可依法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獲批后拘留,“制約的手段夠多了,關鍵是看能不能、敢不敢讓中央的政策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