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最近宣布,關于使用氣體或其它低閃點燃料的船舶的新強制性法規于2017年1月1日生效,并對在這些船舶上工作的海員提出新的培訓要求。關于使用氣體或其它低閃點燃料的船舶的《國際安全規則》旨在盡量減少船舶、船員和環境的風險。
國際海事組織最近宣布,關于使用氣體或其他低閃點燃料的船舶的新強制性法規于2017年1月1日生效,并對在這些船舶上工作的海員提出新的培訓要求。
氣體和其它低閃點燃料對于大氣是清潔的,因為它們排放非常低水平的空氣污染物,例如硫氧化物和微粒。但這些燃料同時也顯現出本身的安全問題,需要妥善管理。關于使用氣體或其它低閃點燃料的船舶的《國際安全規則》(IGF規則)旨在盡量減少船舶、船員和環境的風險,鑒于燃料本身的性質。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的修正案要求使用氣體或者其它低閃點燃料的新船舶遵守《IGF規則》,該規則包含有關安排、安裝、控制和監測的強制性規定,主要針對于機械、設備和使用低閃點燃料的系統,最初側重于液化天然氣(LNG)燃料。
SOLAS第II-1章(建造 - 結構,再分割和穩定性,機械和電氣設備)的修訂包括對F部分的修訂替代設計和安排,為機械、電氣設備和閃點燃料存儲和分配系統的替代設計和安排提供方法,并且,與使用低閃點燃料的船舶相關的新G部分添加了新規定,要求在該規則于2017年1月1日生效后建造的船舶符合《IGF規則》的要求。連同第II-2章和附錄(證書)的相關修訂也同時生效。
IGF規則針對所有需要特別考慮使用低閃點燃料的場所,采取基于目標的方法,在目標和功能要求下明確規定使用氣體燃料的船舶的設計、建造和營運的每一環節的基礎。
其他一些修正案也在生效。
•對《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STCW),以及《STCW規則》的修訂,包括對受《IGF規則》約束的船長、船員、水手和其他人員的培訓和資格的新的強制性最低要求。
•對《SOLAS公約》第II-2 / 4.5條和第II-2 / 11.6條的修訂,闡明了有關液貨艙進行排放的輔助方法的規定,以確保在液貨艙隔離閥被損壞或意外關閉時的安全性,防止過壓或負壓,并明確了《SOLAS公約》第II-2/20關于通風系統性能的規定。
•《MARPOL附則I》第12條修正案,更新并修訂了關于殘油艙(污泥)的規定,擴大對排放接頭和管道的要求,以確保油渣得到妥善處置。
此外,自2017年1月1日起,“STCW證書”必須根據2010年《馬尼拉修正案》的規定頒發、續簽和重新驗證。然而,鑒于一些成員國可能無法在2017年1月1日之前按照“公約”的要求簽發“STCW證書”,因此海事組織的海事安全委員會(MSC)于2016年11月發布了一份通知,認為應在檢查期間采取“實用且務實”的措施,為期六個月(即至2017年7月1日),以便在海員無法提供根據2010年《馬尼拉修正案》頒發的證書的情況下,允許一定的靈活性。
國際海事組織最近宣布,關于使用氣體或其他低閃點燃料的船舶的新強制性法規于2017年1月1日生效,并對在這些船舶上工作的海員提出新的培訓要求。
氣體和其它低閃點燃料對于大氣是清潔的,因為它們排放非常低水平的空氣污染物,例如硫氧化物和微粒。但這些燃料同時也顯現出本身的安全問題,需要妥善管理。關于使用氣體或其它低閃點燃料的船舶的《國際安全規則》(IGF規則)旨在盡量減少船舶、船員和環境的風險,鑒于燃料本身的性質。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的修正案要求使用氣體或者其它低閃點燃料的新船舶遵守《IGF規則》,該規則包含有關安排、安裝、控制和監測的強制性規定,主要針對于機械、設備和使用低閃點燃料的系統,最初側重于液化天然氣(LNG)燃料。
SOLAS第II-1章(建造 - 結構,再分割和穩定性,機械和電氣設備)的修訂包括對F部分的修訂替代設計和安排,為機械、電氣設備和閃點燃料存儲和分配系統的替代設計和安排提供方法,并且,與使用低閃點燃料的船舶相關的新G部分添加了新規定,要求在該規則于2017年1月1日生效后建造的船舶符合《IGF規則》的要求。連同第II-2章和附錄(證書)的相關修訂也同時生效。
IGF規則針對所有需要特別考慮使用低閃點燃料的場所,采取基于目標的方法,在目標和功能要求下明確規定使用氣體燃料的船舶的設計、建造和營運的每一環節的基礎。
其他一些修正案也在生效。
•對《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STCW),以及《STCW規則》的修訂,包括對受《IGF規則》約束的船長、船員、水手和其他人員的培訓和資格的新的強制性最低要求。
•對《SOLAS公約》第II-2 / 4.5條和第II-2 / 11.6條的修訂,闡明了有關液貨艙進行排放的輔助方法的規定,以確保在液貨艙隔離閥被損壞或意外關閉時的安全性,防止過壓或負壓,并明確了《SOLAS公約》第II-2/20關于通風系統性能的規定。
•《MARPOL附則I》第12條修正案,更新并修訂了關于殘油艙(污泥)的規定,擴大對排放接頭和管道的要求,以確保油渣得到妥善處置。
此外,自2017年1月1日起,“STCW證書”必須根據2010年《馬尼拉修正案》的規定頒發、續簽和重新驗證。然而,鑒于一些成員國可能無法在2017年1月1日之前按照“公約”的要求簽發“STCW證書”,因此海事組織的海事安全委員會(MSC)于2016年11月發布了一份通知,認為應在檢查期間采取“實用且務實”的措施,為期六個月(即至2017年7月1日),以便在海員無法提供根據2010年《馬尼拉修正案》頒發的證書的情況下,允許一定的靈活性。